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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9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6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28747篇;相关期刊42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第七届海洋强国战略论坛、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一年年会等;仲裁协议的相关文献由870位作者贡献,包括宋连斌、张建、王生长等。

仲裁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16 占比:3.09%

会议论文>

论文:18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28747 占比:96.85%

总计:29681篇

仲裁协议—发文趋势图

仲裁协议

-研究学者

  • 宋连斌
  • 张建
  • 王生长
  • 王红艳
  • 赵秀文
  • 马占军
  • 侯登华
  • 周江
  • 张芳芳
  • 朱伟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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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福永; 袁江平
    • 摘要: 专利的地域性和时效性以及专利诉讼中的巨额利益导致的禁诉令、禁执令被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当事人频繁使用,成为国际专利诉讼中的重要战术工具,其中针对我国签发的禁诉令也越来越多。英美法系国家在专利诉讼中签发禁诉令优先考量的是“公正地解决私人争议”,更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考量的因素包括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能否实现实体正义、外国的诉讼是否为无理缠讼等。而大陆法系国家优先考量的是“公共司法权威”而不是私人正义,更加奉行各国法院应当互相尊重彼此的管辖权与裁判权。我国没有禁诉令制度,可以先利用行为保全制度暂行“禁诉令”功能,利用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外国禁诉令的适用,并及时构建禁诉令制度。可考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禁诉令条款,对禁诉令的签发原则、签发理由、签发管辖条件、签发程序等予以规定。
    • 范志勇
    • 摘要: 破产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使二者的相遇成为常态。仲裁的私人自治属性与破产集体清偿的公益目标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判断破产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须经受双重标准的司法审查:一是仲裁争议是否属于纯粹破产事项的形式标准;二是倘若容许破产与仲裁程序的平行运行是否有悖于破产立法主旨的价值标准。不符合双重标准的既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效力,须在破产程序中依据破产法的规则予以调整。倘若当事人尚未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约定内容为非纯粹破产事项,可将其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依据履职要求行使挑拣履行权决定是否启动仲裁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签订新仲裁协议属于司法权保留事项,逾越了管理人的权限。
    • 黄蔚萌
    • 摘要: 目前国际仲裁费用普遍高昂,当事人因资金困难而无法负担仲裁相关费用,难以有效提出诉求的情况对仲裁协议的履行效力提出了挑战。各国法院对资金困难时仲裁协议履行效力认定的处理不一,在类似的事实背景下做出了不同的裁决。如果当事人资金困难会导致违反自然正义的规则,那么仲裁协议可以是履行的。这取决于主张资金困难的一方能否有效地证明其确实因资金困难导致无法诉诸正义,且将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公正。
    • 刘荣浩
    • 摘要: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 吴琼
    • 摘要: 伴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深入,国际经济交往和交易方式也随之不断革新,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对现有的传统规则提出了挑战,但其对快速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进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很大的意义,所以如何规范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制度成为现下重要的课题。
    • 张春良
    • 摘要: 仲裁协议系仲裁之根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分两款共列示的五类撤裁依据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相关,但彼此在适用上形成排斥而非兼容关系.此类依据之间的相关性导致了司法审查实践中撤裁依据的竞合适用;此类依据之间的排斥性又决定了此种竞合适用的不当或违法性.对样本案例的实证考察显示,以仲裁协议为中心的撤裁依据具有内部与外部、直接与间接结合而成的两大类型、三种形态的竞合适用.应区分仲裁协议的事实性与法律性存在,采取证据证明与选法调整的司法审查方式,厘正撤裁依据内部竞合适用问题;并根据仲裁协议之有无,以及仲裁裁决事项缺乏仲裁协议支持的范围程度,厘正撤裁依据外部竞合适用的问题.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裁审查是展示中国涉外司法形象和友好仲裁环境的重要观测点,应建立章法严谨的厘正方法论,明晰各撤裁依据之间的适用边界与秩序.
    • 李艳军
    • 摘要: 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两者存在着密切关系,贯穿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要依照一定的原则来确立。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将其争议按照事先约定由仲裁庭来行使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权管辖原则即仲裁协议管辖原则。瑕疵仲裁协议给仲裁程序带来阻碍但不必然否定仲裁管辖权,经适宜补正仍然可以继续仲裁。
    • 王腾
    • 摘要: 满足法律规定要件的仲裁协议,以缔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为根柢,赋权仲裁机构行使管辖.在国际普遍承认仲裁机构管辖权自裁的背景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须保持谦抑,权衡仲裁支持与监督的二元法益.我国实行双轨制司法审查规则,国内与涉外案件中的法益倾向不同,造成审查方法本同末异,当事人极易混淆;仲裁规则欠缺国际化视野所带来的立法不足,也亟待司法加以弥补.我国现实中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与特殊争议需统一标准,以消弭法律适用分歧,并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
    • 刘学在; 李冠男
    • 摘要: 司法案例表明,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连带保证合同之诉的受理和裁判存在混乱和无序,其原因在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性质、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机理的误读.现有的处理模式既无法实现理论自洽,也无法缓解司法僵局.因此要借鉴民事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原理,法院对保证合同之诉应予受理并独立审理.在程序建构上,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允许其自由选择对债务人的仲裁程序或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然而,当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并存时,基于债务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基本法理,应先对主合同纠纷予以仲裁,保证合同之诉中止审理,并根据仲裁结果的不同情形对保证合同之诉分别作出处理.
    • 张建
    • 摘要: 作为发轫于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共存背景下的传统制度,禁诉令对于消解平行程序、处理诉讼竞合具有重要价值。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化推广,禁诉令逐渐引入仲裁,作为协调司法与仲裁关系的方式之一。从域外国际商事仲裁中发布禁诉令的实践来看,既包括法院基于对仲裁提供司法协助签发的禁诉令,也包括仲裁庭基于维护自裁管辖权所签发的禁诉令,还包括法院为阻断外国禁诉令所签发的反禁诉令。就理论而言,关于法院能否为仲裁签发禁诉令,可谓毁誉参半,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我国当前立法缺乏关于禁诉令的直接规定,尽管法院已在多起民事诉讼案件中签发禁诉令,但其与法院为仲裁签发的禁诉令并非同一含义。构建我国的仲裁禁诉令立法,需要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利益衡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确仲裁禁诉令的性质属于管辖权裁定的基础上,立法应当对禁诉令的审查条件、违反禁诉令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范,从而为中国仲裁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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