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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仲裁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2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008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华人企业走向全球化——对外贸易、直接投资与国际化管理国际研讨会等;国际投资仲裁的相关文献由24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黄世席、张光等。

国际投资仲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76 占比:5.2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5008 占比:94.76%

总计:5285篇

国际投资仲裁—发文趋势图

国际投资仲裁

-研究学者

  • 张建
  • 黄世席
  • 张光
  • 徐树
  • 孙南申
  • 崔起凡
  • 李凤琴
  • 银红武
  • 叶楠
  • 张倩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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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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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翠柏; 张雪娇
    • 摘要: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 郭瑾蓉
    • 摘要: 随着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飞涨,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缺陷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在此背景下,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已经逐渐从学理讨论层面发展到实践中条约改革层面,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变革就是建立上诉机制。本文对学术界已有学术研究进行分析,对建立上诉机制的不同理由进行梳理,比较分析各种建立上诉机制路径的优劣。在此基础上,给我国如何应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提出建议。
    • 崔起凡
    • 摘要: 推定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是争端解决中认定事实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适用推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推定亦得到了频繁的适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对举证责任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涉华投资仲裁中多起案件涉及推定问题,通过反思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作为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者,我国政府和海外投资企业应当能够熟练运用推定这一法律工具,同时在商签新的投资协定时,我国政府应当注意明确规定相关条款的内容,以防止在争端解决中仲裁庭作出不符合缔约方预期的推定。
    • 汤霞
    • 摘要: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的发展转变,并逐渐由诉讼领域向仲裁领域扩张,尤其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备受青睐。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为处于经济困境或意图寻求仲裁风险分担的申请人提供了接近正义的机会,也对东道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构成一定的威慑。但是,资助者为了获利可能会资助骚扰性主张、不承担不利费用的做法使得东道国胜诉时可能无法获得仲裁费用补偿,资助者参与投资仲裁程序的隐秘性可能导致资助者和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国际社会应采取要求受资助者履行强制披露义务、赋予投资仲裁庭通过费用决定来规范受资助者和资助者行为的权力以及强化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意识等举措,以实现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经济效用最大化。
    • 银红武
    • 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既是一种程式化的活动,亦是一种文化实践。仲裁庭在应对争端方所提出的腐败抗辩时,文化理解与文化挑战已变为仲裁程序无法回避的争论议题。着力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文化代表性的地域平衡与非西方法律传统仲裁员的能力建设,为国际投资仲裁语境下的腐败判定设置严格法律标准,以及创设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与内国国家机关间的反腐协作机制是国际投资仲裁反腐实践中应对文化挑战的“良法善治”路径探索。
    • 臧益群
    • 摘要: 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大多是由ICSID做出的,其仲裁裁决的结果则要依据《华盛顿公约》来执行。但在一些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约定投资仲裁可以提交ICSID之外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例UNCITRAL、ICC、SCC等。在此情形下,则要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则来执行投资仲裁裁决。本文主要讨论了《纽约公约》下投资仲裁的执行豁免问题,并就此问题对中国在投资仲裁裁决执行豁免问题上的应对提出了建议。由于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了商事保留,外国投资仲裁不包含在我国有关《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内,在新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应对此作出调整。除此之外,我国应转变有关国家豁免的立场,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弥补法律空缺。
    • 刘凯全
    • 摘要: 新冠疫情席卷全球、部分地区局势动荡,国家与投资者争端频现,以ICSID为例的国家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地位愈来愈重要。ICSID仲裁具有一审终审、秘密性、倾斜保护投资者、扩大管辖权的特点。卡尔沃主义复兴和投资法院的兴盛给以ICSID为例的国家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带来了危机和挑战,也给ICSID改革指明了方向,ICSID改革亟须建立上诉机制、透明化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中国应当把握机遇,争取国家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更多的话语权,为本国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实现“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 孔晓婷
    • 摘要: 投资者滥诉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法律解释权规制的缺失,东道国救济地位的弱化,第三方资助的推波助澜等因素是滥诉风险的重要诱因。双边投资条约的概括性、不确定性导致争端双方仲裁合意的缺失,投资者可以随时主动提起仲裁,而东道国只能被动应诉,投资仲裁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投资者的手里。滥诉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仲裁庭的法律解释权进行必要的规制是完善ICSID仲裁机制的首要任务,建立对投资者的仲裁请求的先行审查制度有利于滤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诉求,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是督促投资者谨慎提起仲裁的重中之重,对规制滥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 李媛
    • 摘要: 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大流行影响了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同时对国际投资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东道国所采取的强制停工停产、征收征用等疫情防控措施,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可能会基于违反相关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相继提起投资仲裁,使得国家面临严重的仲裁危机。国际投资机制长久以来便维持着保护投资的趋势,使得东道国的公共健康抗辩异常难得,其中一般例外条款的设置和适用尤其重要。本文希望通过对一般例外条款的深入分析,更好应对我国目前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投资仲裁请求,发挥一般例外条款在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之间关系的作用。
    • 崔晓静; 孙奕
    • 摘要: 凯恩案体现了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新发展动向。目前,由于国际投资协定在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针对税收争议的特殊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对于税收争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国际投资仲裁相较于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路径具有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投资协定实体条款可作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有力补充,且投资仲裁机制更具中立性和有效性。然而,国际投资仲裁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并且其在处理税收争议时存在过度限制各国税收主权、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未来,建议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专门化、精细化的税收条款,完善投资仲裁机制对于国际税收争议的适用,同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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