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相关文献在1933年到2022年内共计4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360篇;相关期刊254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中国海洋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四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仲裁条款的相关文献由434位作者贡献,包括章博、侯登华、康明等。
仲裁条款
-研究学者
- 章博
- 侯登华
- 康明
- 孔媛
- 朱彧
- 杨良宜
- 范文静
- 赵宁
- 阎铁毅
- 陈治东
- 丛文华
- 何远展
- 傅廷中
- 刘建红
- 刘鹏
- 卢松
- 吉宇涛
- 唐蕴峰
- 孙磊
- 张小建
- 张曼倩
- 张黎
- 文隽实
- 李亿朝
- 李健
- 李军
- 李凤祥
- 李嘉
- 李霁
- 江悦庭
- 王文杰
- 王河
- 王琳
- 王生长
- 王绍凯
- 申建平
- 羊芙蓉
- 莫世杰
- 蔡昭文
- 蔡鸿达
- 谭卫红
- 赵健
- 赵秀文
- 邵晏清
- 陈飞宇
- 顾国伟
- 高菲
- Bernardo Cremades
- Blessing瑞士
- Carter Dough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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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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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普通法系的语境下,若当事人在同一主合同中同时存在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权条款的约定,法院普遍采用"Paul Smith Ltd v H&S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案的解释技术,优先承认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效力,然后承认法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在于对仲裁具有监督性管辖权(supervisory jurisdiction).而我国司法解释及法院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同时赋予法院管辖权条款有限的效力.我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借鉴普通法系法理和实践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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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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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的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面临三大理论障碍:合同相对性原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理和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但是,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仲裁效力的扩张突破理论障碍,得到新的发展。当主从合同当事人一致时,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可以正向拘束从合同;不一致时,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合同当事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三大例外,此时不能正向拘束。主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从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当事人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即从合同对主合同的逆向拘束只存在于当事人另有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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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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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消费者维权途径限制为仲裁。本文以格式条款为出发点,就仲裁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公平性展开讨论,通过论证仲裁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证明经营者在网络消费合同中设置仲裁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合同中仲裁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规制经营者行为,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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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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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及于从合同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与之相关的内容散见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同层级的规范之中。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24条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但仍然面临着与现行规范不融贯的困境。在实务工作中,应当区分后续合同与从合同的概念,针对具体情况明确其适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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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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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浏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为诱因的司法审查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跨境电商浏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格式仲裁条款。格式条款的理想样态是具有同等协商能力的当事人之间平等地达成契约。但现有司法实践关于跨境电商浏览合同仲裁条款中当事人合意、提示说明义务等规则的适用和理解偏离实质正义标准。此类仲裁条款实质上是不公平格式条款,已经沦为经营者滥用权利预设利益分配、规避司法风险的工具,交易失衡现象普遍存在。为维护消费者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司法裁判层面明确规制跨境电商浏览合同仲裁条款的基本标准,如双方合意判断标准为“知情合意”、形式要件标准为“红手规则”等,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采用较为严格的仲裁条款,从而平衡其与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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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悦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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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是解决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实践中,大部分国际贸易合同直接使用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一份严谨的仲裁条款应当涵盖仲裁方式、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选任、准据法、仲裁语言、仲裁保密、仲裁前置步骤等方面。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国内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机构仲裁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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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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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航运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英美等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指出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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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悦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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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是解决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实践中,大部分国际贸易合同直接使用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一份严谨的仲裁条款应当涵盖仲裁方式、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选任、准据法、仲裁语言、仲裁保密、仲裁前置步骤等方面.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国内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机构仲裁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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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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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满足法律规定要件的仲裁协议,以缔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为根柢,赋权仲裁机构行使管辖.在国际普遍承认仲裁机构管辖权自裁的背景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须保持谦抑,权衡仲裁支持与监督的二元法益.我国实行双轨制司法审查规则,国内与涉外案件中的法益倾向不同,造成审查方法本同末异,当事人极易混淆;仲裁规则欠缺国际化视野所带来的立法不足,也亟待司法加以弥补.我国现实中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与特殊争议需统一标准,以消弭法律适用分歧,并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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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辉;
李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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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悄及争议焦点A作为委托代理人,以伪造的甲公司公章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发包的相关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率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作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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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玉;
龙玉兰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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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执行有极大便利,因此解决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意义重大.提单仲裁条款并不当然地对提单持有人具有效力.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提单有并入条款时,如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伪造提单的仲裁条款以及无单交货情况下的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又如何?本文对此予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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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飞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四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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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因水下文化遗产打捞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先天不足导致其对争议的解决力不从心.通过对晚近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从国际投资条约的角度对东道国与外国打捞者的打捞合同进行解读,并运用"投资者——东道国"的仲裁条款和"文化例外"条款解决争端.中国作为水下文化遗产大国,应借鉴这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