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
司法权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64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360篇;相关期刊650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1种,包括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等;司法权的相关文献由1413位作者贡献,包括郝东升、吴春雷、贺卫方等。
司法权
-研究学者
- 郝东升
- 吴春雷
- 贺卫方
- 梁平
- 李扬
- 郑贤君
- 黄先雄
- 付茜
- 代华琼
- 何晨玥
- 傅林
- 刘武俊
- 刘练军
- 吴卫军
- 宋平
- 崔永东
- 张小丽
- 张涛
- 张芸
- 徐伟
- 徐显明
- 杨帆
- 江必新
- 汤啸天
- 潘晓敏
- 章安邦
- 童兆洪
- 赵宝云
- 陈兴良
- 陈卫东
- 陈有西
- 陈焘
- 马天山
- 亘山
- 余其营
- 侯登华
- 俞宏雷
- 倪培兴
- 倪正茂
- 刘佩锋
- 刘俊
- 刘吉涛
- 刘建华
- 刘茜
- 单飞跃
- 卢玲
- 吕泽华
- 吴专生
- 吴燕
- 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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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柏;
张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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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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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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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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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骥;
许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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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检察权基础问题的检察权定性问题事关“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宪治发展。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之下,检察权应被重新定性为“司法监察权”。“司法监察权”是对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司法权说”“控诉权说”“双重性说”和“法律监督说”的扬弃,其意味着检察权应是一种“监察体系”中的监督权或督察权,故其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和监察委的调查权都具有针对性。在“司法监察权”的定性之下,“两反转隶”所对应的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弱化”而是“强化”了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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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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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以下简称“两官”)办案的独立性得到确立和强化。如何加强对“两官”的监督,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近年来,湖南省郴州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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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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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有效执行重在强化监管。由于我国立法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执行的规范存在缺失,以法院为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执行的监管,存在着司法权对行政权越位的理论困境和法院自身量能不足的实践困境。立足于司法权、行政权和社会权力的关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执行监管权的配置应遵循法院审判权恪守、行政机关管理权主导、公众参与权保障的三重逻辑,建构起“环保行政机关主导、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监管权框架。其监管权的运行需要从确立可行的生态环境修复目标、规范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调整情形、构建生态环境修复验收评估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第三方监督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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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辉;
刘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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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往关于强制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定位问题的研究存在严重的部门法化倾向,此种视野局限导致无法追本溯源地对作为一种权力类型的强制执行权作出准确定位。从跨部门法的视角出发,强制执行权的定位需抽象至整体的国家强制执行权并回溯至分权理论中去。在现代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概念,分别在权力形态和权力体系两个层面使用,分权理论是在权力体系层面的分权。强制执行权相对于其他权力类型而言,在权力形态层面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在权力体系层面则既可从属于行政权,亦可从属于司法权。另外,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对其在实然层面的配置影响非常有限。我国对各部门法中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主要的考量因素是其功能的有效实现以及内部实施权与裁决权的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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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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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司法权是以判断权为核心,外围包括审理权、裁处权、自由裁量权、执行权、人财物的管理保障等一系列子权力的综合性权力。司法权区别于其他权力是由于它的本质是判断权,因此,它的所有特性包括统一性应从判断权中去发掘。司法审判尤其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裁判中包含法官个体的价值判断和主观意志。不同的法官意志带来了法律实践层面的统一难题,这也是司法权统一性问题的本质和渊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建构并完善现代审级制度,实现司法权逐级向上归集、统一。此外,司法权大体区分为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两者之间有区隔,亦有无法割断的牵连,由此司法权形成了异质、二元的矩阵结构,产生了司法审判权自下而上、被动、谦抑的审级制度统一方法与司法行政权自上而下、主动、积极的科层制度统一方法相结合的独特统一模式。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改革应遵循这种独特模式的规律,在完善现代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构筑整全、区隔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才能圆满达成司法权的统一性,使司法权从本质上成为中央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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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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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为司法权的运行带来了新技术的支持,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重新构造。人工智能与司法权的碰撞以及二者在碰撞中愈发紧密的实践关联,对传统司法权的理念、建构和运行提出了全新的、全方位的挑战。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蕴含了对司法程序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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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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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特别程序是解决非权益争议事件的审判程序,透过法律事实的确认起到纠纷预防作用.然而我国适用该司法程序却深受行政权影响,导致司法权的救济作用边界难以有效厘清,极易遭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以及权力分工原则的质疑.纵观域外民事特别程序,司法权介入非讼事件可划分为司法主管模式以及司法和行政共同主管模式,非讼事件并非纯粹依赖司法权获得救济.梳理其背后深层原理,可以发现非讼事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功能同质、效力相同,司法权介入的模式选择仅仅取决于历史传统因素.基于司法体制现状,我国应当沿用司法和行政共同主管模式,但需要同时改进主管制度、程序衔接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以此明晰特别程序中司法权的作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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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广浩;
张继良
- 《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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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而不能在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分割.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在当今法治国家中,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司法制度时,都采用了“统一化”的做法.我国司法地方化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危害性后果.司法权的地方化,实质上是司法体制本身的弊端所致,要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必须诉诸体制上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是下一步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司法腐败现象频发、司法公信力不高,固然有司法体制上的弊端,而司法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堕落,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长期对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忽视和欠缺,应该引起法学教育界和法学教育者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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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山
-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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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律支持.当今中国社会在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管理方式以及社会活动主体、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等具体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活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也必须进行相应变化,以求最大化实现法律作用.在依法治国方略下,社会管理创新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运用的创新.法律创新就是司法权要素创新.司法权要素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表现,是司法权变化的关键点.司法权的运用会产生五种不同的结果,因此,法律监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着崭新的价值功能,需要从正确性、准确性、均衡性等标准入手认真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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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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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使其破产制度需要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共同参与.司法权的公正保护和行政监管权的系统防范,构成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权力分配基础.严格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应以司法权为中心建立,以公正的法律程序保障破产的有序实施,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权的防范和管理作用,合理统一两者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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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兴锋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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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环境法律的执行效果欠佳.长期以来,大量而尖锐的环境纠纷需要法院及时处理,但法院却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这虽然有相关立法滞后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未能充分发挥司法权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能动作用.实现环境法治,需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应有的能动作用,需要大力加强环保法庭建设,并以此为契机建立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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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兵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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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权扩张、滥用成为社会诟病,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备受社会公众质疑的潜危机下,“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的理念应时而生.人民法院以依法、公开、透明审判为要求,逐步形成了以控制审判权运行为中心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雏形.由于体制不顺、管理权威淡薄、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多种因素掣肘,审判管理的效能难以充分开掘.本文拟以实现“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为切入点,以对审判权运行的限制、监督为中心,透视现行审判管理的应然目标,论证审判管理运作成果实效,反思现行审判管理运行中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的观点。期望通过审判管理,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运行,构建起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真正的“司法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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