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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相关文献在1955年到2021年内共计955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外交、国际关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49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7篇;相关期刊589种,包括国际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时事报告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第六届中国标准化论坛等;最惠国待遇的相关文献由877位作者贡献,包括汪尧田、王毅、周世俭等。

最惠国待遇—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49 占比:98.65%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62%

专利文献>

论文:7 占比:0.73%

总计:962篇

最惠国待遇—发文趋势图

最惠国待遇

-研究学者

  • 汪尧田
  • 王毅
  • 周世俭
  • 刘光溪
  • 汪明
  • 王社荣
  • 冯予蜀
  • 张汉林
  • 王寅通
  • 钱益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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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龚柏华; 施时栩; 龚文娜
    • 摘要: 中国诉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案源起于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出具的301调查结果而对中国采取的单边征税措施.专家组在报告中鼓励平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开展的双边谈判,认定美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义务且不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免责.作为中国诉美国关税系列案的第一案,本案对理解与适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DSU第12.7条和第23条的规定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在单边主义大行其道、WTO上诉机构瘫痪的背景下,面对美国滥用其301条款发起的种种挑战,中国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尽善尽美地维护自身权益仍任重道远.
    • 闫旭
    • 摘要: 仲裁实践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实体待遇方面过度扩张适用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及其正当性危机,同时侵蚀东道国的正当规制权和公共政策空间.对此,从缔约角度而言,应当通过纳入例外和限制性措施来明确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从仲裁实践角度,应当通过严格的条约解释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性认定.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缔约实践中应当审慎处理最惠国待遇条款,既要设置合理的限制以明确适用范围,同时谨防过度严苛的最惠国待遇,为我国对外投资及引进外资提供重要保障.
    • 侯中军
    • 摘要: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筹议始于新约订立1个月之后.在谈判开始前,美国采取了先发制人的策略,具体表现为:一是美国国务院希望先于中方提出条约草案,以获得主动;二是美国对中国前期准备工作非常了解,中方条约的起草过程对美而言不存在秘密.这两点使得在谈判时中国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商约订立后,中国国内掀起了反对商约的高潮,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虽予以辩驳,但美国经过抗战在华建立起来的积极形象已经不在.
    • 郑旗生
    • 摘要: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中国战败。战后日本逼迫清廷签订《马关条约》,条约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承认朝鲜自主,默许朝鲜由日本宰制;割让奉天南部及台湾澎湖;赔款二万万两,分七年付毕;另订商约,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日军占领威海卫三年,以待赔款交清和商约批准,且占领军费五十万两并归中国负担;等等。此后,日本不仅仅为侵略中国的主要国家之一,且最为凶狠。其后,日本还与俄国缔结密约,共同侵略东北。
    • 刘磊; 于婷婷
    • 摘要: 1979年初中美正式建交,实现了政治关系正常化,两国经贸往来也随之升温,但仍存在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两国经贸关系的正常化,中美开始着手解决经贸领域的关键问题.其中突出的最惠国待遇问题促使两国开始就双边贸易协定展开谈判.在协定谈判过程中,两国面临着法律、政治、经济问题的阻碍,贸易协定的谈判还与美中资产索赔和纺织品问题谈判相互交织.最终,中关克服困难,在1979年7月达成《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这不仅开启了中美两国经贸关系正常化的新局面,对中国自身的改革开放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 王彦志
    • 摘要: 在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投资者任意挑选第三方条约实体义务,仲裁庭宽泛且不一致地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使得最惠国待遇并没有充分实现其非歧视和多边化的政策目标,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投资协定(ⅡA)及其仲裁的不平衡性和碎片化,并且严重阻碍了ⅡA的更新换代.为此,需要从裁判解释、条约改革和国际投资法结构性改革三重路径,反思和解决最惠国待遇适用于ⅡA实体义务所引发的系统性问题.针对主流裁判实践的缺陷,应通过裁判严格认定和限制性地解释最惠国待遇的各项构成要素,限制乃至排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ⅡA实体义务.针对传统条约实践的缺陷,应通过条约改革严谨表述和限制性地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各项构成要素,尤其是明确将第三方条约(包括其实体义务)排除在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之外.针对国际投资法的结构性缺陷,应通过缔结全面统一的多边投资协定,确立统一的多边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程序,确立统一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从而真正实现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和多边化政策目标.
    • 蒋海波
    • 摘要: 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影响日益受到关注。该条款的多边化作用机制体现在同类规则的效力上。只要符合同类规则的要求,最惠国条款就可以引入其他更优惠的条款,除非基础条约明确地作出另外规定。另一方面,同类规则也为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内设了一定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有关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同类规则支持绝大部分案例的裁决结果。但是,这些仲裁庭却把裁决理由或多或少地放在对实体条款与程序条款的区别对待,或者对缔约国意图的主观臆断上,从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也侵蚀了最惠国条款实践的可预期性及正当性。
    • 王靖鑫
    • 摘要: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促进了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平等,有助于经济全球化.随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日益发展,其有被扩大适用的情况.然而将MFN条款扩大适用的理论依据具有争议.本文将分析仲裁庭适用MFN条款,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同时联系"一带一路"地缘性特点,得出对策.
    • 陆文斌
    • 摘要: 基于两国之间的利益更容易达成协调一致,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比多边投资条约更多,但是由于国际环境的错综复杂性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多样需求性,并且退出双边条约的后果和影响小,也更容易导致国家退出签订的条约.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固然拥有退出投资条约的权利,无论是为了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但是退出的程序上必须是正当的,否则签订的条约只能是一纸空约,随时存在撕毁的风险.不在退出条款上下功夫,以致于在确实有存在需要退出条约来保障经济发展的情况却无条款可遵循,从而滥用主权和国际地位退出条约.
    • ZHAO Yuyi
    • 摘要: 双边投资协定(BIT)中投资条款与以例外形式出现的环境条款为渐进关系,自由贸易协定(FrA)投资章中投资条款与环境章中环境条款可能存在冲突.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规则选择的困境有:其一,投资者可否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拒不适用对投资者苛以义务的环境条款;其二,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投资条约中一般例外条款的环境子项,如何为投资仲裁庭考量.鉴于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例外形式的环境条款系适用范围互补的渐进关系,以及其他实质性环境条款特别法的地位,投资仲裁庭不得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不予适用环境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互为渐进,前者“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后者环境子项应得到先后、双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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