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33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9篇、会议论文74篇、专利文献33327篇;相关期刊75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9种,包括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东南亚地区研究学术研讨会(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第八届年会)等;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由1326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志煜、栾信杰、纪文华等。
争端解决机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327篇
占比:95.88%
总计:34760篇
争端解决机制
-研究学者
- 孙志煜
- 栾信杰
- 纪文华
- 余敏友
- 赵维田
- 邓炯
- 高树超
- 刘光溪
- 刘冰
- 吴伟
- 张汉林
- 慕子怡
- 朱榄叶
- 李晓玲
- 翁杰
- 蒋德翠
- 郑国伟
- 钟立国
- 丁家祧
- 刘力
- 吴哲
- 吴成贤
- 姜作利
- 姜华
- 孔庆江
- 宋锡祥
- 张乃根
- 张亮
- 张文山
- 张辉
- 曾炜
- 本刊编辑部
- 朱广东
- 李仲周
- 李晓郛
- 杜玉琼
- 杨丽艳
- 杨仕辉
- 杨国华
- 沈伟
- 沈洋
- 王伟
- 王军
- 王磊
- 申进忠
- 胡北平
- 谭宇生
- 赵宏
- 赵红梅
- 赵艳敏
-
-
栾信杰;
Julien Chaisse
-
-
摘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主要是WTO成员用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多边机制,但实质上也是美国利用"长臂管辖"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政策工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解决也是《TRIPS协定》改革的棘手问题。世易时移,《TRIPS协定》改革应摆脱"美国优先"所造成的进退两难的困境,把握国际社会对《TRIPS协定》"均衡性与灵活性"的改革关切,提高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交叉报复机制的可操作性,遵循发展原则来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机制,从而为WTO规则体系的发展、完善及确保WTO活力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板。
-
-
马忠法;
王悦玥;
安慧中
-
-
摘要: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恰当处理将会成为我国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的重要武器。现有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主要由WTO和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构成。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多年发展,在处理与TRIPS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上已经较为成熟,后TRIPS时代FTA将成为主流,但其争端解决机制相较于WTO并不完备。缺乏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缺乏履行监督机制、难以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知识产权章节的具体内容可能排除FTA管辖等问题较为普遍,导致在后TRIPS时代TRIPS-Plus的语境下FTA难以应对未来更繁重的争端解决方面的压力。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亟需从三方面完善:构建FTA中更为实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重视提升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话语权,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中国方案。
-
-
郭艳
-
-
摘要:
随着中国—东盟友好合作不断提质升级,企业国际化布局趋势加强,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剧增,各方应不断提升商事法律服务水平,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日前,在南宁举办的RCEP及东盟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以“共享机遇共创繁荣—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国际仲裁的革新与发展”为主题,围绕各国如何开展务实合作展开交流,共同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促进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
孔令杰;
韩茜
-
-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
-
曾德芬;
颜文韬
-
-
摘要: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其后15年间又陆续签署了数十项协议,为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开设了直通车。现行CEP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友好协商”解决机制单一且非专业化;尚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缺少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简称AHKFTA),尤其是法律方面对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争议提请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提请争议的事项具有选择性;仲裁及法庭程序具有可操作性。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一)完善“友好协商”解决机制;(二)构建和完善相互承认与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三)建设粤港澳三地共同认可的仲裁中心。
-
-
宣頔;
吴溢陈
-
-
摘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系列协议深入落实,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湾区合作机制、模式不断创新,粤港澳经贸合作稳步推进。然而,粤港澳大湾区各自法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经贸合作争端解决机制仍有改善空间。应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健全粤港澳区域在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纠纷处理制度,包括明确界定粤港澳区域管辖权范围和确定法律效力,以形成整体性法制规则系统,并建立统一的区际司法冲突示范法;结合粤港澳三地差异回应大湾区司法需求,建立常态化争端解决机构,综合多种手段促进争端解决;加强区际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区际联合执法的深入等。
-
-
郝艺颖
-
-
摘要:
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加紧审议《“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以期在2023年通过,但该规章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内容较少,含糊不清,仍需进一步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的执行协定虽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对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和争端解决的程序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但未穷尽所有可能产生的争端,担保国的程序性权利与担保国责任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朗。因此,在开发阶段应当充分把握成本效益原则、国家同意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端;在完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方面,应当充分把握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下位法关系,在合理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在管理局层面考虑建立辅助性的行政审查机制并完善信息交换与通知制度,以分散海底争端分庭的司法负担。
