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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

国际投资条约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748篇;相关期刊51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宁波市社会科学界首届学术年会、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中国海洋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四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等;国际投资条约的相关文献由72位作者贡献,包括石俭平、吴心笛、季烨等。

国际投资条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1 占比:1.86%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3748 占比:98.04%

总计:3823篇

国际投资条约—发文趋势图

国际投资条约

-研究学者

  • 石俭平
  • 吴心笛
  • 季烨
  • 崔佳文
  • 张颖
  • 徐崇利
  • 李庆灵
  • 沈虹
  • 肖军
  • 乔慧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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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凌冰尧
    • 摘要: 投资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不一致性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这种不一致性严重影响了投资条约体系的确定性,更激化了国家对投资实行管理的主权行为与对外国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仲裁庭在条约解释上缺乏统一的指引以及缔约国制约的缺位.缔约国应当要求仲裁庭重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方法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严格、审慎地进行解释.
    • 武慕天
    • 摘要: 2019年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在引进外资、扩大开放程度的背景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经济立法.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因此,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保护是《外商投资法》的一部分.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逐渐从"相关业务"转向"相关投资",国际投资合同也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领域,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实施和中国企业海外业务和市场的加速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和焦点,因此中国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外商投资法》的适用可能会导致与国际投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冲突,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 梁开银
    • 摘要: 广泛存在于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起源于例外条款,但最终并不归属于例外条款,一定意义上这是例外条款类型分化与功能扩张的结果.从形式上看,非排除措施条款与例外条款似乎都反映或符合"原则+例外"的立法思维或方法,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例外条款具有例外事项的具体指向性,主要是排除投资条约中相关规则的语义所涵盖的某些特殊情形或事件之于条约或条款的适用;非排除措施条款则具有适用事项的开放性和采用措施的不确定性,重点在于限定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协调不同相关投资条约之间的关系,平衡投资东道国发展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质言之,非排除措施条款是投资条约应对国际法不成体系和国际投资高风险性而产生的新型法方法规则.这一性质定位,不仅厘清了非排除措施条款与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界定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功能,而且有利于更加重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具体订立和合理适用.
    • 黄丽萍
    • 摘要: 为统一化解决投资仲裁集体性请求,有针对性的强制合并是相对可行的机制。其基础包括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中的强制合并规定、ICSID规则修订的相关趋势和投资仲裁的合并先例。对于其潜在障碍,应强调投资仲裁区别于商事仲裁的公法性。构建这一机制:其一,可由ICSID受理合并请求并协调设立仲裁庭;其二,设置专门环节确定当事方,允许合并请求未列明当事方请求加入,并考虑由合并仲裁庭依职权纳入;其三,要求待合并的请求源于同一事件或情形且涉及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合并有利于公平和有效率地解决请求,并询问当事方意见;其四,明确合并仲裁庭可处理合理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可能需要分组审理和确定按比例赔偿。
    • 陈丹艳
    • 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在寻求较高额损害赔偿金时,往往会援引霍茹夫工厂案的充分赔偿标准来支持其主张。这一标准是否一定支持更高额索赔?在当前国际投资仲裁改革进程中,为更好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个人利益,有必要对这一标准作更全面清晰的解读。首先,霍茹夫工厂案的充分赔偿标准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赔偿问题。其次,国际投资条约并未明确违反征收补偿要件是否导致征收行为本身违法、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可以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赔偿计算等问题,也引发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争议,建议条约能予以明确。最后,要更加合理地适用充分赔偿标准,应注意三点:一是必须首先确定行为的违法性才可适用;二是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具体适用该标准以示公平合理;三是充分赔偿也意味着赔偿计算应遵循一些限制因素。
    • 张晓敏
    • 摘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已成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并被纳入投资,法规和贸易政策中。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人容易引用“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中保护投资的实体性标准,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TRIPS 协议赋予给各成员方的政策空间和制度空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不断得到实践,中国对外投资的势头也愈发明显,其中,因投资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规避,需要通过明确相关条约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可能引起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投资争端亟待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 梁丹妮; 戴蕾
    • 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机制,从诞生至今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和投资者的普遍接受。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该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目前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探索改革投资仲裁制度的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尽管在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建立多边上诉机制面临挑战,但上诉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毛里求斯公约》所带来的以多边文书修改双边条约的成功经验让上诉机制的建立成为必要且可行。目前我国已经提交了主张建立常设上诉机制的立场文件,在未来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改革过程中也需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 徐树
    • 摘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正日益呈现从“与贸易有关”向“与投资有关”延伸的新趋势.国际投资条约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并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为知识产权增添了新一层保护.“莫里斯案”与“礼来诉加拿大案”等案件的出现,表明知识产权人正试图更加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机制来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国际投资条约与知识产权条约的竞合保护困境,打破了知识产权条约在私权保护与社会福祉之间既已建立的平衡.基于此,调整和改革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自主空间成为必要.对投资条约而言,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维持知识产权规则内嵌的弹性机制和限制条款是其今后发展的应有之义.
    • 蒋海波; 张庆麟
    • 摘要: 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约中所表达之规制权的目的有些不同;不过,它们的共同目的不是为了倒退至投资保护主义,而是为了纠正投资条约仲裁造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为此,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遵循关于国际投资市场体制的两项原则,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可持续的国际投资自由市场体制的形成.
    • 肖军
    • 摘要: 晚近欧美投资条约规定了“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异议,意在遏制投资者提出的“轻浮之诉”.它源自美国BIT范本,但已有条约对该异议的规定较为简略,仲裁实践极少.仅有的Pac Rim案裁决的解释赋予仲裁庭很大自由裁量权.一些欧美投资条约同时还规定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之诉请”异议.但两个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实质相同.由于两者具有显著的同质性,同一条约规定两个程序实际上并无必要.至少,这些条约应该明确协调两个程序之间的关系.我国在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将直接面对这一问题,应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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