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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08-25

主办单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会议文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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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自由权性质的文化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具有直接的明文依据,社会权性质的文化权也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无需通过基本权利的功能推导而出。我国宪法文化权的保障范围主要是个体的精神性权利,并不包含教育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自由权性质的文化权尽管具有主观权利的规范效力,却很难以主观权利的形式实现,往往实质上成为违宪审查中具有客观法性质的判准。社会权性质的文化权,与“总纲”中的国家文化政策一样,仅具有宪法委托的效力。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保障文化权的组织体系,对文化事务权限分别进行水平和垂直的配置。
  • 摘要:参与式民主不仅对代议制民主具有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而且能够凝聚人心,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恢复。在互联网条件下参与式民主的价值更为凸显,征集人民建议已经在减少“民主赤字”中发挥作用,征集人民建议有利于实现依法维稳。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难点和关键在政府。征集人民建议首先要提高政府给人民的“能见度”,有序政治参与的关键是要解决“可参与度”,征集人民建议必须不怕引来公众对政府的批评。制度建设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保障。征集人民建议的关键是理念更新和制度建设,建立公开、讨论、落实人民建议以及事后效果评估的机制,请征集发现的双方“意见领袖”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建议人参政议政的作用。
  • 摘要:中国1949年后头30年的经济发展速度并不理想,但改革开放的30年确实创造了一个经济成功的奇迹。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谈论“中国模式”,必然落入左倾极端主义陷阱。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就,首先和主要证明了创新性宪法要素的强有力经济功能。中国经济长期孤军冒进,没有性质相近的宪政体制与之协调配合,因而存在着盛极转衰、突然崩塌的危险。应该真正面对和回应国民日益增长的基本权利保障需求,调整对社会基本矛盾的估计,向公民提供更高层次的公共产品。政治体制改革最基本的要求是公权力运作完全回归宪法,实行宪政。“中国模式”的提法阻碍中国政治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没有学术前景和政治前程。今日中国能对整个社会生活发挥关键影响力的基点,已经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法律领域。中国到了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时候了。
  • 摘要:本文试图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一个简单的文本分析。在自发成长和发育出自己的政治体制的社会,是经验造就和修改立法,在后发展的社会、或者说传统资源并不能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主要的资源的社会,是立法带动变革。立法带动变革的关键是明智的、可行的法律,而不是靠摇般子般的误打误撞。至于对摇般子的作品所做的歌功颂德,更是不值一提。村民基层自治原本是人民公社制度破产之后,为填补农村治理的理论和制度性空白而仓促推出的替代方案,并没有经过真正的理论检验。实践运行中的村民自治制度,不但无助于农村的凋敝,反而在很多地方造成农村的黑社会化。本文的目标,是论证不能将农村诸种社会问题归咎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的不彻底,而是这部法律本身就不具备可实践性,和强行实施这部法律只会导致种种难以控制的后果。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基层民主自治可能一开始就是一个伪命题。民主的运作不能光靠传统和本能,而且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石不是底层民众,而是明智的社会阶层(现代社会为中产阶级),这种制度应该首先出现在市场经济发达、文化相对进步的城市,而非经济落后、讯息闭塞、亚需启蒙的农村地区。一般社会的大众只是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并无能力自行决策,中国的农民也许不至于愚昧到无法行使选举权,但决不可能智慧到能自行去集体地作出公共决策。再有,在一个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革尚未启动的背景下,去进行最基层的、独立于政府权力的民主实验,成功的可能性决计只能为零。最后,小小的行政村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公共社会(这是自治的前提条件),也许是值得深刻怀疑的。现行行政村中的主要问题,也许并非是公共服务不力、因而需要农民自我组织的问题,而主要是集体财产权、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不明的问题,和乡级政府完全无能的问题。如何解决农村和农民的政治制度问题,需要有全方位的理论反思。
  • 摘要:党务公开是顺应政党发展和回应社会诉求的必然结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党务公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原则,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皈依,更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法治选择。党务公开,不仅仅是简约的政治“表达”,也是丰富的法治“实践”。因此,笔者以上海市青浦区作为研究个案,采用实证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从法权中心主义的理论视角,剖析“党务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实践逻辑,进而探究转型期“依法执政”的宪政问题。
  • 摘要:宪政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宪法文化,它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历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西方舶来品,由于中西宪政文化在人性基础、逻辑起点、核心理念等方面的迥异,我国宪政文化的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只有选择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宪政文化培育路径,把政府外趋力和社会内趋力结合起来,才能同时有效利用政府外在资源和社会内在资源,在符合宪政生成内在规律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为宪政文化的生成创造条件,使政府和社会在宪政文化生成的路径上协调一致,不断推进我国宪政文化建设的进程。
  • 摘要: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进行,停顿与倒退没有出路,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改革中有量变也有质变,既要有渐进的过程,也要有关节点上的突破(激进的过程),既要自下而上,也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人权、民主、法治和宪政等。
  • 摘要:对我国宪政文化建设本土化问题的思考焦虑,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地区性民族性宪政文化研究应该要有自己的本土化个性和特征,其二是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且地缘经济、政治文明、宗教信仰相对封闭保守与落后的地方,理所当然其宪政文化建设研究在理论上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本文针对宪政文化研究的本土化问题加以阐释,创新厘定了“本土化”内涵的四种表达内容,宪政文化建设研究本土化的基本标准与规范、路径和行为选择,以及宪政文化建设研究本土化的话语维度与视界。那就是中国宪政文化建设本土化的世界普适性与中国宪政文化建设本土化研究的特殊性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无论怎样搅拌、剔除、扬弃都将会沉淀在中华民族带有“皇权性”宪政文化的本土性之上。
