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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

监察权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698篇;相关期刊229种,包括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监察权的相关文献由327位作者贡献,包括黄鑫、周乐军、张震等。

监察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09 占比:5.14%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5698 占比:94.82%

总计:6009篇

监察权—发文趋势图

监察权

-研究学者

  • 黄鑫
  • 周乐军
  • 张震
  • 秦前红
  • 胡沧泽
  • 谢时研
  • 邱永明
  • 陈伟
  • 马岭
  • 任建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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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冉启云
    • 摘要: 监察赔偿既是促使监察权依法行使的监督手段,亦为申请人发动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救济途径。构建监察赔偿制度,不仅具备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价值意涵,而且是依循《宪法》规范实现《监察法》与《国家赔偿法》流畅衔接的现实需要。监察委员会就其性质而言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国家赔偿应当符合监察权的特殊运作模式,即在现有国家赔偿体系中,另行构建相对独立的监察赔偿类型。在规范设计上,监察赔偿宜确立“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明晰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结合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妥当确定赔偿关系主体,构建“先同体赔偿、后异体赔偿”的程序机制,以实现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平衡运转。
    • 黄鑫
    • 摘要: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共同构筑起反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目标。在整体主义视角下,监察权的规范表达既要体现党在反腐败领域的领导地位,又要借助国家权力体系阐释监察权的功能定位。监察权具有政治权威性和法律权威性,在连通党纪国法中发挥着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一体化的调整功能、权力监督制约的规范功能、扭转政治生态的保障功能以及净化公权力行使环境的惩戒功能。在新的历史起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坚持以党领导下的国家监察改革目标为逻辑起点,不断优化监察权运行的体制机制,提升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化水平,健全监察权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融合,推动监察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拓展。
    • 祖佳奇
    • 摘要: 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国家腐败问题,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造成了与检察机关权力的重叠。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察权与检察权的碰撞。有些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规定中是不一样的;还有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而《监察法》未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两个机关权力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的衔接;留置与人身强制措施的衔接;证据审查中的衔接;以及对立案时间节点的确定。目前,监检衔接还不够成熟,在证据、律师介入、检查机关提前介入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
    • 段鸿斌
    • 摘要: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
    • 周佑勇
    • 摘要: 现代法治经验表明,监督的本质不是分权,而是权力博弈。基于权力博弈逻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塑造了集高效、权威和强功能于一体的监察权,确立了监察权在与被监督的公权力博弈中的优势地位。这对于构建高阶独立的复合性监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此形成的新“四权”亦天然存在着结构性失衡,导致一定程度的法治风险。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以监察权结构的再平衡为着力点,在价值理念上强化人权保障,以平衡前期改革偏重高效反腐的价值倾斜,在职权功能上完善监察权的再监督、有效问责与动态运行机制,以平衡监察与司法、执法的配合制约关系,从而实现从规则之治走向良法善治,促进监察法治的层次进化。
    • 黄鑫
    • 摘要: 对监察权研究从整体上进行规范分析及规范构造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的核心范畴。从规范分析视角出发,阐释监察权的双重属性、演进逻辑及功能定位,理性认识其在现行宪法中“监察权”规范结构。通过将其置于“政党-国家”变迁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以人大宪法制度下功能主义结构为分析框架,进一步阐明监察权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功能发挥,打通纪法贯通下监察权的结构逻辑和效能,破解监察权运行实践中的规范性不足等问题,从而建构科学的、面向本土法治实践的监察权规范体系,正确定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发展方向。
    • 陈莹
    • 摘要: 监察委与人大的分工与合作,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二元”监督机制。监察委的成立一方面有效整合了反腐机构,但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也还存在如下困境:监察委与人大分工合作机制双向监督的冲突;人大监督与监察委监察范围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的监督专业性不足等。为此,本文提出:建立防范和隔离机制,避免双向监督冲突;推动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防止监督权范围重合;建立与监察委对接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提高监督实效,以此促进监察委和人大的分工合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推动我国上层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更好发挥制度优势。
    • 郭文涛
    • 摘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监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权,这决定了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监察独立是有效反腐的前提条件,监察权中央化有利于实现监察独立。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国家监察工作不具有地方特色,而是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这决定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无权制定监察法规或监察规章,只能制定监察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不是自治机关,监察权不属于自治权而是中央事权,这决定了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变通适用《监察法》和监察法规。
    • 郭世杰
    • 摘要: 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基本剥离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仅在特定情形下予以有限保留。监察委员会在统一立案调查职务犯罪时,尝试扩大了管辖对象的范围,将“有关人员”涵盖在内;探索更新了管辖的设定标准,依据“管理权限”设定管辖。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是对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辅助补充,在行使时同样受其制约和限制。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在静态的规范层面确认了检察权对监察权的监督地位,在动态的实践层面肯定了检察权在案件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权的制衡功能。
    • 江国华; 郝国敬
    • 摘要: 受人大监督是国家监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化人大对监察权运行的有效监督,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需要遵循依法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人大监督与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相统一原则。监察权运行人大监督的主要机制不限于《监察法》明确规定的“三大”监督机制,还包括监察法规和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以及监察特定问题调查机制。新时代监察权运行的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在于修改《监督法》、增补《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并制定“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监察法规和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监察法规。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强化人大监督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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