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2019年8月我国开始实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LPR),原贷款基准利率同步取消,多项原以贷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为司法规制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随之调整,在此背景下,典当纠纷相关的具体案件中,处理有关典当金额的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以下简称典当息费)的保护上限、违约金调整标准等焦点问题时,出现了由于对裁判对象的法律属性、裁判依据的适用等理解不同,不同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且因为现阶段LPR远低于原贷款基准利率,更凸显了这种差异;加之,目前我国典当法律关系缺少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调整,《民法典》也未对典当关系予以规定,现阶段对典当息费有关裁判标准的研究就很有必要。本文从典当关系商事金融属性出发,分析了典当息费对当金提供者与需求者的经济价值与意义,审视了对金钱债务保护上限、违约金调整等司法规制措施的制度合理性与成本,认为应尊重资金供需市场自身规律,重视我国典当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权衡典当业经营上的成本负担与资金需求方的需求便利和可获得性,根据典当的类型与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研判、审慎参照、适用《典当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衡平各方正当诉求与利益,妥善确认典当息费的司法保护限度与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