  • 摘要:“黑车”非法营运现象已成为困扰诸多地方的一道治理难题。“黑车”低成本运营,偷逃国家税费,不向服务对象支付客票、导致合法运输群体生存空间逼仄。“黑车”车主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弃车或驾车逃逸,或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置受害人财两空,损害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黑车”群体,因其非法性决定了易于滋生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黑车”泛滥也成为部分地方客运行业集体“罢运”的根源。分析研究“黑车”的社会危害,认清其成因,探寻治理之道,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交通市场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公信力关注有加,与其将其定义为司法权力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信用关系,不如说是法治主义之下的意识产物。那么,既然作为法治主义的产物,以宪法权威之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似乎更为妥适。如此,可以更为清晰地探究司法公信力与宪法权威之内在关联,进而试图通过构建宪政体制、落实两院宪法地位以及唤醒公民理性意识等方面达致构建司法公信制度之目的。
  • 摘要:相对于方言与民族语言,依据宪法第19条第5款普通话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以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文化认同功能的认识。
  •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主权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该项制度重要内容的人大监督权,源于我国的宪政制度安排。实践中,人大监督存在监督方式欠缺规范依据、监督创新任意、监督手段乏力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强化人大监督,应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人大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并作到多种监督方式并举,以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 摘要:2005年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修正案后,我国信访工作所面临的压力依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愈来愈重之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政治生活展开的逻辑起点,人大理应对此问题做出应对。本文以改造基层人大选举过程来弱化信访作为体制之外的权利救济方式的社会功能,使得信访制度本初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得以发挥。
  • 摘要:在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探索法院机构改革应从司法权运行规律入手,准确把握“审判独立”的宪政意蕴,并在宪法框架内正确处理政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检察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下立法权至上原则,实行外部机构对法院审判权的依宪监督。在法院内部,应正视组织机构行政化、行政权力侵蚀审判权的现状,将法院内部事务分为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四大模块,按照政务人事与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党政联席会领导政务人事工作;改革审判委员会,由其领导审判管理机构和执行事务机构,并接受合议庭的审判业务咨询;按照审判独立的原则,实行合议庭民主制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制。
  • 摘要:宪法理念是在掌握宪法知识,理解宪法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层次感知,是宪法知识从感性上升为理性思考的结果。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和“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并逐步落实,加上国家大规模普法活动的开展,公民对于宪法知识和原则以及精神的理解有一定程度的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对于国家民主宪政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及时掌握公民的宪法理念变化不仅可以准确了解当前公民宪法理念水平,掌握我国民主宪政现状,更重要的是通过分析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建议,能够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同时以三次公民宪法理念的相关调查为基础,分析近十年来我国公民宪法理念变化的趋势,并以此为基础,思考进一步树立公民正确宪法理念的有关问题。
  • 摘要:自1978年开始恢复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其宪法地位不断提高;在宪法条款的明确规定下,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表达应予以法律上的尊重。但是,在当下的中国,非公有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具有权利平等保障、发展成果共享、推进社会正义与应对风险社会的责任。
  • 摘要:“财政国家”乃是服务于宪法文本上“国家目标规定”的重要制度工具。新中国建立之初,《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均将“工业化”设定为“国家目标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将国家目标规定更改为“现代化”,虽然改变了单一的“工业化”目标,其核心却依然在于谋求经济的快速增长。与此相应之“财政国家”模式,虽然支持了中国经济数十年的高速增长,却因其“预算效力弱化”等特征助长了“财政资金浪费”等问题。我们需要在重新诠释宪法文本上之“国家目标规定”的基础上重塑“财政国家”制度体系。
  • 摘要: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该宪法奠定了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宪法基础。其主要表现,一是指明了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二是用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前进方向不动摇,三是确认半总统制,授予总统极大权限,以加快资本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进程。
  • 摘要:草原是牧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草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与牧民对草场的占有、使用、补偿等有关的问题,近年来,牧民草场权利被侵占问题时有发生,草场数量不断减少,牧民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民族团结及国家安全。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中对“草原”都没有任何规定,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一次提到了草原,并提出由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一九八二年宪法实施以来,总结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草原征收、行政补偿、行政裁决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有关牧民权利保护,国家政府及相关机构对草原承包、征用等问题中的公权力运用情况,进而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需要社会全方面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及相关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服从法律,实现政府及相关机构法治化进程。
