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8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8篇、会议论文64篇、专利文献89142篇;相关期刊49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3种,包括2014年福建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等;司法程序的相关文献由869位作者贡献,包括左卫民、王伟、陈志宏等。
司法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9142篇
占比:99.01%
总计:90034篇
司法程序
-研究学者
- 左卫民
- 王伟
- 陈志宏
- 刘克毅
- 刘军
- 刘松
- 刘武俊
- 周志红
- 张博
- 徐晓建
- 王北京
- 知文
- 陈力丹
- 乔同撬
- 何渊
- 何金忠
- 刘仁文
- 刘晓虎
- 刘芸
- 刘革新
- 吴迪
- 夏佑至
- 姜殿丰
- 孙瑞灼
- 宋媛媛
- 宋辉
- 庞翔云
- 张勇虹
- 张嘉琛
- 张广良
- 张昱
- 徐照峰
- 易靖
- 曹然
- 本刊编辑部
- 朱焱
- 李大勇
- 李昕
- 李晓
- 李爽
- 李霞
- 杨宏亮
- 杨涛
- 杨诚
- 江必新
- 沈宗汉
- 洪浩
- 湛玉书
- 潘则福
-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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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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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迄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已推行20余年。从最初的民事审判方式改进,到近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从制度构建到司法程序日益完善和成熟。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将庭审作为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制高点和中心,民事诉讼的主要的审理程序、裁判的步骤均在庭审过程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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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宾;
马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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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为中心,中国司法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表现为司法研究人员多样化、司法研究方向精细化、司法研究内容系统化、司法研究方法科学化。与此同时,针对司法原理、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和司法人事领域中的诸多议题,学界也产出了许多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学术成果。中国司法研究取得的进展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立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坚持博采众长、以我为主的学术态度。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司法规律和司法理论的总结和研究,加强对中国司法的经验分析、讲好中国故事是未来中国司法研究走向系统化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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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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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是海洋经济蓬勃发展时代,海洋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日本政府决定将福岛核电站产生的核废水排放入海,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反响。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可能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而我国对之具有管辖权。我国司法部门应正确把握核废水排放入海污染的司法原则,准确适用核废水排放入海污染的具体法律规定。此外,我国在核废水排放入海污染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方面还有若干需要完善之处,如建立核废水排放入海污染禁令制度、公益基金制度和代位求偿制度,完善核废水排放入海污染司法鉴定制度,健全核废水排放入海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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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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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中,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纳入专门教育体系。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相较于收容教养,其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正当性都得到一定提升,但是仍具有决定主体中立性存在欠缺,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严重不足,程序内容规范单薄,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与不足。对此,需要实现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程序由行政程序向司法程序的性质变迁。其具体实现路径包括确立司法裁判原则,强化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和完善专门教育适用程序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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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永刚;
何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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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媒体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时所追求的时效性与刑事案件的程序性相冲突,新闻报道原则同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产生矛盾。但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本身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追求事实上是一致的。在对二者关系进行协调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新闻媒体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不同程度的配合,在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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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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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为司法权的运行带来了新技术的支持,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重新构造。人工智能与司法权的碰撞以及二者在碰撞中愈发紧密的实践关联,对传统司法权的理念、建构和运行提出了全新的、全方位的挑战。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蕴含了对司法程序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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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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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热点事件中,大v比法官更先出镜,键盘比法槌更先响起,甚至司法程序的终结并不一定是舆论的终结。很多人关注到了键盘和法槌之间的紧张关系,但鲜有人以内部视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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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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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比”作为一项全新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人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当“案”为1,“件”数越高,说明案件经历的环节越多,司法资源付出就越多,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当事人的感受可能就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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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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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演化理论应当回答演化如何启动,又如何持续进展的问题.法律系统的演化,是在系统封闭性运作并维持规范性期望的过程中展开,正因如此,法律系统的演化受到环境的激扰但是不受环境的决定,演化是取决于系统本身的事实进程.卢曼系统论受到达尔文生物演化论的启发,将法律系统类比于生物系统,强调了演化本身的动态性,但是,卢曼弱化了环境在自然选择过程中的重要性,注重演化过程中的系统变异、选择与再稳定机制,最终强调了演化的非目的性、非决定性和非必然性.具体而言,法律演化理论包括演化何以可能、何以展开以及如何走向未来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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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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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为企业破产法,未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活动中,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个人负资产者的数量日益增多,个人负巨债后"跑路"、自杀等"新闻"时有耳闻.如果遇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许多执行难的民商事案件,究其本质就是个人破产案件.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需要,更是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关键.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新的破产立法理念出发,对我国关于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个人破产案件司法程序的启动,个人破产的宣告,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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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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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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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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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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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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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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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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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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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顺;
郝振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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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债务人主要财产在执行程序已处置变价的执行案件,无论是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方式进入破产程序,还是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均应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特别是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中拍卖成果的吸收和利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通过缩短弹性期间,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表决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破产等方式,有效合并破产程序中的部分环节、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真正实现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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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顺;
郝振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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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债务人主要财产在执行程序已处置变价的执行案件,无论是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方式进入破产程序,还是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均应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特别是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中拍卖成果的吸收和利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通过缩短弹性期间,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表决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破产等方式,有效合并破产程序中的部分环节、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真正实现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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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顺;
郝振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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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债务人主要财产在执行程序已处置变价的执行案件,无论是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方式进入破产程序,还是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均应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特别是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中拍卖成果的吸收和利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通过缩短弹性期间,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表决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破产等方式,有效合并破产程序中的部分环节、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真正实现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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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顺;
郝振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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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债务人主要财产在执行程序已处置变价的执行案件,无论是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方式进入破产程序,还是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均应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特别是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中拍卖成果的吸收和利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通过缩短弹性期间,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表决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破产等方式,有效合并破产程序中的部分环节、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真正实现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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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
张君明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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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僵尸企业"肇始于彼得·科伊提出的经济学概念,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典型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却不能产生效益.在实施市场化破产的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是目前中国破产法面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本文在考察N市两级法院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梳理当前破产审判中面临的突出障碍和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应对"僵尸企业"治理的能力水平,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