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895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家、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等;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文献由10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倩雯、张庆麟、任强等。
国际投资协定
-研究学者
- 张倩雯
- 张庆麟
- 任强
- 刘艳
- 刘芳
- 叶楠
- 吴婧
- 周海燕
- 张雅婷
- 曾炜
- 王胜坤
- 王艳冰
- 王鹏
- 田贵明
- 葛顺奇
- 龚新巧
- ZHANG Hong-le
- 丁相顺
- 任清
- 何光群
- 何曼青
- 何树全
- 何芳
- 余劲松
- 余文凯
- 冯光
- 冯汉桥
- 冯红梅
- 刘政
- 刘梦非
- 刘瑛
- 叶威
- 吕吉海
- 吴伟华
- 吴频
- 唐慧俊
- 姚善延
- 姜东
- 孙心佩
- 孙英哲
- 宋晓燕
- 屈丹
- 廖莉
- 廖莉12
- 张力
- 张威加
- 张宏乐
- 张振华
- 张斌
- 张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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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雯;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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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条款改革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改革并行不悖。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仲裁实践中呈现背离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纳入例外条款的数量和种类均快速增长,表明主权国家在“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强化国家规制权,并回应新的安全风险。国际投资仲裁庭适用例外条款时,则在条款效力、适用阶段等问题上采用限缩解释,以防止例外条款滥用。中国在未来谈判和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足点,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补充纳入并区分种类设置例外条款,同时在《外商投资法》的配套立法中适当构建例外条款适用路径,既要发展也要安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同时维护中国的合法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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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曼青;
张菲;
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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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双边、地区和多边层面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调整与变革,加快与他国谈判与合作,及时评估更新、分类升级签署更多更均衡的国际投资协定,以进一步改善国内外投资环境。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跨国投资大国,当前在参与高水平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规则主导权争夺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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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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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促进措施是各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是其外资政策的主要内容。尽管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是投资保护,但对投资促进仍然有所涉及。投资促进的含义尚无统一的理解,对其外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主要涉及投资激励、投资便利化是否也属于投资促进的范畴。由于投资激励在吸引外资方面效果较为明显,容易引起投资激励竞争,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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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成;
张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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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数据流动在国际投资中越来越普遍,数据跨境流动根据国际投资协定,享有东道国的国民待遇,但东道国基于本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考虑,往往对投资者的数据权益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国际投资领域,因数据利益而引发的争端将会不断出现。与此同时,在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对国际投资领域形成了挑战,因此,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路径进行规制有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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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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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久以来,国际投资协定在程序和实体上赋予了外国投资者优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近期,美欧在缔结新的国际投资协定时均对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进行适当限缩。由于中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存在扩大的趋势,面对这一议题,我国国际投资协定谈判应审慎考虑限缩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选择限缩的适当条款,厘清限缩的具体范围。虽然欧美倡导的限缩模式存在单向性和效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取得了一定的限缩效果。中国可考虑在国际投资协定的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限缩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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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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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美式和欧式代表性双边投资协定和范本,对投资者定义、东道国义务承担主体、非歧视义务例外和国有企业特殊条款作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比较分析,试图探究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问题.研究发现,在投资者定义上,两类协定均包含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原则上给予两者同等待遇;在东道国义务承担主体上,美式与欧式协定的差异在于前者明确要求行使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权的国有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政府义务;在东道国非歧视义务上,美式与欧式协定的差异在于前者一方面通过不符措施条款将政府和国有企业补贴纳入例外,另一方面一度制定国有企业"竞争平等"条款.《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联盟代表成员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在上述国有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关条款上与美式协定的区别正在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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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婷婷;
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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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近以来,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IIAs)创设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化.在传统ISDS机制中,国家与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且投资者独占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而国家只能被动地参与仲裁.随着ISDS案件数量的激增,该机制限制国家规制权的趋势也日益显现.为此,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签订新的IIAs,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从近期的条约实践中可以看出,ISDS机制中的国家角色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通过缔约国任命裁判者、缔约国联合发布条约解释以及赋予被告国反请求权等措施,国家主动发挥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国家在ISDS机制中作用增强带来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与全球治理理念相契合,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私人权利遭受侵害.中国作为国际投资身份混同大国,在参与ISDS机制改革时应当注重投资者的保护与国家规制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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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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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这些措施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违反东道国承担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对此,东道国可能援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般例外和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来合法规制数据的跨境流动.东道国采取的规制措施是否为了保护该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当结合国内立法具体考察,是否为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则因该国的社会背景、文化历史、政治政策等因素而异.在认定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规制数据跨境流动行为的合法性时,仲裁庭应当限定根本安全利益的范围,限制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自裁性,充分考量各国的数据分类制度.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具有现实紧迫性,在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时,应当兼顾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因素,促进外国数字企业在我国投资和保护我国数字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做好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与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构建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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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漫郊;
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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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概述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为与投资有关的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随着中国在国际和国内投资治理的实践不断丰富,中国也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方面谈判取得进展,相关国内立法也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对外国政府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也不断增长,社会各界对于投资仲裁的关注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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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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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各国采取的停工停产等措施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违反该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是保护外国投资和维护东道国公共卫生治理规制权的重要链接,但例外条款的适用应当受到相应限制。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构建例外条款适用的合理路径,既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保障东道国公共卫生治理规制权及东道国人民的健康权,也能够有效防止例外条款被滥用。仲裁庭在考察东道国为抗击疫情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时,应当结合例外条款的具体措辞、东道国规制措施意在保护的价值、疫情不同时期国民生命和健康面临的威胁程度以及国家经济遭受的损害实际等因素具体考量。此外,东道国援引例外条款应当符合善意原则等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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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相顺;
白明
- 《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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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自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以来,历经30多年的实践,已经与13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此外,在9个自贸区协定中也纳入了投资章节.2012年5月13日,《中日韩投资协定》在北京签署.该协定是中国、日本和韩国经过6年谈判达成的三方投资规则,也是中日韩之间第一份法律性经济协定,对促进和保护三国相互投资,深化三国投资合作,推动三国经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该协定有21条和1个附加议定书,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括的所有重要内容.特别是协定中若干制度的规定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协议签署后,中国相继开启中日韩自贸区(FTA)谈判,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谈判,中美投资谈判和中欧投资谈判.目前这些谈判进行得很艰苦,中国需要在若干制度上进行重大突破.本文笔者选取国民待遇、不符措施和透明度三个核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日韩投资协定中这些制度设置的特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有助于中国在今后谈判中合理设定具体条款,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