  • 摘要:我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经过多次变动,逐步推动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但是在改革与实践中留下了选举人大代表主体不清晰、选举缺少竞争机制、无法判断代表候选人的好坏、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不力、选举缺乏积极性等问题。应从缩短间接民主的距离、加强竞选机制、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改革罢免制度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 摘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目前,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仍有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结合安徽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提出并分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思考优化措施,形成参考性意见,希望能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 摘要:行政自制作为行政系统或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模式权力,不仅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得一种应然结果,而且是宪政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随着人权与法治的入宪,内在地催生了行政自制的博兴。作为一种权力运行模式的创新与拓展,宪政理论的支撑是其正当性的渊源,拟从宪政的角度,探讨行政自制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宪政的实现是一个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的系统工程,宪政发展存在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行政自制的实现本身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这期间,通过“强化行政自制的内在机制,加快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的实践”等方面逐步推行,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当行政自制顺利进入了宪政轨道,将迎来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在这一阶段,将会实现中国人的宪政梦想。
  •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检察权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不少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就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而言,截至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的性质还远未达成共识。从法律文本来看,导致检察权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之间的差异所致。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一国检察制度的逻辑起点;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该国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的关系决定了检察权行使的向度与界限;检察权配置是检察权行使的对象、目的、方式、程序及结果的系统构造;检察权配置的手段性目的是实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检察权配置的最终价值追求则是保障法制统一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研究检察权配置问题,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进行:既要关注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也要关注权力需要合作及有所作为的社会现实。只有如此才能科学而理性地配置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运行机制。
  • 摘要:自治州自治条例能规范哪些事项?立法法的规定是笼统的,学者的研究也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为了保障自治州自治权的充分行使,自治州自治条例应当规范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自治机关的行为两大内容。
  • 摘要:1982年宪法恢复确立了国家主席制度,对国家主席制度的认识,必须以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为基础,全面考察国家主席制度在宪法中的运作和影响。纵览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30年,可以从三个时期去把握国家主席制度:在国家主席制度的调整时期,真正实现了党政分离模式;在国家主席制度的巩固时期,实现了“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并注重国家主席接班人的培养;在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时期,仍然坚持了上一时期“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和领导人的年轻化,并也通过宪法修改对国家主席的职权进行了发展完善。同时,宪法规范与现实实践之间的差异,在我国国家主席制度上也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 摘要:国家机构是宪法学的核心。如何以宪法学的视角分析中国社会30年来的变迁,国家机构是一个不错的观察点。通过展现国家机构横向、国家机构纵向、国家机构与公民、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等四个维度,发现了社会变迁的增量发展过程。社会变迁是组成社会的各个要素相互合力的结果。单个要素如果能和其他要素发生良性互动,则社会的变迁就会相对顺利。
  •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东西狭长,人文地理状况不尽相同,存在的社会问题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决策能力、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权运用和行使的方式和内容也就千差万别,但公权力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决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的内容和方式还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思路梳理出逻辑规律。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现象进行研究,对行政权内容与行使方式进行分析,结合民区域自治地方的广泛自治权,在坚持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制度前提下,探求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民生福利进步和完善、确保社会事业持续而稳定地发展的法律途径。
  • 摘要:中共十六大以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学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分期、成就和经验、目标和发展趋势、方式和动力、突破口、阻力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研究成果和政党、政策及现实高度关联,研究视角多元,但是形成共识较少,学者之间的分歧加深。未来的研究需要在主体的广泛性、方法的多元化以及内容的前瞻性和论证精细化等方面不断完善。
