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引起了诸多争议,尤其在仲裁理论界、实务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为求对此问题更接近真理的见解,本文致力于以问题的认识或建构为重心,展开“开放性”的讨论和思考,跨越既有的学科划分标准对“反认知”的屏障,从而寻求一种在超越学科意义上的“开放性”的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