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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33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9篇、会议论文74篇、专利文献33327篇;相关期刊75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9种,包括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东南亚地区研究学术研讨会(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第八届年会)等;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由1326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志煜、栾信杰、纪文华等。

争端解决机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59 占比:3.91%

会议论文>

论文:74 占比:0.21%

专利文献>

论文:33327 占比:95.88%

总计:34760篇

争端解决机制—发文趋势图

争端解决机制

-研究学者

  • 孙志煜
  • 栾信杰
  • 纪文华
  • 余敏友
  • 赵维田
  • 邓炯
  • 高树超
  • 刘光溪
  • 刘冰
  • 吴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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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栾信杰; Julien Chaisse
    • 摘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主要是WTO成员用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多边机制,但实质上也是美国利用"长臂管辖"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政策工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解决也是《TRIPS协定》改革的棘手问题。世易时移,《TRIPS协定》改革应摆脱"美国优先"所造成的进退两难的困境,把握国际社会对《TRIPS协定》"均衡性与灵活性"的改革关切,提高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交叉报复机制的可操作性,遵循发展原则来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机制,从而为WTO规则体系的发展、完善及确保WTO活力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板。
    • 马忠法; 王悦玥; 安慧中
    • 摘要: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恰当处理将会成为我国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的重要武器。现有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主要由WTO和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构成。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多年发展,在处理与TRIPS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上已经较为成熟,后TRIPS时代FTA将成为主流,但其争端解决机制相较于WTO并不完备。缺乏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缺乏履行监督机制、难以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知识产权章节的具体内容可能排除FTA管辖等问题较为普遍,导致在后TRIPS时代TRIPS-Plus的语境下FTA难以应对未来更繁重的争端解决方面的压力。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亟需从三方面完善:构建FTA中更为实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重视提升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话语权,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中国方案。
    • 郭艳
    • 摘要: 随着中国—东盟友好合作不断提质升级,企业国际化布局趋势加强,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剧增,各方应不断提升商事法律服务水平,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日前,在南宁举办的RCEP及东盟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以“共享机遇共创繁荣—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国际仲裁的革新与发展”为主题,围绕各国如何开展务实合作展开交流,共同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促进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孔令杰; 韩茜
    •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 曾德芬; 颜文韬
    • 摘要: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其后15年间又陆续签署了数十项协议,为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开设了直通车。现行CEP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友好协商”解决机制单一且非专业化;尚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缺少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简称AHKFTA),尤其是法律方面对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争议提请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提请争议的事项具有选择性;仲裁及法庭程序具有可操作性。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一)完善“友好协商”解决机制;(二)构建和完善相互承认与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三)建设粤港澳三地共同认可的仲裁中心。
    • 宣頔; 吴溢陈
    • 摘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系列协议深入落实,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湾区合作机制、模式不断创新,粤港澳经贸合作稳步推进。然而,粤港澳大湾区各自法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经贸合作争端解决机制仍有改善空间。应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健全粤港澳区域在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纠纷处理制度,包括明确界定粤港澳区域管辖权范围和确定法律效力,以形成整体性法制规则系统,并建立统一的区际司法冲突示范法;结合粤港澳三地差异回应大湾区司法需求,建立常态化争端解决机构,综合多种手段促进争端解决;加强区际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区际联合执法的深入等。
    • 郝艺颖
    • 摘要: 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加紧审议《“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以期在2023年通过,但该规章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内容较少,含糊不清,仍需进一步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的执行协定虽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对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和争端解决的程序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但未穷尽所有可能产生的争端,担保国的程序性权利与担保国责任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朗。因此,在开发阶段应当充分把握成本效益原则、国家同意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端;在完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方面,应当充分把握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下位法关系,在合理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在管理局层面考虑建立辅助性的行政审查机制并完善信息交换与通知制度,以分散海底争端分庭的司法负担。
    • 牛青云; 白玉龙; 郭敬涛
    • 摘要: 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为妥善解决商事纠纷,就地化解矛盾,在现有国际争端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较大空白的现状下,借鉴、吸收既有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既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促进国际治理体系的完善,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 都亳
    •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的停摆虽然对WTO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终结.我们不应该扔掉整个皇冠,即使它上面的宝石出现了裂缝.通过对上诉机构停止运作后将主导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方案及其利弊的考察分析可见,WTO上诉机构的停摆对于目前及未来发生的贸易争端将意味着,WTO争端解决尤其是如何处理专家组报告将从一揽子、统一适用的模式进入到多元化、碎片化的模式.当前,在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浪潮时隐时现,多边贸易体制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如何继续保证WTO规则的一致性和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是摆在WTO成员面前的迫切课题.中国需要与其他成员一起,通过必要的革新和改进,致力于为上诉机构重新恢复运转寻求永久且迅速的解决方案.
    • 摘要: 1月18日,江西赣江新区经贸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赣江新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委员会、赣江新区经贸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单位领导出席并揭牌。据了解,赣江新区经贸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揭牌是深人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建设内陆地区重要开放高地的一项具体行动和有益实践,标志着赣江新区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商事调解+仲裁+法律服务”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工作掀开了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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