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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

投资仲裁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7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704篇;相关期刊87种,包括东方法学、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等;投资仲裁的相关文献由14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孙南申、漆彤等。

投资仲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7 占比:5.15%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11%

专利文献>

论文:2704 占比:94.74%

总计:2854篇

投资仲裁—发文趋势图

投资仲裁

-研究学者

  • 张建
  • 孙南申
  • 漆彤
  • 任清
  • 刘禹
  • 肖军
  • 范晓宇
  • 马迅
  • 魏艳茹
  • 傅攀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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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青; 徐米雪
    • 摘要: 对争议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作出判定,是仲裁庭解决间接征收相关投资争端的前提。利益平衡视角下,其判定关乎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纯粹经济利益归属、私人与国家权益保护等不同维度的利益权衡。目前,仲裁庭判定间接征收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间接征收和规制措施。这主要归咎于判定依据的表述模糊,使仲裁庭欠缺判定基础,以及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影响仲裁庭对不同判定要素的考量。较为理想的改善路径是:优化仲裁庭的判定方法,通过构建针对判定标准的比例分析指引、在标准分析中纳入遵从理念、遵循逐案分析的判定原则等方式,促使仲裁庭的判定向利益平衡的方向迈进。
    • 桑远棵
    • 摘要: 数量庞大的双边投资条约、长期处于高位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不完备的外国投资保护机制等众多因素的叠加,加剧了中国政府被外国投资者诉诸投资仲裁庭的风险,势必对中国政府的规制权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从根本上说,中国政府应对上述风险的最佳方式是进一步优化本国的投资争端预防机制。通过有选择地借鉴域外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有益经验,中国应设立协调与解决外国投资者诉求的专门委员会、增进地方政府对投资条约义务的认知度、提高国内投资政策与法律的透明度、确定并监控敏感或重大的外国投资领域,以及积极使用行政复议与外资企业投诉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形成长期互惠与合作关系,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争端解决成本以及优化本国的营商环境。
    • 闫旭
    • 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往往涉及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但学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却多有分歧。通过对仲裁实践的总结与分析可以得出,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相结合使得判断东道国违反待遇标准的责任门槛较高,但待遇的内容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就独立的公平公正待遇而言,当下主流观点认为不需要参照最低待遇标准进行解释。在此情况下,独立的公平公正待遇义务内容宽泛,并且判断东道国承担责任的门槛较低。我国签订的RCEP采用与最低待遇标准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待遇,但其中部分条款内容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者权利与缔约国义务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缔约国被诉的风险。对此,可尝试通过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内容和设置例外条款的方式,以增加公平公正待遇的明确性,对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的限定性以及对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的均衡保护。
    • 刘禹; 孔庆江
    • 摘要: 世界气候变化使各国减少碳排放的责任不断加重,持续影响全球产业发展。近来,一些国家实施了高碳产业禁令和可再生能源激励的碳排放政策,对部分外国投资者经济利益造成减损,违反了其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外资待遇,引发大量投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是最常适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独立的仲裁庭审查东道国行为是否违反投资者享有的待遇,东道国则可能面临对投资者的巨额补偿。对此,我国在兑现“双碳”承诺的进程中,应结合先进的国际实践经验,及时完善已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在其中系统性纳入在碳排放等领域的国家规制权条款及投资者义务条款。同时还需加强碳排放政策的合规性,制定灵活的产业激励或退出政策,以避免引发投资仲裁的风险。
    • 宋阳
    • 摘要: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大多采用复合模式,带有很强的“战略模糊性”,因此,有必要研究投资争议中国际法与东道国国内法各自的法律功能以及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从已有投资仲裁判例所呈现出来的规律来看,应从利益分配的实体视角出发,在投资协定的框架下追求东道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的利益协调最大化。仲裁庭在准据法适用时应承认和尊重东道国国内法中所体现的公共利益,通过形式判断、实体解构和程序保障三个维度实现准据法的适用平衡。