  •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1982年12月4日,为适应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需要,伴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第四部宪法应运而生。30年来,在现行宪法的指导下,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时代。现行宪法将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了现代民主法治的轨道,尤其是在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国防法律制度方面更是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更应当充分认识和全面总结现行宪法在我国国防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进一步发挥宪法在加强国防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公安司法机关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许可,人大常委会许可制度是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重要内容,但人大常委会许可还缺少清晰细节安排,落实人大常委会许可制度时常困扰着实务部门。媒体曝光的事件不断提醒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特别是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背景下,如何实现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与司法机关惩处违法犯罪之间平衡,讨论人大常委会许可内容、许可性质、许可标准和许可效力,对完善人大代表特别保护制度问题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 摘要:肇始于1980年代的人大常委执法检查,于《监督法》颁布后,成为我国特有的权力机关监督执法机关落实法律规定的方式之一。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漏洞及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唯此,这项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摘要:“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对于摆脱乡镇债务危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但“乡财县管”整合“乡镇预算”所形成的县乡“预算共编”,却相应地带来一些自身难以消除的弊端,不仅在政策方面存在合理性不足的问题,在制度方面也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它既不符合宪法的相关精神,也不符合《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还规避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批监督权的合法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应该说不失为对宪法和预算法原则的有力维护,但这一规定如何不成空文,如何在现实中有效解决“乡财县管”整合“乡镇预算”所形成的县乡“预算共编”模式及其相关问题,依然存在诸多难题。
  • 摘要: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制一直处在不断加强的建设之中,相关的法制也不断地得到完善。《监督法》的颁布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经过近三十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中央层级立法和地方层级立法两个层次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关于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法制体系,但这个体系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应当在法制的继续建设中加以完善。
  • 摘要:纵观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发展历史,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在宪法上有较为明显的变化,如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而实践中的变化或许更耐人寻味,在我们对国家主席制度作历史回顾的时候,不能仅仅局限于宪法规范层面的视角,而是应当从规范与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 摘要: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事项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主体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规范内容的性质以及法律的民主性等是判断法律位阶的形式标准或者辅助性标准,实质标准应该是法律规范间是否存在效力理由关系。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间的位阶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方是另一方的立法依据,决定另一方的制定机关、程序或者内容,是另一方的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属于同位阶关系。
  • 摘要: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践行着宪法“权力分立”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而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正处于自相矛盾的困境中:一方面,在审查强度上,人民法院囿于“权力分立”的逻辑,不愿过分干预行政裁量的行使;另一方面,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人民法院又试图突破立法的现有规定,扩大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范围。要解决这一困境,应当在明确行政诉讼人权保障的目的的前提下,扩大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依据,确立包括合理性审查在内的全面审查原则,加强对行政裁量的程序审查。
  • 摘要:我国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中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作为国家机构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军队性质和依法治军的统一。在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回顾宪法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依法治军的意义,展望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宪法规范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摘要:《行政强制法》将规范和制约权力的宗旨贯穿于始终并通过多种路径保障行政强制权的实现。通过明确权力边界实现对行政强制设定权和实施权的规范,设计严密科学的程序制约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广泛的权利以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运行,严格的法律责任则是行政强制权合法运行的最后保障。
  • 摘要:监管起源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背景下的市场经济社会,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以“市场”和“政府绩效”为目标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政府干预行为。监管主要包括经济监管与社会监管。社会监管是以健康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价值为目标的政府监管行为。通过国外尤其西方国家社会监管制度的考察与经验梳理,由此反思我国社会监管制度在“反向制度变迁”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我国社会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既不能消极对待社会监管的技术层面设计,更不能迁就所谓“国情”而导致社会监管的异化。在现实国情下,试图理想化地解决社会监管问题乃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唯有采取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对待社会监管的技术层面设计,方能更好地发挥“倒逼机制”作用,借此推动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
