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4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5193篇;相关期刊22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法律监督权的相关文献由494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景合、张国吉、李桂茂等。
法律监督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193篇
占比:97.22%
总计:15628篇
法律监督权
-研究学者
- 冯景合
- 张国吉
- 李桂茂
- 石少侠
- 邹建章
- 刘少军
- 张亚杰
- 张智辉
- 曾凡珂
- 柯葛壮
- 贺恒扬
- 付永伟
- 侯艳芳
- 冯殿美
- 刘亚薇
- 刘天明
- 叶前义
- 吴如巧
- 周公法
- 姚建龙
- 孙谦
- 宋炉安
- 彭敏
- 彭永雄
- 徐本鑫
- 徐虹
- 曹中启
- 曾军
- 李玲
- 杜艳
- 杨书文
- 林惠雅
- 梁瑞琴
- 梁翠荣
- 王兰
- 王剑
- 王祺国
- 盛瑾
- 芈振环
- 蒋清华
- 蒲劲宏
- 许尚金
- 赵德金
- 邓楚开
- 郝银钟
- 阮建华
- 陆向前
- 陈建华
- 陈德惠
- 丁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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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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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诉权理论是关于诉讼起点的理论,公益诉权启动的公益诉讼带来了诉权的新发展,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定性问题具有基础意义。本文试图从诉权理论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双重维度寻找公益诉权的法理基础,并分析民事检察公益诉权在适用过程中与其他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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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远;
徐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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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存在调查核实对象不配合、调查核实成本不经济以及调查核实程序不规范等运行问题,制约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该权力运行法理模糊、运行目的不明、运行程序失范。为解决检察行政调查核实权运行问题与制度缺陷,建议明确权力法律监督性质,完善运行保障措施;厘清各阶段证明标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完善权力启动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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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跃伟;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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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相关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纵观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中出现了专项适用、倾斜适用和软化适用等三个不同阶段。究其缘由,或源于特殊时期的社会管控需求,或源于我国长期重刑轻民的思维惯性。而本次改革,恰恰为检察机关的主业回归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在合宪性原则的要求下,检察机关的权能定位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已有的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两种法律监督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拓展调查监督、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等新兴业务领域,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本源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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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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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日益受到公众关注并使我国信用监管逐步转向法治化轨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我国自2014年起重点关注、全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占据独特的地位.发挥法律监督权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第一,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是检察机关的分内职责;第二,当前四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亦有维护信用之意;第三,基于拓展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在实现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应当通过拓展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完善信用立法相关规定、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运行开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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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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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把审判放在核心地位.刑事诉讼活动以检察院起诉为界限可分为诉前和诉中两个阶段.传统诉讼阶段论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存在对公安不足、对法院过剩的两方面问题,使诉前阶段抑制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要避免庭审虚化,实现庭审实质化,进一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捋清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二)正确理解直接言辞和传闻证据规则;(三)公开法官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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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陈云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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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自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以来,查处了一些有关监狱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笔者认为,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良好效果,有必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制度(下称“减刑撤销制度”)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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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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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在2017年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但检察机关既作为起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必然造成其担负的诉权与法律监督权两种职能互相冲突,彼此牵制,从而导致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立法应坚守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有条件地允许赋予被告反诉权并限定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同时,还可以通过探索建立县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一步严格公益诉讼机关或组织的责任等方式,降低检察机关的起诉率,以此达到检察机关诉权和监督权真正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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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鑫;
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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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查核实权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手段性权力与基础性保障,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办案效果。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调查核实“难”“贵”“乱”等问题凸显,制约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逻辑不清、规范供给不足,权力配置不合理导致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配置方面,赋予检察机关明确的调查核实权,可以提升法律监督目标与调查核实手段的匹配度;权力运行方面,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程序和保障措施,可以增强检察工作需求与法律规范供给的平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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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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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大检察"改革实质是检察业务模块化和一体化的检察权重组.检察权的权力溯源和重配的理论设证,需要重点释明公益诉讼权能单列之公诉关系理论突破和法益维护机制革新的价值理据,并契合新监察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检察"引擎"权能之定位和"护诉为民"角色之回归.从而在法律监督权力分设的机遇和挑战之下,描绘"四大检察"横向配权的架构铺设、聚合效应、实质突破等制度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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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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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立法权、行政权、警察权、监察权、监管权、检察权、公诉权、司法权等,是一系列即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权力体系.其中,法律监督权与经济监管权、司法警察权、行政监察权、经济公诉权之间存在着许多权力交叉和矛盾.本文试图在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相关权力配置情况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找出法律监督权与经济监管权、司法警察权和经济公诉权分配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提出我国法律监督权、经济监管权、司法警察权和经济公诉权配置的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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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清华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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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建立在把国家权力划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这四种权力的前提之上.但按照宪法学上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要求,所谓法律监督权,不必要也不可能成为与传统三权平行并列、相对独立的权力类型. "法律监督权说"的另一理由是"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也就不同".但权力划分不等于权力配置.只能说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就不同,而权力划分本身,没有姓"资"姓"社"之别.主张三权划分并非主张三权分立.综上,"法律监督权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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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张丹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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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中央关于监察委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启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目前来看,试点地区正在稳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根据国家设置监察委的初衷,试点地区的改革工作不断推进,而对于试点地区监察制度改革的具体进展,特别是监察委设立后对检察机关的影响,以及如何处理法律监督权与监察权的关系、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等,同时,对于未来监察制度如何具体落实,以及如何对监察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都成为此次改革应有之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准确把握法律监督权和监察权之间的关系,吸取国外关于监察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之间的配合和制约关系,对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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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葛壮;
张亚杰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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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应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可称之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处分权,或者简称为检察处分权.一、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所谓检察处分权,即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性的法律处分的权力.这种处分权是国家法律监督权和刑事检察权的派生权力,是检察机关有效实现法律监督的后盾和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实行起诉裁量权的衍生和配置.检察处分权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原有职能的延伸和扩大,是在新形势下强化检察职能,优化国家机关权力资源配置,提升总体司法效率的一项改革措施.通过对比分析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之间的关系,并探讨了实体处分的适用范围,同时指出程序性检察处分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两类,对不公正执法行为的检察处分和对一般公民妨害司法活动行为的处分。对设立检察处分权的正当性从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定位进行了探讨,并从起诉制度改革需要、制约公权力膨胀需要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这三个方面论述了设立检察处分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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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茂田;
周庆峰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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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通过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举报,依法启动刑事调查和刑事侦查程序,从而达到对其进行司法惩处的目的。同时,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法律确认的是实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刑事侦查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还基本沿用着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所以存续,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侦控经验、技术装备等现实条件紧密相关的,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这种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必须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作彻底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