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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8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1篇、会议论文22篇、专利文献3597篇;相关期刊34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文献由750位作者贡献,包括石现明、崔起凡、赵秀文等。

国际商事仲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91 占比:17.94%

会议论文>

论文:22 占比:0.50%

专利文献>

论文:3597 占比:81.56%

总计:4410篇

国际商事仲裁—发文趋势图

国际商事仲裁

-研究学者

  • 石现明
  • 崔起凡
  • 赵秀文
  • 郭玉军
  • 刘晓红
  • 卢绳祖
  • 张莉
  • 齐湘泉
  • 张潇剑
  • 王徽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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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翠柏; 张雪娇
    • 摘要: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 王青松; 苏超
    • 摘要: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下设国际仲裁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平台。该中心的仲裁制度构成哈萨克斯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心的仲裁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仲裁庭的产生与组成、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投资者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经贸活动,有可能在该中心进行争议解决。我国当事人选择该仲裁中心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时,应当参考该中心的仲裁示范条款,重视规则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善于运用仲裁庭的权力,熟悉其证据制度和速裁程序等内容,以规避风险,快速解决争议。
    • 张心童; 蒋慧
    • 摘要: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时兴的国际商事仲裁手段,却没有被我国《仲裁法》包容,仲裁国际化背景以及实践的矛盾呼吁着《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做出回应。临时仲裁原生的民间性与私法权利基因同我国文化传统、公共理念、法律规范存在一定冲突,因而对临时仲裁的引入,应努力寻求一种渐进式、开放式的路径,通过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构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双轨制体系,实现二者和谐互动,并充分利用网络仲裁与临时仲裁的有效结合点,探索我国临时仲裁新模式。
    • 唐汉裔
    • 摘要: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CICC)诉讼和仲裁、调解衔接机制大体上遵循我国民事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且具有促进纠纷公正、高效和实质性解决的制度优势。但该衔接机制也存在参与主体的范围限制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衔接模式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不足以及监督机制尚未健全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CICC需要逐步废除参与主体范围的限制,规范参与主体的选定机构、标准和流程;丰富和完善衔接模式;完善监督机制,规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回避、惩戒制度,明确法庭附设调解和法庭外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审查内容和方式。
    • 王彦志; 范冰仪
    • 摘要: 高水平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助于一国国际商事法庭提升司法竞争力。各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意思自治的深度与广度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意思自治非常有限。为了充分实现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功能,应适当优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意思自治,选择对现有制度触动不大但对国际商事法庭优势发挥效果较大的领域先行推进意思自治。取消协议选择法院的实际联系限制,识别适宜强化意思自治的领域进行率先尝试,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优化路径。
    • 许偲
    • 摘要: 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地位重要,甚至是有效执行仲裁裁决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我国仲裁当中的临时措施规定不明晰,仲裁当中临时措施类型相比诉讼偏少、仲裁庭未被授予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阻碍了我国当事人跨境寻求临时措施的救济,不利于我国当事人涉外仲裁案件中利益的维护。基于临时措施的特性和价值,对比各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发现不足和缺陷,进而借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有益经验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从增加涉外仲裁领域中临时措施的种类、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设立紧急仲裁员制度、制定临时措施的发布标准以及推动签订有关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等方面,对我国有关临时措施的制度的改进提出建议。
    • 王一栋
    •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存在一些亟待归正的理论误区。首先,符合CISG第1条的情形时,也并非当然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对意思自治的保护、我国对CISG第1条的保留以及CISG第6条的例外规定从理论上构成了CISG的排除规则。其次,应对CISG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作出区分,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最密切联系地不等于当事人排除CISG的适用,CISG应当得到适用。最后,仲裁庭有义务依据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仲裁实体法,但不等于仲裁庭对实体法的确定无任何审查的义务。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应当由仲裁庭在对“可能符合条件”的所有法律中进行审查并选取其中不会对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惯例和公共政策最低限度要求构成违反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 戴为卿
    • 摘要: 随着《海南自贸港法》的公布施行,海南又成为举国关注的对象。海南在全面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如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又能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也是海南在建设自贸港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方式解决国际纠纷能为海南自贸港的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 娄世超
    • 摘要: 第三方资助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投资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快速发展,并逐渐为国际商事主体和仲裁机构所认可。第三方资助赋予缺乏资金支持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为实现正义、维护合法商业利益提供了机遇,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第三方资助也对仲裁实践提出新的问题与挑战,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构建监管规则的首要原则。披露主体方面,除仲裁员外,应当将受资助方纳入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主体;披露范围方面,应当坚持一般内容强制性披露和特殊内容申请披露的方式,避免仲裁对商业保密利益的过度侵犯;披露时间方面,应当以“毫不迟延尽快披露”为基本遵循,体现仲裁的效率优势。我国拥有广阔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应当在《仲裁法》中承认第三方资助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移植和实证研究,在立法和仲裁规则中全面建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和独立,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 彭艺
    • 摘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远程开庭成为当下许多仲裁庭采取的庭审方式,多家仲裁机构也出台相关指引。尽管远程仲裁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的效率,缓解疫情带来的影响,但远程庭审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远程开庭之间的冲突、程序正当、保密性与安全性、仲裁地的确认等问题。通过梳理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关指引、以及案例等材料,远程仲裁庭审的适用的确顺应时代需求,在未来具有可适用性,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其适用条件、优化远程庭审技术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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