    • 刘禹; 王雅茜
    • 摘要: 科技和经济发展使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呈现出财产属性和投资价值。但数据又承载着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结合体,而这些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碰撞。一些国家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实施了数据本地化措施,而该措施限制了数据流动,影响了数据生产者对数据的控制处理能力。在此背景下,外国数据生产者可能会通过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规制权。对此,我国需要对标国际先进数字规则,促进数据流动,同时完善国际经贸协定中的免责条款。
    • 刘笋
    • 摘要: 由投资仲裁实践推动的合理期待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某些仲裁庭甚至将该原则视为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构成要素,这势必会加重东道国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下的责任。事实上,该原则不仅缺乏条约法上的依据,也没有作为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坚实基础,只能在一般法理和国内行政法中找到若干依据。但投资仲裁案例法显示,该原则已经成为判断公平公正待遇的重要因素。该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的引入应当谨慎,需要根据东道国政府行为性质作出判断,并考虑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合法管制权之间的平衡,分情况、有节制地适用。既要防止该原则演变成内容模糊宽泛、仲裁庭可以低成本轻易扩大解释的原则,也要防止该原则成为推销少数西方国家"善治"标准和损害东道国正当外资管制权的工具。
    • 刘禹; 莫漫漫; 程玉
    • 摘要: 为应对气候变化引发的全球环境危机,气候保护义务正不断被纳入国际经贸协定,进而影响全球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使各国实施碳中和政策。而另一方面,各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为促进贸易和投资,长期实施宽松的投资监管制度,并签订大量国际投资协定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保护,但这些协定缺失了环境保护的导向。在此背景下,日益强化的气候保护义务与水涨船高的投资保护义务在全球市场冲突加剧,体现为国家实施碳中和政策可能会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保护义务,由此产生气候保护投资争端。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如果投资者得到仲裁庭支持,东道国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这也促使很多欧美律所和第三方资助人极力推动受影响企业挑战东道国政策,大量此类投资仲裁案件正席卷而来,并不断影响环境、经济和社会维度。诚然,投资仲裁机制存在侧重投资者经济利益而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问题,一些投资仲裁实践正在减损东道国践行碳中和的努力,但这一争端本质在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权利义务在全球市场中不平衡。因而,摒弃投资仲裁并不能解决问题本身,况且目前国际局势不稳定,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需要投资仲裁机制保护。对于气候保护投资争端,应聚焦于如何在投资仲裁机制下平衡国家碳中和政策与投资保护义务的冲突,以及如何约束仲裁庭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对此,应完善国际投资协定,强化东道国规制权和公共利益,纳入投资者义务,改进投资仲裁规则,加强争端预防措施。
    • 赵怀诚
    • 摘要: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投资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这为东道国提供了一个可以针对投资条约索赔为自己“辩护”的途径:即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拒绝对投资者未能遵守东道国法律的索赔行使管辖权,从而使东道国得以免受裁决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仲裁庭也提出应限制投资者必须遵守的东道国法律的范围或明确其内涵。另一些仲裁庭则接受了禁止反言的论点,即由于国家在投资之初所做的允诺,其不得在之后声称投资者未遵守东道国法律。针对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诸多案件上关于此一问题莫衷一是的态度,笔者总结了相关案例与文献,就如何理解“非法性”的判断标准及正确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基于对以上关键性问题的分析,才能为重新平衡投资者与国家的关系提供更妥当的方式。
    • 张晓通; 宋铮铮
    • 摘要: 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能否作为适格投资者获得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本文通过观察ICSID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具有适格投资者身份的4项裁决,研究得出ICSID倾向于认定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并总结出相应的"商业判断规则".尽管目前的"商业判断规则"有利于认定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但西方国家正通过主导伪"竞争中立"政策遏制该趋势.为避免西方国家掌握国有企业身份判断话语权,避免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中国国有企业应主动参与到ICSID的投资仲裁中,参与"商业判断规则"标准的认定,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身份认定创设和发展规则.同时未来应推进深化自身改革,积极进行合规管理,合理满足和回应东道国对国企在当地投资的关切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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