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权的相关文献在201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篇、专利文献4128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调查核实权的相关文献由171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本鑫、徐欢忠、马晴等。
调查核实权
-研究学者
- 徐本鑫
- 徐欢忠
- 马晴
- 何荧
- 余方毅
- 刘世强
- 刘加良
- 卢晶
- 吴秋成
- 吴程程
- 师文英
- 康猛
- 张玉斌
- 徐缨
- 徐莎莎
- 李华
- 杜蔚
- 江芷珊
- 王振友
- 罗充
- 肖之云
- 袁书广
- 谢琨
- 金琳
- 陈洋
- 韩树军
- 万毅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严生
- 买文毅
- 何德辉
- 关温莹
- 冉诗玉
- 冯宏祥
- 刘一霏
- 刘华
- 刘悦
- 刘琼瑶
- 刘白
- 刘钟琴
- 刘青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占善刚
- 史永明
- 吴咲
- 吴正传
- 周焬喆
- 周焬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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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鑫;
徐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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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依据不明确、运行阶段不清晰、运行目标不合理等问题,这导致了权力配置错乱、权力性质模糊和司法资源浪费,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将调查核实权运行限定在从立案到发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通过明确调查核实启动程序、规范执行调查核实方案和发挥调查核实终结报告的程序控制作用,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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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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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初见成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办案指南和操作细则,因而在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阶段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案件线索的来源受限、检察建议的设置不明、调查核实的权力有限等,因而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明确规范检察建议的设置、有效强化调查取证的刚性,以此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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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
徐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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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先决条件,在带来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公共利益等收益的同时,也需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大量投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复调查核实、全面调查核实、过度调查核实和盲目调查核实的情况,导致产生成本收益不匹配现象。究其制度成因主要有:调查核实主体角色定位不清,超越法定职权要求;调查核实权行使混乱,忽视办案阶段差异;调查核实程度过高,忽视证明标准要求;调查核实目标偏移,倾向追求胜诉结果。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建议从以下方面优化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制度:检察机关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将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限定在立案后至提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初查和诉讼阶段的调查取证;严格遵守不同办案阶段的证明标准;将“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提供证据支持”作为调查核实权运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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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远;
徐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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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存在调查核实对象不配合、调查核实成本不经济以及调查核实程序不规范等运行问题,制约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该权力运行法理模糊、运行目的不明、运行程序失范。为解决检察行政调查核实权运行问题与制度缺陷,建议明确权力法律监督性质,完善运行保障措施;厘清各阶段证明标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完善权力启动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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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燕;
曾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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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诉讼形态,诉前程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适格主体维护公共利益之积极性及程序正当原则等价值理念。但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缺乏系统、详尽的规定,导致在实践运行中诉前程序虚置、适格主体范围较窄、回复期限不灵活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凸显。因此应当从诉前程序的立法初衷出发,通过创设适格主体维护公益激励制度、扩大适格主体和诉前程序的范围、构建灵活的回复期限以及健全诉前程序配套机制等措施进行完善,以期更加规范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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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鑫;
徐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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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和保障性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调查核实权,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难问题,但对于调查核实案情、保障公益诉讼、优化职权配置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检察调查核实权虽得到检察院组织法、诉讼程序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确认与保障,但仍具有权力性质模糊、行使边界不清和运行程序失范等制度缺陷。为了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规范运行,应当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监督权,而不是诉讼权利;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专章规定调查核实权,限定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阶段边界、调查内容边界以及调查力度边界;颁布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恪守权力行使的程序正义,健全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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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鑫;
徐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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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时间和程度不同,检察调查呈现出“立案前初查—诉前调查核实—诉中调查取证—诉后调查核实”的阶段性特性。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限定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布公告之前这一阶段。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逾越阶段性边界,引发调查核实内容超越职权范围、调查核实程序偏离法定秩序和调查核实成本违背效益原则等问题,难以达到甚至背离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目标。为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不逾越阶段性边界,建议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合理设定调查核实权运行目标;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阶段,区别诉前阶段调查核实和诉讼阶段调查取证;规范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现手段,明确调查核实材料的诉讼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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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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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派生的、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认的一项权力,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在性质、目的、手段和适用阶段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使用“调查”代替“调查核实”,并要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为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但也暴露出调查核实权的属性不清、权能不明、边界含混等问题。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良好运行有待从规范层面明确权力的法律监督属性,防止权力不当扩张;将权力运行阶段限定在立案后至提起公益诉讼前,以区别于公益诉讼其他阶段的调查行为;将权力运行的权能限定在核实被监督行为的合法性、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进程,进而实现法律监督,以避免陷入一般监督的误区和克服盲目追求胜诉的实践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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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组;
黄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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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通过多年推进,从立法层面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并强调调查核实于检察法律监督的基础性作用。但受立法抽象、引导不足等所困,当前调查核实权在刑事检察领域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显不足,与立法目的存在明显差距。Z地区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际运用情况表明:刑事检察业务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调查核实权过少,调查核实权的位阶存在争议及监督与被监督角色有冲突,调查核实权在司法实际应用中形式单一、效果有限,调查核实权是“控”还是“辩”立场不明。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运用调查核实权的路径可以有:强化行使刑事调查核实权的思维觉醒、细化完善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相关规定、主动作为推动调查核实权在刑检领域有效运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明确规范调查核实权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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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杨军在当选市人大代表期间,政治立场坚定,秉承“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宗旨,不负使命担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职建言;结合自身法律专业特长,以代表工作实绩实效回报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发挥专长履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工作者,杨军有幸成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库成员,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日常立法调研、论证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并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建议》《关于应用大数据科技推进法治政府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等,得到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