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5篇、专利文献91篇;相关期刊19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缺席审判的相关文献由254位作者贡献,包括孟军、孟璐、张丽萍等。
缺席审判
-研究学者
- 孟军
- 孟璐
- 张丽萍
- 张鑫浩
- 彭波
- 杨宇冠
- 王新清
- 蒋莉
- 余燕娟
- 刘根菊
- 刘铃悦
- 卞建林
- 周长军
- 姚晓玲
- 孙波
- 宋蕉蕉
- 宣刚
- 张芳
- 李佑标
- 李天君
- 李秀娟
- 李静雪
- 林玲
- 栗明
- 潘云燕
- 王文雅
- 甘艳
- 耿平
- 聂友伦
- 胡晴晴
- 董坤
- 袁义康
- 金家铭
- 陈吉利
- 陈薇
- 靳楠
- 韩青竹
- 龙建明
- 龚建
- 丁海东
- 万春
- 乌梦达
- 乔杉
- 争鸣
- 于坚
- 任永鑫
- 任蒙
- 余华
- 储爽
- 冀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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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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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缺席审判本质上是一项司法活动,但在案件办理的前端会经历监察调查环节。该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衔接的理论基础在于案件的同一性、反腐败目标的一致性等共识性认识,以及不同程序间的差异化价值理念所形成的必要制衡。前述理论决定了在缺席审判程序的整体运行中,要做好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首先,要就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作出标准一致、口径同一的规范性解释;其次,要通过构建体系化的制度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缺席审判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中的配合协作和沟通协调;最后,要将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的理念不断注入程序衔接的各个环节,通过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辩护权、知情权的特殊保障,修正和规制监察办案中可能彰显的强职权倾向,保障国家监察权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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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军;
乔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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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平面式受审能力认定标准,虽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维护程序德性和保障案件真实发现,但也存在未能有效保障被告人自主权、公共利益维护难以及鉴定专家主导受审能力的认定等问题。为此,应改采进阶式认定标准,将受审能力区分为参加庭审的基础能力与放弃自主行使的诉讼权利的决定能力。进阶式受审能力认定标准能够较好地平衡被告人自主权的防御功能与处分功能,促进公共利益与被告人个人权益的协调实现。重疾类被告人可否缺席审判不宜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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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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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席审判程序与独立没收程序的并存导致两程序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存在程序选择问题.为使两程序能够有机配合,两者应在非竞合范围内独立适用,竞合范围内进行有序衔接.先提起独立没收程序的,还可再提起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停顿状态下可再开展独立没收程序,法院缺席审判作出无罪判决的不能附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缺席审判程序完成后对新发现的违法所得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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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发布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对外发布。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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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外逃贪官可缺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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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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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天然缺陷",必须依靠有效辩护理念作为其程序运行的支撑,以弥补其程序正当性的不足.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有效辩护权存在缺失,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律师的辩护作用有限.应通过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建立律师辩护质量标准控制体系与质量监督机制等,实现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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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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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开展缺席审判时,首先,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查找通知被告人,当被告人在明确知道预定审判并清楚缺席后果的前提下放弃了出庭权与辩护权,或者在知情权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通过辩护人行使了辩护权,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其次,当被告人未能明确已知预定的审判及其后果,则需要保证在引渡后无需被请求引渡人申请即重新审理或者给予被请求引渡人重新审理的机会.未来我国在开展缺席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与异议权.应将查找锁定被告人的下落作为首要前提,并谨慎处理重新审理中前后判决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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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孔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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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填补反腐追逃的制度性缺陷,呼应人民"打虎追蝇"、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但也存在打破控辩平等、损害司法人权以及诉讼价值失衡的形式风险.被告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对其权利保障的克减,从实质真实的角度,可以通过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在辩方人权保障中的延伸来加固审判中"控辩审"正三角结构,并注重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从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质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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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昊;
王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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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2月4日对外发布。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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邴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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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洲保障人权与根本自由公约》第6条保障被告人的出庭权,但是并不禁止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出庭权.在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前,被告人有权知晓相关诉讼,为确保被告人知情权的实现,主管机关有义务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同时司法机关承担对送达效力的审查义务.在进行缺席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国家法律不应将剥夺辩护权作为强制被告人出庭的手段.在缺席审判结束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放弃出庭,那么被告人有权获得重新审判,除非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欧洲人权法院在保障缺席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上述要求是缺席审判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最低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