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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2434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共产党、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2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288篇;相关期刊663种,包括中国监察、新长征、廉政瞭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监察机关的相关文献由1683位作者贡献,包括金银焕、谭焕民、丛培模等。

监察机关—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28 占比:65.29%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1288 占比:34.63%

总计:3719篇

监察机关—发文趋势图

监察机关

-研究学者

  • 金银焕
  • 谭焕民
  • 丛培模
  • 杨巨帅
  • 白广磊
  • 李正印
  • 秦前红
  • 李永忠
  • 王俊忠
  • 王雄飞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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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文学
    • 摘要: 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行使职权的现实需求,是依靠群众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载体。2019年11月,大邑县监委开展了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任工作,共聘请18名特约监察员。为深入推动他们履责尽责,县纪委监委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帮助他们参与到纪检监察工作中来,履行好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 林国强
    • 摘要: 监察谈话发端于党内谈话制度,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预防型谈话、调查型谈话和处置型谈话三种类型。监察谈话对提升反腐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性质异化、监督救济途径过窄等问题。在谈话制度由党规入国法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厘清谈话制度的性质及其在监察实践中的运行轨迹,以确保监察谈话在法治化轨道上愈行愈稳。
    • 摘要: 第四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 董坤
    • 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缺席审判本质上是一项司法活动,但在案件办理的前端会经历监察调查环节。该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衔接的理论基础在于案件的同一性、反腐败目标的一致性等共识性认识,以及不同程序间的差异化价值理念所形成的必要制衡。前述理论决定了在缺席审判程序的整体运行中,要做好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首先,要就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作出标准一致、口径同一的规范性解释;其次,要通过构建体系化的制度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缺席审判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中的配合协作和沟通协调;最后,要将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的理念不断注入程序衔接的各个环节,通过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辩护权、知情权的特殊保障,修正和规制监察办案中可能彰显的强职权倾向,保障国家监察权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 戴志华
    • 摘要: 我国《监察法》以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两指"等反腐败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既为监察机关权力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也为被调查人员的正当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但当前监察留置措施仍然存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模糊不清、对被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不足、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亟需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进一步优化。结合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力监督经验的镜鉴,我国的,监察留置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定位与解释权限,细化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对被监察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障,强化对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以此推进监察留置以及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
    • 张奇
    • 摘要: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问题线索管理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依照法规要求,坚持程序意识和法治思维加强问题线索管理,要优化集中管理模式、精准分析研判线索、建好问题线索台账、深化管理成果运用,通过精准的问题线索管理、严格的问题线索流转执行程序,不断提升问题线索管理质效,为纪检监察机关高质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有效支持。
    • 张炜达; 郝辉辉
    • 摘要: 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中都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察规范性文件是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运用最为广泛的法律依据,在监察活动中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 陈鑫铭; 谌礼清
    • 摘要: 《监察法》中关于技术调查措施的规定,不仅是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调查权的法律依据,也反映出技术调查措施在反腐败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技术调查权现有的制度框架还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在法治反腐视域下,为确保监察机关依法高效行使技术调查权,通过制度构造的理论分析,职务犯罪技术调查权的制度完善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明确以权力边界为基础的适用范围,建立以高效反腐为目标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模式,构建以监察司法化为核心的监督制约机制。
    • 段鸿斌
    • 摘要: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
    • 陈闻博
    • 摘要: 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实践中,面临劝返劝缴中权利保障的角色缺位、案件调查中程序衔接的制度脱节、国际刑事合作中对外联系的具体职责模糊、防逃建设中反洗钱措施不足等困境,对此,需要实现监察机关办案职能和协调职能的双重统合,使其作为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关在对外合作与对内协调两方面统筹全局,作为职务犯罪调查机关在进行个案调查的过程中负责与追逃追赃程序的定向衔接。这不仅要求监察机关能够依据协调机制统筹办案程序,实现追逃追赃的法治化,完善对内对外程序衔接;还要求监察机关能够根据办案需要发挥协调职责,提升国际刑事合作水平,推进国内防逃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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