  • 摘要:宪法中的征收补偿条款主要通过立法适用、法院、行政机关及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遵守等途径实施,立法的抽象、滞后和行政权的不当行使,让法院在征收补偿条款的实施过程中被寄予厚望。但是,目前必须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加大法院对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强度,在司法过程中探寻并统一“公共利益”等审查标准的具体内涵,增加对法院执行部门的经费、人力投入,维护司法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真正发挥法院的作用,推动宪法中征收补偿条款的实施。
  • 摘要: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来,我国国家机关的法治化有了长足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国家机关的法治化方向问题无疑具有核心的价值,无论是人大代表专职化与兼职化的争论,还是司法机关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争论,均暴露出人们对于国家机关法治化方向理解上存在的重大分歧。众所周知,在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两大宪法基本内容中,国家权力的法律配置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关系到政府(Government)的运行是否真正有效率。国家机关的法治化是国家权力的法律配置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不能对国家机关法治化方向有基本的共识,国家权力的法律配置便难以朝着理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为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相关国家机关法治化建设的点点滴滴进行梳理,从中勾勒出这种“法治化”的轨迹:而为了判断这种“法治化”是否符合理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则有必要先行了解宪政基本原理下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遵循的基本规律。考察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运作规则有多种方法、存在多个视角。作为一个习惯于从行政级别角度衡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薪俸、权力(利)、待遇等的国家,从行政级别角度考察,宪政基本原理下不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是否存在行政级别、应否存在行政级别问题,可能恰恰有助于为我国的现状提供必要的对照。
  • 摘要:内地宪法学界长期忽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会的研究。本文对香港区议会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历史回顾,本文指出,港英政府出于构建代议政制的初衷设立了区议会,在港英政府管治时期区议会为香港市民提供了参与选举的机会和经验;在香港回归之后,区议会发挥了反映基层民意,改善地区施政的作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架构中,区议会还对政党竞争和立法会选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 摘要:立法监督制度在现行宪法中得到定位,程序启动的保障机制远未齐备。宪法施行以来的制度实践屈指可数,官方启动集体失语,民间启动缺少权威。对比西方发达的法治化模式,我国的现有机制也非乏善可陈,立足现有资源并扬长避短,才能获得立法监督程序启动保障机制的根本改观。
  • 摘要:从法律实现的角度来说,他律式司法权规约方式理论上只能在静态意义上进行各种针对司法权的制衡、控制行为,很少能够直接进入司法权运行主体的技艺理性运作领域。而直面司法权运行综合过程的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通常会对司法权运行主体的各种具体司法行为产生直接的规约力。就此而言,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在法律实现方面更具有根本性。作为尊重司法权运行主体自主性基础上的综合体系,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的逻辑前提在于尊重司法权运行主体之独立法律人格。要型塑司法权运行主体之独立法律人格,客观上要求良善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以及公正的司法权运行程序予以保障。
  • 摘要:本文主要涉及宪法第30条,其中关于宪法第30条的费解主要是人们通过对宪法第30条的阅读,无法清晰判断和认知中国现行行政区划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所谓无奈是说宪法30条确实没有办法来清晰逐一表述中国行政区划中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因此,需要我们认真总结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的实际情况。重新运用较为准确的宪法语言和宪法形式,表述中国行政区划的现实情形,进而提高宪法的适用价值和社会对宪法需求给予满足的法律心理。
  • 摘要:长期以来的宪法效力虚置与我国的宪法适用理论缺失有关。宪法的有效实施,取决于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包括立法权要得到制约。立法行为并不属于宪法适用范畴,强调立法适用会导致立法至上、立法权不受制约的情形。宪法监督也不能代替宪法适用,它不能制约立法权自身。因此,应当建立独立于立法的审查机构是完善我国宪法适用体制关键。
  • 摘要:地方人大的立法职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主要表现是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数量很少;制定的法规涉及面很窄;制定的法规的修改任务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承担。这种状况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欠缺。地方人大的立法职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没有明确划分;在人们的观念中,立法并不是地方人大的主要工作;地方人大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影响。发挥地方人大立法职能,要修改立法法,对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事项进行划分;要改变观念,把立法看着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应该完善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
