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6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553篇;相关期刊487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等;诉讼权利的相关文献由1476位作者贡献,包括姚健、张晋红、李静等。
诉讼权利
-研究学者
- 姚健
- 张晋红
- 李静
- 沈宗汉
- 白冬
- 蒋惠岭
- 陈卫东
- 雷迅
- 刘元璋
- 张卫平
- 游伟
- 蔡国芹
- 许少波
- 邓辉辉
- 陈建国
- 顾永忠
- 马进保
- 何成
- 俞灵雨
- 刘佳
- 刘冲
- 刘用军
- 刘远志
- 包汉财
- 卢新华
- 叶笑寒
- 吕军锋
- 吴浩
- 周启梁
- 周少元
- 唐小华
- 唐德华
- 姚仁安
- 姜亚行
- 姜小川
- 孙洪坤
- 孟健
- 尹丽华
- 崔晓芬
- 席建松
- 廖永安
- 张世全
- 张丽辉
- 张云峰
- 张兆利
- 张家慧
- 张开绩
- 张振高
- 张文锋
- 张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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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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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何祎;
阮凯欣;
方小真;
李莲;
宋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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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额诉讼程序被纳入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范围。由于设计时所带来的程序保障不足的缺陷,以及与简易程序之间界限不明朗的问题,目前小额诉讼程序陷入了适用率低、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难以实现等困境。本研究通过对救济权利保障、绩效考核体系、规范转换机制等几个方面提供解决思路,以期达到小额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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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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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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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禄;
崔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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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语言诉讼权利是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是民族平等政策及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在保障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上取得了一定成就,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诉讼权利保障为分析样本,研究取得的成果,总结突出问题,探讨应对之策,可以为加强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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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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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中国社会建构了以男权为中心的性别制度。明清时期,男权性别制度发展到顶峰,女性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人身束缚和性别压迫,女性参与诉讼受到重重限制和阻碍。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秩序决定了女性在人格上从属于男性,女性的诉讼权利是有限的、不完整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和空间区隔不鼓励女性走出家之“内”而参与诉讼这种家“外”之事。在“严男女之大防”的性别观念下,女性外出参讼,置身于陌生男性之间,面临着严重的贞节风险。男权社会对女性忠贞、敬顺的角色期待,也不允许女性抛头露面参与诉讼。明清社会性别制度对女性诉讼的限制和阻碍是男权社会压迫女性的一个缩影,强化并固化了女性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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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丽霞;
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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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极少被主动告知其诉讼权利,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行使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赋予被害人一方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在大多数财产型犯罪案件中,诉讼程序销蚀掉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造成了被害人仅被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定罪工具。通过剖析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依据诉讼程序顺序对被害人在司法各阶段的权利救济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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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晋;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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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正当.当前我国配套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尚未形成,制约了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对完善,其中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两大流派.美国、日本分别是这两大法系国家的代表,两者虽然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其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则是相同的.我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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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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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受审时对诉讼活动缺乏辨认和判断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应参照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发挥亲情陪伴效用,代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否则程序不正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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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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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我国法院全责型民事送达制度导致的送达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对法院的要求极为严苛,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送达方面的义务很少涉及。从经济学分析,现有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当事人阻碍送达的风气,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论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行为促进审判完成。法律制度也应该根据需求定律提高当事人阻碍送达的成本,以在确保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同时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进而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为解决民事送达难问题,提升司法效率,送达制度应该在规定受送达人的地址确认义务、改进现有送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流程化民事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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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昊;
王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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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2月4日对外发布。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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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
李彬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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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内部建设上,检察机关应当构建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和分案管理机制.从外部协调上,检察机关应当推进和配合律师介入机制、社会帮教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而推动刑事诉讼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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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跃进;
赵寒青
- 《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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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分案审理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分案处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机关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一项基本举措,是"政法一条龙"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环节.理清分案审理制度的内涵和现状,分析中国现有分案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实践难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体系化的分案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长效协调机制,推动分案审理制度规范化,系统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分案审理交流共商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实现量刑均衡,对于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体现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内涵,并最终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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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冷
- 《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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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援助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并不吝赞美之词.有学者甚至称,法律援助是广大底层民众共飨辉煌的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的唯一通道。本文将紧紧围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这一核心命题,以北京市对被追诉人实施的法律援助实践为基本立场,分析被追诉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揭示产生这些问题的各种原因,进而探讨改革和完善被追诉人法律援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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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淑敏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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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家长制传统非常浓厚的国家.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性的假设,父母子女关系成了立法最放心的领域,立法默认家长对子女拥有非常广泛的照顾、控制和约束权,在民事诉讼有关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中,根本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可能起诉父母或在诉讼中可能与父母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形,忽视了未成年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利益保护,导致未成年子女未能参与到与其有切身利益的诉讼中,出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真空地带".分析后建议指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建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规定协议离婚的例外,建立涉少离婚案件严格审查制度,增设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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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淑敏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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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家长制传统非常浓厚的国家.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性的假设,父母子女关系成了立法最放心的领域,立法默认家长对子女拥有非常广泛的照顾、控制和约束权,在民事诉讼有关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中,根本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可能起诉父母或在诉讼中可能与父母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形,忽视了未成年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利益保护,导致未成年子女未能参与到与其有切身利益的诉讼中,出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真空地带".分析后建议指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建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规定协议离婚的例外,建立涉少离婚案件严格审查制度,增设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