-
-
牛青云;
白玉龙;
郭敬涛
-
-
摘要:
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为妥善解决商事纠纷,就地化解矛盾,在现有国际争端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较大空白的现状下,借鉴、吸收既有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既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促进国际治理体系的完善,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
-
都亳
-
-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的停摆虽然对WTO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终结.我们不应该扔掉整个皇冠,即使它上面的宝石出现了裂缝.通过对上诉机构停止运作后将主导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方案及其利弊的考察分析可见,WTO上诉机构的停摆对于目前及未来发生的贸易争端将意味着,WTO争端解决尤其是如何处理专家组报告将从一揽子、统一适用的模式进入到多元化、碎片化的模式.当前,在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浪潮时隐时现,多边贸易体制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如何继续保证WTO规则的一致性和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是摆在WTO成员面前的迫切课题.中国需要与其他成员一起,通过必要的革新和改进,致力于为上诉机构重新恢复运转寻求永久且迅速的解决方案.
-
-
-
-
摘要:
1月18日,江西赣江新区经贸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赣江新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委员会、赣江新区经贸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单位领导出席并揭牌。据了解,赣江新区经贸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揭牌是深人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建设内陆地区重要开放高地的一项具体行动和有益实践,标志着赣江新区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商事调解+仲裁+法律服务”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工作掀开了新的篇章。
-
-
杨玲
- 《第六届“中国比较法论坛”》
| 2017年
-
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己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对于推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合作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日趋成熟,构建合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中国与各沿线国家和地区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突破传统区域经贸合作模式的特殊性,参与的沿线国家数量多且各国的经济水平有着较大的差异,各国的贸易政策也各不相同的,因此,建立一套能够为各沿线国普遍接受的、并且切实可行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有效地、合理地解决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进而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目标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
-
朱淑娣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WTO协定》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而建立起来的一项专门致力于解决世贸组织争端的多边体制.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为与制度.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司法监督的准则,也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救济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救济行政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既作合法性审查,也作合理性审查;既审查各成员方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体系明文的规定,同时审查各成员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所追求的为各成员方提供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之目的等合理性问题.鉴于双层次贸易救济司法审查的逻辑关联,中国应当确立国际贸易救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并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涉外行政诉讼,特别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作出相关规定.
-
-
张目强;
陈默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
摘要:
由于近年来WTO主持的多边谈判屡屡受挫,区域贸易协定(RTAs)得到蓬勃发展.WTO与RTAs都有各自的争端解决机制,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成为了一个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RTAs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一旦产生冲突,就会出现诸如挑选法院、平行诉讼、相互承认裁决效力方面的问题.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各有特色;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亚太自由贸易区正在由愿景迈向实际,可向诸多已建成的区域贸易组织借鉴经验。
-
-
师华;
孙行政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作为争端解决执行手段中的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具有很强的威慑性.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违约国家积极执行DSB的裁决和建议,而非以实施贸易报复来平衡所遭受的利益减损.WTO贸易报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比如在DSU第22.6条与第21.5条的顺序上以及有关中止水平的计算上有缺陷.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应对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最后救济"作用的报复制度,这是能否切实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的重要问题。
-
-
马得懿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
摘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交换意见义务一度形同虚设,争端当事方在交换义务的范畴、方式以及标准存在很大的分歧,裁判者对此的判断和认识呈主观倾向.海洋争端中初步管辖权的低门槛、混合型争端管辖权的勃兴以及《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天不足,导致《公约》下交换意见义务并未完全实现其立法初衷与目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表明,强化争端当事方的披露义务和裁判机构的审查义务,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和改进交换意见义务.争端方启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之前,业已存在相关的单边或双边协定规制此种争端,交换意见义务应该充分顾及到此类协定的存在.
