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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义务:问题与检视

摘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交换意见义务一度形同虚设,争端当事方在交换义务的范畴、方式以及标准存在很大的分歧,裁判者对此的判断和认识呈主观倾向.海洋争端中初步管辖权的低门槛、混合型争端管辖权的勃兴以及《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天不足,导致《公约》下交换意见义务并未完全实现其立法初衷与目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表明,强化争端当事方的披露义务和裁判机构的审查义务,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和改进交换意见义务.争端方启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之前,业已存在相关的单边或双边协定规制此种争端,交换意见义务应该充分顾及到此类协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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