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路运输、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097篇;相关期刊4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等;航次租船合同的相关文献由78位作者贡献,包括傅廷中、刘鹏、姚洪秀等。
航次租船合同
-研究学者
- 傅廷中
- 刘鹏
- 姚洪秀
- 廖剑青
- 黄长杰
- Zhang Yi
- 于鑫泽
- 任天于
- 何璇
- 修洪林
- 倪学伟
- 冯广和
- 冯立元
- 况哲
- 刘忱
- 刘慧茹
- 刘旭
- 劳文婕
- 卢铭凯
- 史强
- 叶红军
- 司玉琢
- 姜云
- 孙思琪
- 孙超
- 尚毅
- 崔亦鹏
- 廖一帆
- 张佳
- 张昕
- 徐微徨
- 才玉明
- 晓东
- 曹冲
- 曹玉堂
- 朱叶
- 朱曾杰
- 李一川
- 李彤
- 李涛
- 李超
- 李鹤影
- 杨明芳
- 林源民
- 沈尧禹
- 牛红岩
- 王凯悦
- 王明严
- 王树萱
- 王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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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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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运费及滞期费条款,作为双方协商一致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双方对运营成本及可预见损失的心理价值预期,不应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后而全盘否定,在运输成本、滞期费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条款约定内容综合确定相应的劳务价值及损失。当存在背靠背的航次租船合同情况下,为避免发生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比合同有效额外的利益,还应将上述劳务价值及损失与承运人向其下游承运人实际支付的运费及滞期费进行比较,以数额低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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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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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滞期费概述滞期费概念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因此导致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意义世界经济和航运市场蓬勃发展,但是港口的发展并没有及时跟上脚步,从而导致全球范围内港口拥挤和压港情况时有发生。滞期费就成了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争议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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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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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租人援引解约条款即行使解约权,承租人如果不注意权利行使相关的限制,不仅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对自身不利的后果.承租人行使该权利需要注意解约权实施的时间,行使解约权应履行相关义务和解约权实施的限制.针对合同中订入的解约条款,出租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可采取约定船舶驶往装货港的义务从上一航程结束后才开始;在合同中约定较宽期限的受载期与解约日;在合同中订入质询条款保护自己;援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具有解约权等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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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敏;
王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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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供符合约定的适航船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故意违约不能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对承租人的转运损失可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加以限制。判断出租人对单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转运损失是否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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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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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至今依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关于二者关系的争论并非仅有学术意义,而且直接涉及到《海商法》的修改是将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继续保留在第四章中,还是将这些规定移至租船合同一章中.通过对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比较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的分析,厘清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从而证明将航次租船合同条文继续保留在《海商法》第四章并不是一个选项,而是一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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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琪;
胡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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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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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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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航次租船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方,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承租人在货损货差发生时,无法向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索赔损失,而出租人往往不存在足够的财产供执行.对此有观点认为,承租人若同时是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提单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尝试分析该观点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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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鑫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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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运界中有句话叫"运费的支付是神圣的",可见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必要性.但这句话也并不绝对,因为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发生货损全损或部分损坏.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是否可以扣留全部运费或者只扣留部分运费又或者从应当支付的运费中抵消其向出租人主张的相应的货损赔偿额等问题,首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运费的支付方式,进而在不同的运费支付方式下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再判断运费是否可以抵扣.本文在运费到付的方式下对能否抵扣进行论证,并给出承租人抵扣运费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出租人的应对措施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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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宇锋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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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出租人,面对承租人迟延提供货物情形,是否采取撤船措施,根据合同法理论,船方作为出租人的撤船行为,归属法定单方合同解除权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承租人努力备货情况下,尽管延迟,出租人单方宣布取消运输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将承担违约责任。可能会面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经济赔偿责任。船方作为出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评估商业风险,慎重选择是否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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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云海明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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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航海技术领域,且公开了远洋船舶航次性能评估算法,所述远洋船舶航次性能评估算法包括:好天气:针对船舶反馈的两次午报中的时间间隔计算船舶的航行距离,再通过反馈的点位拿到相应的气象数据,利用下式计算得出流因子:(float)Math.Cos(GetWayAngle(deg1,deg2))*speed其中speed是流速,deg1是流向,deg2是船首向,如得出的流因子是正数则是顺流,反之则是逆流,再结合风、浪只要不超过设定的数值就是好天气。该远洋船舶航次性能评估算法,扩展到用于远洋船舶航次综合算法的方法、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产品,各方面根据远洋船舶航次数据来分析评估船舶在航次行驶中的距离、航行时间、航速、油耗等,给船舶在远洋航行中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分析评估,供船长进行最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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