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6篇、专利文献276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等;
法庭之友的相关文献由13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慧、潘林君、傅睿等。
法庭之友
-研究学者
- 刘慧
- 潘林君
- 傅睿
- 孙龑
- 曾炜
- 梁丹妮
- 王丹维
- 王彩霞
- 罗文正
- 裴异凡
- 邹佳玲
- 郑亦雷
- 陈郑洁
- YAN Shu-ping
- 丁有良
- 严舒平1
- 于佳虹
- 于秀艳
- 于筱旻
- 何佳伟2
- 何家慧
- 何屾
- 倪翔
- 全小莲1
- 冯佳斌
- 刘京莲
- 刘冰
- 刘卫
- 刘宽
- 刘敏
- 刘文君
- 刘晓红
- 刘李明
- 刘璐
- 卜晓虹
- 卢建祥
- 史艳
- 向凌
- 吕微平
- 吕航
- 吴凯
- 吴嘉琎
- 吴如巧
- 吴欢欢
- 周元梅
- 周园
- 周宇
- 周海源
- 周道鸾
- 唐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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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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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中国司法体系实践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创新,其价值与普通法系中的“法庭之友”制度具有关联性。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现多元发展态势,由单纯刑事案件扩展至涉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然而,其存在主体资格不清、内容不规范、适用范围模糊等问题,也导致了诸多批评。专家法律意见书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中国司法审判发展趋势,但当前的问题也表明未经规范的制度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应在厘清“法庭之友”概念、特质、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构建适合中国司法体系的专家法律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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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何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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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却没有一个科学的概念,始终处于尴尬的处境,这主要是缺乏立法规定、性质不明以及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等原因导致的。分析专家法律意见书处境尴尬的根源,可通过比较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统计法庭引用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频率等方式进行。此外,在美国蓬勃发展的“法庭之友”制度与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制度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可相互借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法制化途径分两步走,一是从实体上构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和内容,二是从程序上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提交和采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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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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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的东道国管理措施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环境保护、公共健康、金融安全等方面,因此也涉及公众知情权与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提高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以防止同类案件裁决的不一致性或不公正性,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投资仲裁中透明度原则的背景意义、含义内容与法律依据、对投资仲裁程序的适用、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论述投资仲裁中透明度原则的适用现状与发展进程,其中特别关注投资仲裁程序的公众参与、仲裁员独立公正披露义务、《透明度规则》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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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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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仲裁透明度是近年来被持续讨论的重要议题,其要求的“公众参与”经由法庭之友制度得以实现。投资仲裁保留了商事仲裁对程序私密性的要求,但其裁决结果的影响远超私人利益,易引发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的质疑。法庭之友的参与打破了绝对的仲裁私密性,缓解了“私法程序解决公法问题”的制度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投资仲裁的理论基础。辅助功能的作用程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案件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等是法庭之友能否参与仲裁程序的判断标准。允许参与到仲裁案件中的法庭之友,其权利通常仅包括提交一轮书面意见,无法进行口头辩论。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的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但其潜力和发挥的隐性作用不容忽视。从我国立场来说,在投资仲裁案件中法庭之友既可以是“对手”也可以是“朋友”,应当积极了解和利用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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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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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政府组织通过扮演"法庭之友"的角色参与WTO争端解决,不仅能有效地对最终裁决起到辅助作用,而且其价值也得到合理发挥.但因其地位缺乏法律支撑,部分成员方担心WTO的参与会削弱WTO政府间性质,导致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角色定位一度处于困境之中.因此,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争端解决如何得到允许的问题十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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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
郭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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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是全球行政法理论下投资条约仲裁的应有之义,完善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仲裁规则和最新投资协定相关规则,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应明确法庭之友的主要审查标准,降低身份、重大利益关系、程序负担等次要标准对法庭之友广泛参与的限制;形成以披露信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意见,仲裁庭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反馈模板;通过限定篇幅、允许联合声明、规定时限等方式加强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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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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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庭之友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虽然仲裁庭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权利已为普遍认可接受,但实践中对于法庭之友参与标准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问题.现有投资规则对于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的规定并未形成明确、系统的考量方法,特别是对利益要素和独立性问题的考察在条约实践和仲裁实践中都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得不到制度保障而缺乏可预测性.仲裁庭在考量是否接受法庭之友书面意见时,应当同时满足"公共利益"与"重大利益"双重标准.此外,不宜采用过于严苛的的标准来判断法庭之友的独立性,以避免对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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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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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际投资争议选择ICSID来解决,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不同于传统的商事仲裁,因为投资仲裁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其对于透明度的要求更高;但是投资仲裁又源于商事仲裁,在保密性和透明度冲突时,就需要寻求二者之间协调和平衡。在众多的投资案件中,“法庭之友”制度开始逐渐适用到仲裁庭的程序中。在分析“法庭之友”的适用中,需要探究其根本来源,并结合投资仲裁中适用“法庭之友”制度的案件,进而了解仲裁庭的态度;在研究“法庭之友”制度发展的同时,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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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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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欧TTIP谈判针对ISDS机制做出了几点创新性改革,主要包括强调国家规制权、建立上诉法庭以及设立法庭之友制度,增强审理程序的透明度从而由传统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转而注重东道国利益的保护.目前,中欧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对于投资争端解决的谈判,我国应在谈判中强调国家规制权,同时应与欧方理清欧盟国内法院与仲裁庭的关系,明确ISDS适用的前提应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