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仲裁法

仲裁法

仲裁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8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88篇、会议论文39篇、专利文献1271篇;相关期刊38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四川劳动保障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第六届全国工业催化技术及应用年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仲裁法的相关文献由698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前权、王生长、宋连斌等。

仲裁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88 占比:37.56%

会议论文>

论文:39 占比:1.86%

专利文献>

论文:1271 占比:60.58%

总计:2098篇

仲裁法—发文趋势图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周兰萍; 江杰慧
    • 摘要: 引言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且最终决定作出前不受法院介入或干涉的仲裁原则,该原则虽不是全世界公认的统一基本原则,但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得到广泛认可。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颁布实施的近30年来,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 张桉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新增“专设仲裁庭”制度,拟对涉外商事纠纷开放临时仲裁,其中第92条规定了仲裁机构对专设仲裁庭组庭和回避问题的协助。比较各地临时仲裁规则,第92条存在难以确定仲裁机构及协助职责的问题。我国建立专设仲裁制度应当改进仲裁机构的确定方式,明确仲裁机构的协助职责。
    • 毋爱斌
    • 摘要: 《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已属必然。《仲裁法》在修改时首先要明确临时仲裁的适用主体,不再局限于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而应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纳入。此外,《仲裁法》还需明确临时仲裁的客体范围与临时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只有主体适格、客体正当、协议有效才能够适用临时仲裁。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任仲裁员,但在选任不能时,《仲裁法》仍需提供解决路径。由于临时仲裁裁决无法直接产生执行力,《仲裁法》有必要肯认仲裁裁决确认程序,通过法院审查确认,确保裁决结果及时实现。为免临时仲裁程序陷入僵局,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适时介入临时仲裁程序。
    • 张傲霜
    • 摘要: 仲裁员是商事仲裁案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商事仲裁案件的质量。仲裁员非职业化的身份特性使仲裁员披露成为普遍被接受的以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制度,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仲裁员披露作出任何规定,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实践中,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已实际成为仲裁员披露的重要载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同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披露信息量不够、披露信息类别和程度大相径庭。在此背景下,通过分析仲裁员名册不能充分发挥披露作用的原因,提出规范我国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披露标准的建议,对于提高仲裁员披露标准、提高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 孫巍
    • 摘要: 自1994年公布《仲裁法》以來,我國一直保持著以一部仲裁法規範仲裁活動的立法模式。在國內仲裁快速發展過程中,仲裁制度與仲裁實踐的本土化特色日益凸顯;與此同時,我國的商事主體、仲裁員與法院也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當前存在商事仲裁國際化的現實需要。
    • 蒋慧; 张心童
    • 摘要: 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亮点之一。通过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的发布权已早有实践,且在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大背景以及我国积极引入境外仲裁机构的情境下,确有必要对仲裁庭的发布权正式予以立法上的明确。其价值目的不仅在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更在于服务国家的内部法律秩序与对外战略,从而提升我国涉外法治能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力。但是,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存在冲突,且临时措施发布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也面临着制度基础薄弱、执行阻碍较大的问题,亟待通过明确条文含义、理顺规则逻辑并比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调整现有规定,建立国际协作机制解决上述难题。
    • 肖雯
    • 摘要: 临时仲裁制度构建是仲裁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涉外仲裁法治建设、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港)临时仲裁试点的有益经验,我国迫切需要在涉外商事领域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赋予涉外领域临时仲裁以合法地位,适度解绑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间关系,辅助规定临时仲裁组庭僵局的规避规则并规范裁决书形式及签名备案规则,对临时仲裁制度建构作出先期立法探索。为进一步优化该制度的立法构建,还应精准界定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清晰厘定第三方机构监管规则,恢复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双轨制”并尽快统筹制定临时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 刘永平; 李智
    • 摘要: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法》修法中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将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专章设置,构建了我国独立、专业、终局的体育仲裁制度,对完善我国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突破性意义。分析修订草案文本,可以发现其仍存在体育仲裁范围限缩、仲裁程序规则衔接不畅、特别程序的开放性不足的问题。为此,以体育法修订草案为基础,结合《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分析其中体育仲裁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缺陷,并提出优化建议:第一,结合体育纠纷特点,适当扩大体育仲裁范围;第二,体育仲裁程序规则设置需充分衔接法律体系内相关规范;第三,补充特别程序的专业性制度构建,力求建设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仲裁。
    • 张思玉; 彭真明
    • 摘要: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最大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合意性与程序高效性的统一。传统仲裁程序烦琐刻板、案件久拖不决使仲裁区别于诉讼的诸多优势丧失殆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是国际层面关于快速仲裁程序的最新规则,首次以附录的形式呈现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其目的在于让当事人基于合意选择快速仲裁程序后,能够在设定好的独立程序中迅速解决纠纷。我国应当在仲裁法中明确快速仲裁程序的地位,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将高效性的价值内涵贯穿程序始终,形成一套独立的仲裁程序以丰富我国仲裁内容,最大限度发挥仲裁的优势。
    • 闫珂; 陶建国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民商事纠纷进行仲裁,其他纠纷处理组织无权利用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为了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民间力量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必要扩大仲裁权限的享有主体,赋予一部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权限.赋予专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权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民间性的本质要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实现仲裁服务向基层延伸的需要、实现调解与仲裁有效衔接和相互协调的需要.赋予专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权还需要配备相关制度,包括设置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法律适用的律师咨询制度、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建立仲裁机制运行报告制度等.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