  • 摘要:在中国的分权改革背景下,扩大地方自主权被认为是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策略选择。而论及地方自主权,往往不可避免地涉入地方自治的讨论。在通常的认知中,地方自主权往往与地方自治权在等同意义上被使用。按照通行的理解,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地方事务的管理由地方人民和地方政府自己决定,不由中央政府(或州、邦政府)规定。地方自治也因此被认为有居民自治和团体自治两个核心要素。其中,就团体自治而言,存在着固有权说与传来说的对立。在固有权说中,地方自治权被视为是地方公共团体所固有的、类似于个人的自然权利的、先于国家性而存在的,且无需国家法律承认或赋予的权力。传来说则认为,地方的自治权能是从国家传来的,是根据宪法直接赋予或通过国家的立法行为创设性赋予的。作为对传来说的修正,制度性保障说在德、日等国逐渐成为通说。它“将地方自治视为宪法保障之制度,藉由宪法位阶之保障,以避免立法者透过法律架空或彻底废除地方自治”。有关“公法”的反思、学说及论著的历史不能脱离社会条件,也不能脱离实现这些思想活动的共同体的当时“状态”。在中国,政治威权主义的碎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替代、地方力量的崛起,以及一定程度的市民社会的孕育,这些都是长期的发展过程。对于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自主权概念,俨然需要立足于同一时期的社会条件与历史背景进行理解,而非简单地去套用舶来的概念及相关的固有的解读标准。在形成这样的一种认识的前提下,对中国语境下的地方自主权的检讨也需要作进一步地推进。中国的地方自主权的形成主要源自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内部系统的分裂。这种分裂可能开始于这样一个过程,即中央向下延伸依赖地方的合作,从而缓解中央的治理危机。这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妥协设定了框架。但是,它仅仅是一种内部妥协,而不是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妥协。当这种妥协进入到一定的程度,即中央对自身权威的强化诉求与地方力量的茁壮成长之间形成紧张关系的情况下,则将对公民社会产生挤压效应。同时,这种内部的妥协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政治过程,而非正式的法律规范。纯粹的权力运用可以被看作是野蛮暴力的实施,因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合法化。因此,这种内部妥协程序必须外部化为法律程序,从而完成其正当化过程。在此意义上,就现代国家而言,地方自主权必须在法规范的立场上循序形成,并且,这种法规范的秩序应当包含政治参与的要素。
  • 摘要:司法机关乃宪法机关,即由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现行宪法价值目标转向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决定了转型时期的司法机关在实施宪法中必将遵循这一价值目标: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坚持的多元宪法结构迫切要求革新,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寻求在宪法的理性中得到提升,司法审判日益彰显的人权保障功能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 摘要:检视现有研究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的成果,有不少学者将香港的司法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或称为“司法覆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概念上或理解上的混乱。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宜把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匡正为“违基审查权”。针对香港特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扩权倾向,有必要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基审查权”的限制,从而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 摘要:民事审判中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逐步显现,已有相关案例见诸报端,本文通过仔细分析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实例,试图探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时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应遵循的规则。
  • 摘要:我国宪法实施30年来,国家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迁,而国家主席与国务院的权力变化更是其中的主要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的“三位一体”的国家元首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1982年宪法最初设定的权力运行框架。“三位一体”制下国家主席与国务院的关系由于宪法文本缺少明确规定、释宪机制缺失、人民民主权利受限等原因,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局面。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进过程中,应尽快将两者的关系变化纳入法治化轨道。
  • 摘要:吴英案为中国宪法把脉,症状有二:立法权的怠惰,司法权的虚弱;由此可以诊断:中国宪法病在权力构架的结构性失衡;要处治这个综合症,只需开出常识性宪政药方:权力控制是实现权力存在目的的唯一途径,宪法审查制度可谓一剂苦口良药。
  •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大享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然而实践中,我国宪法赋予人大的强大职权从未充分完整地行使过。代表机关应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其直接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和列宁时代的“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但理论上的正当性还需要现实可能性的足够支持。长期以来人大难以履职到位,不是人大主观上不作为,而是客观上难作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我们还需进一步审视人大职权得以实现的制度环境。要真正坐实人大职权,还有待重新反思我国的人大理论,逐步理顺人大和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 摘要:预算法修改草案确立了增强预算透明度的修改原则,预算透明并非仅仅是价值中立的技术指标,其实质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预算民主。预算法只有确立了预算民主的价值追求,预算透明的指标和手段才能实现。人大审查预算是预算透明的制度化路径,公民的预算参与权、信息公开请求权是增强预算透明度的社会动力,要加强人大在政府预算收支方面进行实质性审议、制约和批准的功能,必须渐进性地推进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制度。
  • 摘要:在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族群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中,清代应该说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话题,一方面,它是中国历史上多族群国家延续、定型的关键时期、对我们今天多族群的族群分布、疆域现实的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另一方面,中国从古代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也是从清末开始的,清末立宪,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中国这个多族群国家从古代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一个开端,自然,这样意味着中国这个多族群大国在族群治理方面的转型之始。 甚至,我们今天如果要反驳一些西方学者和民族分裂分子对中国族群关系和族群治理状况的歪曲和混淆视听,也有必要回溯清代的民族治理制度和民族关系状况,例如,所谓的“西藏独立论”,其所宣称的西藏自古以来就是政教合一体制的借口,姑且不论政教合一体制是不是反民主、反现代的一种落后体制,西藏历史上政教合一体制的最终确立,本身即是当时的中国皇帝清朝统治者为了防止西藏僧俗两界争权不休而制定的。 另外,在清末立宪这一中国二十世纪初期最为重要的政治风潮之中,无论是当时清政府的领导者满洲贵族为继续维系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而开启的清末立宪运动、还是清末宪政中的平满汉畛域问题,包括为了应对边疆地区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之下而日益严重的分离危机而进行的边疆多族群地区新政,实际上均是近代中国从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转变过程呈现,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色彩,虽然由于诸多原因,清末立宪并未实现其多族群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初衷,但无疑是一个宝贵的开端。