-
-
唐华军
- 《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
摘要: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工具性的革命,引发了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二十一世纪是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世纪,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产物,迅速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但是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阐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
-
邓斌;
龙海燕;
邢波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
摘要:
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来看,传统离线的诉讼机制无论是在效率成本,还是在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亦或是消减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均不能满足网络空间争议的特殊要求.且电子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争议解决结果执行的困难性以及纠纷当事人的自愿性,也使ODR争端解决方式偏离了人们的信任,难以获得长足的发展.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来看,兼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之便捷性与传统诉讼机制之权威性于一体的在线诉讼制度理应得到更多的认同与发展.在线诉讼机制不仅合乎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权利保障原则的实现,更是公平裁判原则的应有之义.且实践中,ODR争端解决方式以及审判程序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均为诉讼平台的电子化提供了经验. 在线诉讼的法制构建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电子签章等技术具有功能等同的效应,不得仅以电子档或电子签章系电子形式为由而否认其效力;第二,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原则应当贯彻"消费者就经营者"的原则,当然,若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的则从其协议;第三,为了确保电子文件的内容未遭受窜改,必须将电子证据限定于内容可完整呈现且日后取出供查验者,且在线法院可要求当事人以邮寄等方式将实体的文件传送给法庭验证;第四,就审理方式而言,在线诉讼宜主要采取书面方式,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网上电话会议或语音视频系统开庭审理案件.
-
-
王鹏;
欧俊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
摘要:
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紧密,经济互补性强,存在制度化的合作基础.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推动建设中亚能源共同体,尤其是中国-中亚能源运输共同体.能源运输纠纷起因多样、影响复杂,能源运输监管合作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涉及多种利益相关主体,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中亚能源运输共同体建设应坚持以能源供应安全为导向、法律规则与政治原则相结合、开放区域主义的建构理念;在短期内,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制度依托,以能源宪章为制度模板,渐进、包容、法制化地推进具体规则设计,建立一个多层次、有侧重的多元能源运输争端解决体系;在长期上,可考虑参与推动能源宪章的系统性改革,借此建设覆盖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能源带”.
-
-
王鹏;
欧俊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
摘要:
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紧密,经济互补性强,存在制度化的合作基础.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推动建设中亚能源共同体,尤其是中国-中亚能源运输共同体.能源运输纠纷起因多样、影响复杂,能源运输监管合作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涉及多种利益相关主体,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中亚能源运输共同体建设应坚持以能源供应安全为导向、法律规则与政治原则相结合、开放区域主义的建构理念;在短期内,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制度依托,以能源宪章为制度模板,渐进、包容、法制化地推进具体规则设计,建立一个多层次、有侧重的多元能源运输争端解决体系;在长期上,可考虑参与推动能源宪章的系统性改革,借此建设覆盖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能源带”.
-
-
王鹏;
欧俊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
摘要:
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紧密,经济互补性强,存在制度化的合作基础.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推动建设中亚能源共同体,尤其是中国-中亚能源运输共同体.能源运输纠纷起因多样、影响复杂,能源运输监管合作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涉及多种利益相关主体,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中亚能源运输共同体建设应坚持以能源供应安全为导向、法律规则与政治原则相结合、开放区域主义的建构理念;在短期内,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制度依托,以能源宪章为制度模板,渐进、包容、法制化地推进具体规则设计,建立一个多层次、有侧重的多元能源运输争端解决体系;在长期上,可考虑参与推动能源宪章的系统性改革,借此建设覆盖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能源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