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海洋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8169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等;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文献由16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丹、倪然、裴兆斌等。
国际海底区域—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8169篇
占比:99.73%
总计:58326篇
国际海底区域
-研究学者
- 张丹
- 倪然
- 裴兆斌
- 谢青霞
- 张辉
- 曲亚囡
- 任秋娟
- 刘大海
- 史先鹏
- 吕琪
- 周江
- 张善宝
- 徐向欣
- 朱珍梅
- 李志文
- 李怀明
- 李红星
- 杨泽伟
- 江家栋
- 程斌秀
- 蒋小翼
- 薛桂芳
- 许健
- 谭宇生
- 钱林
- 马明飞
- CHEN Jueyu
- HUANG Yuxin
- Klaas Willaert
- Qi Jun(Translated)2
- Robert D. Roderick(Revised)2
- YE Lin
- ZHANG Zhiyun
- 万浏
- 丛丹
-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编辑部
- 乔仕彤
- 于华友
- 任鹏举
- 何宗玉
- 侯林
- 倪建宇
- 冯旭文
- 冯金龙
- 刘中民
- 刘少军
- 刘洋
- 刘玮
- 刘禹维
- 刘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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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浏;
刘大海;
王小华;
王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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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和执行力,文章系统分析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的实践和展望,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经历萌芽、成形、发展和充实4个阶段,发展特征主要包括理念的更新、原则的完善以及义务和责任的明确,然而至今在规章环境保护条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非缔约国的环境保护权责和相关利益平衡等方面仍存在问题;我国从参与制定相关制度和开展国内法探索等方面积极实践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未来应从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探索政策环境和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完善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我国应继续参与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完善国内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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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然;
谢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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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已被世界公认为未来最具商业开发前景的资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当前,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正处于从勘探阶段迈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时期,构建合理的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制度对依据国际法公平分配各国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系统分析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平行开发制度及其存在问题,并依托信托法律关系及雇佣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提出“三权分离”开发制度,其核心是实现“区域”资源所有权、管理权、开发权的分离,保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区域”资源开发中的不同权益,为国际社会对“区域”资源开发制度尽快达成共识并进入“区域”资源开发阶段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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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冠文;
冯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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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具有突出的经济、科研和军事价值,已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我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完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提供了战略新思路。然而,我国在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面临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被异化、平行开发制度实施受掣肘、资源开发污染问题仍严峻、保留区开发主体界定有缺漏等法律困境。有鉴于此,我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通过构建国际海底区域规则的引领国地位、完善环保规则与“资源”法律定义、优化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主体的规定、释明和健全许可证制度等措施,构建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善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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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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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两年规则”的行为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但很难充分证明此种“滥用”并以此叫停“两年规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环境、财政、检查、合规和执行以及机构事项下仍有许多议题有待商榷,按期出台规章的难度较大。理事会若在规章缺位情况下审核开发工作计划,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和理事会暂时制定的规章审议和暂时核准该工作计划,待规章出台后再作终局决定。中国无须被“两年规则”的启动扰乱节奏,而应坚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从全球深海治理的角度对“区域”布局进行全面的战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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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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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陆地资源日趋枯竭和深海技术的快速发展,海洋尤其是占地球表面积近一半的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一广阔的区域蕴藏着丰富的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其中多金属结核、热液硫化物、深海石油、“可燃冰”、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等都是世界各国激烈争夺的高价值深海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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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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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空活动的增多使得外空环境面临的威胁越来越大,但与之相关的外空环境法律规范却供给不足,同为国际公域的国际海底区域却有着严密的环境法律治理体系。相较之下,原因主要包括:外空法律地位模糊、军事战略作用突出、管理机构独立性不足、决策方式存在弊端等四个方面。为了保护外空环境,需要针对以上不足进行改进,措施包括:要逐步限制外空的军事化利用;明确外空的法律属性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提高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独立性;对表决机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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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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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中的重要内容,其为“区域”内活动可能带来的海洋环境损害提供了治理方案。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补缺承包者和担保国的责任缺口,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其具有效率高、易达性等特点。但是,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制度架构仍具有一定问题。一方面,环境补偿基金的适用方向、资金使用较为宽泛,会影响该项制度核心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环境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较为模糊,资金构成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因而,应当限缩环境补偿基金的适用方向,明确环境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从而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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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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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即将进入商业开采阶段,技术转让议题因其牵扯利益众多,始终争论不休。现存的技术转让活动既要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又要符合商业性技术转让规则,其内在冲突使国际海底区域技术转让难以推进,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借鉴其他国际条约成功的技术转让立法实践经验,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从强化当事国承诺的效力、构建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基金以及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突破技术转让的困境,实现全人类共享国际海底区域勘探与开发的技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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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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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加紧审议《“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以期在2023年通过,但该规章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内容较少,含糊不清,仍需进一步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的执行协定虽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对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和争端解决的程序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但未穷尽所有可能产生的争端,担保国的程序性权利与担保国责任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朗。因此,在开发阶段应当充分把握成本效益原则、国家同意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端;在完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方面,应当充分把握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下位法关系,在合理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在管理局层面考虑建立辅助性的行政审查机制并完善信息交换与通知制度,以分散海底争端分庭的司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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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约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65%,既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海洋政治、军事、经济利益矛盾冲突与全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态、文化价值错综复杂的交织空间,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相关立法规范的国际间海洋活动的最主要对象,因此也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重要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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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伟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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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采用“由分到总”的方式.2016年公布的“开采规章”,呈现出国际海底管理局处于一种明显的优势地位,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对一些条款争议较大等特点.2017年公布的“环境规章”,则体现出临时性、对承包商施加了较多的环境保护义务等特点.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发挥“引领国”的作用,并应对“开采规章”和“环境规章”的草案文本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同时还要结合“开采法典”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中国深海法》的完善.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支持继续将制定“开采法典”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优先事项,但是相关利益攸关方对有关的核心议题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而“开采法典”的最终完成还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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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烨
- 《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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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占地球海洋总面积65%的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巨大宝库,其中蕴藏的丰富资源更是对人类极大的诱惑.本文主要从海底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方面阐述应当如何利用海洋、保护海洋.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丰富的矿藏和石油应由各国共享,所有国家在勘探和开发时都应当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各项制度、规则.开采资源的同时必定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各国均应当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努力维护海洋的生态平衡为海洋生物营造适宜的生存环境.对于海底资源的开发与海洋环境地保护是需要各国通力合作的,尤其是发达国家更应当承担起这一重任,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技术,从而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