  • 摘要:实践证明,我国宪法第111条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对推动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如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国宪法上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破除法律障碍、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加强民主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农民正确行使自治权,以及拓宽村民议事渠道,健全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就显得十分必要。
  • 摘要:谣言为网络毒瘤,应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然网络谣言之法律规制也应考虑表达自由等利益之诉求。故而,“求辟谣”不应受法律规制,ICP对于用户发布的微博谣言只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总体说来,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虽然繁多,但弊病颇多,有必要重构网络规制法律体系,并辅之以ICP的社区管理功能及政务微博的舆论影响,才能在遏制网络谣言上达到较好的效果。
  • 摘要: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八二宪法》不但为其打下了基础,而且为其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没有《八二宪法》的制定和不断修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还要经历更多的艰难与曲折。但宪法作为一种制定规则的规则,这种规则的制定绝不是随意的,它决定于一个社会当时的客观物质条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要求宪法不断进行修正,而客观反映社会需求的宪法又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 摘要:宪法一般被认为是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政治规范性文本。然而,中国宪法3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中国宪法经济性条款之“改革”价值引导着30年来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3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宪法文本变迁的历程,宪法文本的变迁为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合法性基础。宪法价值经历了从管制到开放、从计划到市场、从秩序到自由、从经济中心到人权保障的变迁。当下,中国经济宪法的运命又到了转折点,中国经济宪法如何因应新的时代挑战,需要宪法价值和规范层面的重新定位。
  • 摘要:启蒙之语义,其中之一是指就社会群体而言,通过普及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使那个特定时代的社会群体的人们,摆脱先前的愚昧和迷信状态,此为启蒙。如果这一过程要经过较长甚至几个世纪的时期,学术上和史家通称为“启蒙运动”。中国时下的宪法贯彻实施和宪政建设,尚有种种不尽人意的方面存在,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宪法和宪政是“西学东渐”和“中体西用”的产物,缺乏如西方立宪和宪政那种经历长达几个世纪的“启蒙运动”的教育和熏陶。就立宪和宪政规律以及事理逻辑而言,中国或许真的需要从立宪和宪政最基础的底面做起,补上“宪法文化启蒙”这一历史必修之课。
  • 摘要: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其宪法意识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对广东地区300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抽样调查分析表明,当代大学生对宪法的关注和认可程度不高,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和公民观念亟待提升。走进宪法的生活世界,不仅需要了解宪法的特征、原则和基本内容,而且需要国家切实保证宪法实施,广泛开展宪法教育,让宪法成为公民共同的生活方式。
  • 摘要:现代政治既是宪法政治,也是政党政治,且宪法政治与政党政治有机联系,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政党入宪”。新中国四部宪法都规定了政党内容,但与外国宪法主要是规定建党自由原则、政党民主原则等不同,新中国四部宪法重在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新中国四部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有同有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宪法观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曲折艰辛。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达到泛滥的程度,教训深刻。现行宪法除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外,还明确规定了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共同的、一致的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义务,从而为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了规范基础。
  • 摘要:宪法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一个国家及其民众对本国宪法的实施和法治建设的基本看法以及态度。我国现行宪法颁行三十年来,公民宪法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整体上还存在宪法至上理念缺失、公民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宪法意识发展主体不均衡等问题。究其原因,既有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束缚,也有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制约,更受宪法运作效果的影响。为此,培养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既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培育理性多元文化,更要完善宪法制度,保证宪法实施效果,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宪法素质。
  • 摘要:在82宪法诞生30周年之际,思考这部“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对社会所实际起到的作用及其对未来中国发展所能扮演的角色,正当其时。 宪法不是凭空的,而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82宪法同样如此,它是在“文革”结束,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小平同志两次重要讲话(1979年3月30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和1980年8月18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国共产党做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二大之后才出现的,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不断修正的。 30年后,思考82宪法的命运,就不能不把目光投向当下中国的具体实际,弄清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的历史方位。
  • 摘要:30年来,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进程中,1982年宪法成为国家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82年宪法为中国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治理初步形成了社会共识,凝聚了民心,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未来的宪法发展应当以宪法理念为本,重视宪法运行机制,以宪法意识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宪法的发展推动国家社会的发展,维护人类和平与人的价值。
