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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约并不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摘要

【裁判要旨】在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供符合约定的适航船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故意违约不能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对承租人的转运损失可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加以限制。判断出租人对单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转运损失是否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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