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62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774149篇;相关期刊627种,包括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等;仲裁机构的相关文献由118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红松、王生长、高菲等。
仲裁机构—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4149篇
占比:99.81%
总计:775627篇
仲裁机构
-研究学者
- 王红松
- 王生长
- 高菲
- 宋连斌
- 康明
- 谢承国
- 陈志春
- 陈福勇
- 陶春明
- 冯百友
- 吕勇
- 曾建国
- 赵晓燕
- 郑金波
- 郭树理
- 马占军
- 高齐岳
- 于远河
- 刘俊海
- 卢绳祖
- 周江
- 孔云龙
- 张圣翠
- 张芳芳
- 张黎
- 徐清宇
- 本刊编辑部
- 朱信民
- 李健
- 杨学友
- 杨玲
- 林一飞
- 梁胜
- 潘家永
- 王莉
- 蔡鸿达
- 郭玉涛
- 陈忠谦
- 马春生
- 马永双
- 黎晓宽
- 乔欣
- 于福臣
- 何国辉
- 何晓凤
- 傅郁林
- 冯亮
- 冯硕
- 刘君之
- 刘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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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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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AFTA是中国与东盟各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经济组织,自建成以来,自贸区各国涉外海商贸易增长,海上商贸摩擦也随之增加,海商事纠纷不断,影响了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发展,亟须创建一个系统完整的海商事仲裁机构,以妥善解决自贸区内的各类海商事争端。文章提出在CAFTA框架下创建国际海商事仲裁中心的构想,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以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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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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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现有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仅有两个,即于2019 年12 月27 日,由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与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成立防城港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庭;2021 年5 月7 日,由北海仲裁与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同意备案后,组建成立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调解机构--北海市知识产权仲裁院。从以上两个仲裁机构的组建方式来看,其属于行政与民间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 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手里的案件少,影响力弱,目前的工作主要以宣传为主,尚未开展专业研究。本文基于此,研究应如何构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机制,才能更好保障中外贸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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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园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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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地是在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内被隐藏,却又在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次被提及的一个重要概念。仲裁地的重要意义是它不仅关系到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改,也关系到中国建设面向全球的仲裁中心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只有厘清仲裁地的概念,才能探索中国建设仲裁地的路径,并且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政策优势、窗口优势,先行打造一个先进、开放、极具吸引力的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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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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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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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作为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正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日前,国际仲裁权威研究机构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首次跻身全球十大最受欢迎的国际仲裁地,位列第八。仲裁,是国际上最有效、最受欢迎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之一。上海作为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正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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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骥;
耿迪;
莫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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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范围内,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的仲裁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配合进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仲裁机构的管理,具有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和程序灵活高效的特点,因而在贸易投资领域广泛适用。目前国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海事争议仍然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于2022年3月18日同步发布施行的《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充分借鉴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服务实践,能够满足和适应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的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和习惯,对于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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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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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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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工作措施(一)成立仲裁机构2007年,沈丘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成立“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农业局局长任副主任,县直单位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由分管农经工作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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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建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1.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2.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3.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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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靖宁;
冯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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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争端解决的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的全面应用一直是国际仲裁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学者和仲裁从业者普遍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具体如何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以及从司法角度,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可能对仲裁程序乃至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潜在影响。作为一项新技术,人工智能对仲裁领域的总体影响是向好发展的。首先,人工智能将提高立案、庭审、裁决和执行各个环节的效率,降低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促进仲裁向新的市场领域扩展,并改善客户的满意度。当然,新技术的兴起与传播将不可避免地改变旧有机制,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对仲裁机构的影响,即是要从技术的“双面性”出发,衡量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运用可能带来的增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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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炳斌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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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仲裁法》并未对"仲裁地"和"开庭地点"进行规定,而是使用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这样的术语.我国实行机构仲裁制度,即使在机构仲裁的前提下,也有必要区分"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界定并区分仲裁地、开庭地点具有重要意义,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和趋势、有利于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可以有效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有助于澄清和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由于我国《仲裁法》未规定仲裁地这一核心概念,我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都存在理解偏差,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为明显.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应明确界定并区分"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这三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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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翠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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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规范仲裁机构法制的主要缺陷是效力位阶较高的《仲裁法》对仲裁机构规定具有非常的模糊性、不妥性或十足的矛盾性,其他下位的法规内容违反了上位法或不适当.在我国规范仲裁机构法制的重构内容方面,主要是政府部门不应再负责仲裁机构设立且不应再干预其负责人及最高决策部门成员的人选;仲裁机构可以自选为营利或非营利的性质定位模式,对选择后一模式的仲裁机构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在费用收支方面明确完全自理的全国统一实施的时间表.在重构方式方面,主要是删除《仲裁法》第二章关于仲裁机构及由其组组成仲裁协会的专门规范,同时修改其他不适当的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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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慧;
刘倩美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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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近来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话题.ICSID仲裁作为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处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管辖权作为案件裁决的先决问题,无论是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还是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反诉的案件,都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从"中心"扩大自身管辖权以及对投资者倾斜保护的趋势来看,"中心"往往对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行使了管辖权.而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随着"中心"机制的完善在今后的投资争端中将很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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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慧;
刘倩美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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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近来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话题.ICSID仲裁作为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处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管辖权作为案件裁决的先决问题,无论是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还是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反诉的案件,都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从"中心"扩大自身管辖权以及对投资者倾斜保护的趋势来看,"中心"往往对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行使了管辖权.而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随着"中心"机制的完善在今后的投资争端中将很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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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慧;
刘倩美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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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近来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话题.ICSID仲裁作为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处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管辖权作为案件裁决的先决问题,无论是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还是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反诉的案件,都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从"中心"扩大自身管辖权以及对投资者倾斜保护的趋势来看,"中心"往往对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行使了管辖权.而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随着"中心"机制的完善在今后的投资争端中将很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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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慧;
刘倩美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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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近来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话题.ICSID仲裁作为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处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管辖权作为案件裁决的先决问题,无论是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还是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反诉的案件,都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从"中心"扩大自身管辖权以及对投资者倾斜保护的趋势来看,"中心"往往对投资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行使了管辖权.而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随着"中心"机制的完善在今后的投资争端中将很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