  • 摘要:在近代中国,民族意识与民族主义诉求均非自然生成,在“救亡”的旗帜下,民族主义被作为政治认同、群体归宿感与社会价值取向的凝聚点和新的精神核心。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所展现的“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历史逻辑,在近代中国被演绎为“为实现国家认同而寻求民族认同”。中国的民族主义既未能与自由主义伴生,也未能与自由主义互见长短、相得益彰。故此,当民族既存,国家权力格局与运作规划却难有观念指引,造成了近代宪政实验的困局。
  • 摘要:自古以来,土地制度都是法律政策的重中之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其对土地问题的规定是土地法律规范的基础,本文以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土地制度的变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寻三十年来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路径,进而提出些许完善建议,为我国土地问题的解决添砖加瓦。
  • 摘要:文化体制是落实我国宪法文化制度的具体形式,文化体制改革就在于提升宪法文化制度的现实解释力。人格“自由”展开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逻辑前提,文化体制改革是人格“自由”展开的具体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作为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为国家及社会的文化供给提供秩序保障。以“规范”而非“限制”的态度对待文化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释放社会活力和国家“善治”的重要保障。
  • 摘要:八二《宪法》历时三十年的社会变迁,有关土地制度的条款经过四次修正,但其内容还存在与社会现实诸多的矛盾与冲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权威受到挑战。修改宪法的有关土地制度条款的内容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由于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边界难以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主体虚位,自留地条款与社会现实严重不符,土地权力与权利结构极其不合理,不妨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城乡统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城乡分区、分类管理。农村居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经营农、林、牧业用地、家庭副业和饲养牲畜。国家鼓励农用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的土地保护管理与监督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公平补偿。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严格监管土地的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家制定法律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摘要:新中国诞生以来,党的治国理念在曲折中逐步演进: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到1 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属于人治理念阶段;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至今,属于从入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过渡阶段。在人治理念阶段,经历了从依法治国倒退到政策治国、个人专制,再回到依法治国的曲折发展;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说明了党对法治理念的认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既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将对我国法治建设起统帅和引领作用,预示着我国法治建设前景光明。
  • 摘要:党内民主纳入宪法调整范围,是现代宪政发展的新趋势。党内民主宪制化产生了最高立法机关规范党内民主的立法义务,赋予了政党“准国家机关”的法律身份。党内民主解决政党寡头铁律和集体行动困境问题的有效性,党内民主与人的尊严的密切关联性,政党民主与国家民主的内在统一性,为党内民主宪制化提供了理论基础。总体而言,西方国家党内民主制度主要由党员权利保障、政党内部选举、政党内部权力制约、党内民主司法审查四项制度构成。我国应在宪法中设置党内民主条款,并在兼顾公理和国情基础上设计具体的党内民主制度。宪法学需要认真对待党内民主,宜在公民权利——政党权力——国家权力三元框架下研究党内民主问题。
  • 摘要:八二宪法定位在“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蕴含了其叙事性特征。八二宪法三十年的变迁,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三十年的发展变化,其中既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突破,也有对外开放的层层展开,还有社会各领域的与时俱进;既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有从法制走向法治的种种努力。改革的宪法承载了中国的改革命运,并为这种改革进行追认背书,从而记载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经验,是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法律化,理应得到最高的尊重和根本性的维护。
  • 摘要:肯尼亚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机遇下,进行了宪法体制改革,确立了主权在民、人权自有等的思想和原则,并建立了切实的保障制度,不但完善了肯尼亚的政治体制,对既有利益触动较少,对经济的破坏较小,还有力地推动了肯尼亚“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的大发展。埃及在社会矛盾集聚后爆发了革命,在短期内对政治、经济的破坏都比较大,也并未尽如革命前埃及人的愿望,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
  • 摘要:《八二宪法》恢复和继承了《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促进了规则意识的筵生与发展。但由于传统宗法社会的孑遗沉渣泛起,严重影响了规则意识的形成,并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各阶层的道德崩溃。因此,充分发挥《八二宪法》公民教育的功能,遵循宪法精神任重而道远。
  • 摘要:宪法的社会转型功能主要是指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对社会转型这一整体性社会变迁以及转型社会这一特殊社会样态所产生的影响,是以宪法的形式对社会转型的确认、规范和引导,通过宪法整合转型社会的基本秩序。如何认识和理解宪法的社会转型功能,在理论上对于完善宪法基础理论体系,在实践上对于回答和解决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所遇到的现实难题,推动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 摘要:乌坎选举成功的个案意义,要远远大于普遍意义。村委会选举制度一日不上轨道,村民对于选举的公正性疑虑便一日不能消除,要想复制下一个乌坎并不容易。这些制度上面的改进至少包括设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建立公正的选举诉讼制度、保证参选的自由和竞争,确保村委会成员稳定的收入。村委会选举的真正目的是让村民自由决定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人,一切干扰这种自由的障碍都应该撤除。
  • 摘要: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主要模式有三:驻校警察模式、令状授权校警模式、混合治理模式即以驻校警察为主、安保外包为辅的的综合安全管理模式。借鉴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经验,我国未来大学校园安全治理的基本走向可以设定为:非核心安保业务通过安保外包实现市场化;学校安保的核心事务警察化,以便实现大学校园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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