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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标准的完善

         

摘要

法庭之友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虽然仲裁庭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权利已为普遍认可接受,但实践中对于法庭之友参与标准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问题.现有投资规则对于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的规定并未形成明确、系统的考量方法,特别是对利益要素和独立性问题的考察在条约实践和仲裁实践中都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得不到制度保障而缺乏可预测性.仲裁庭在考量是否接受法庭之友书面意见时,应当同时满足"公共利益"与"重大利益"双重标准.此外,不宜采用过于严苛的的标准来判断法庭之友的独立性,以避免对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仲裁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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