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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看“南海仲裁案”管辖权裁决的违法性

         

摘要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作出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以下简称“管辖权裁决”),其中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规定之“交换意见的义务”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首先,用来证明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的事实不属于第283条所指“交换意见”;其次,仲裁庭割裂了交换意见的义务与谈判义务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使“交换意见的义务”本身毫无意义,有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仲裁庭没有有效地确立自身的管辖权,因而其管辖权裁决完全错误。基于无效“管辖权裁决”作出的实体裁决,也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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