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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

监察法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6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3820篇;相关期刊32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监察法的相关文献由604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建雄、彭剑鸣、秦前红等。

监察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80 占比:0.7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3820 占比:99.28%

总计:94503篇

监察法—发文趋势图

监察法

-研究学者

  • 吴建雄
  • 彭剑鸣
  • 秦前红
  • 马怀德
  • 杨宇冠
  • 黄鑫
  • 乔新生
  • 张异
  • 彭亮
  • 朱基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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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菲
    • 摘要: 立法者对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构想大不相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职权不同,因此《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但是,由此所带来的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可以从考察两法的位阶、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属性等方面,消弭两部法律之间的差异间隙,进而建立“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证据规则,使得在衔接过程中,两部法律能够在实现自我特殊的程序价值的同时,解决两部法律在证据转换、立案程序、补充侦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衔接问题。
    • 郭恩泽
    • 摘要: 监察法自施行以来,如何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很好地进行衔接,不仅学界众说纷纭,而且在实务部门运行中造成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冲突与脱节。因此,要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效对接,应当从立法角度出发。那么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侦办问题,成为三者之间的衔接纽带,但是目前由于不同部门法之间出现的法律冲突,所以要解决三者之间的对接机制问题,从最先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出发,进而从程序上确定监察法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有效对接。
    • 拜荣静
    • 摘要: 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的必要组成,而自行回避则是回避制度不可或缺的结构要素。国家监察程序中自行回避制度的功能实现既需要外在约束,也需要内在自觉。自行回避制度虽然在我国存在法治传承,但由于回避事由内生性和信息源不对称性的现实存在,导致该制度作用发挥存在隐忧。基于此,国家监察程序中自行回避功能实现的根本在于相应程序制裁制度完善,使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行使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预期。
    • 廖明; 王彬全
    • 摘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公布,预示着我国在法治反腐败斗争中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传统的反腐败治理逻辑过度依赖刑事手段的惩治效果,忽视了反腐败预防侧的综合治理效用。亟须依托“宽严相济”“全面从严”刑事政策的开放性机能,探索对外反腐败合作的法治化进路与国内反腐败工作的协同型治理。
    • 张梓建
    • 摘要: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自建立以来对规范检察权依法行使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人员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及监督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其未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监察法》实施后,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之初所基于的国家权力配置关系已经发生重大调整,故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可行性较低。在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以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规范细化监督覆盖范围、完善充实监督程序、赋予监督员更广泛的监督权利为着力点,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优化完善。
    • 刘文涛; 李光楠; 林仲尧
    • 摘要: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率高,辩护律师业务能力强;阅卷权、会见权保障更为充分;被追诉人更为重视辩护作用。《监察法》实施后,调查阶段律师无法介入案件且介入时间不明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更加困难;同时部分程序性权利不复存在,给律师辩护带来了一定障碍。对此应当明确:律师介入时间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日;辩方具有申请调取录音录像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同时赋予辩方不当留置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
    • 王圭宇
    • 摘要: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兼顾实体标准和程序要素,具有强化监察权运作和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等价值意蕴。但是,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尽相同。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启动标准严苛、适用范围有限、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为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需要对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协商性办案机制增强被调查人的“自愿性”;二是扩展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三是增设认罪认罚承诺书以强化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 曹宇霖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新时代的一部重要反腐败国家立法,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被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既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为监察法学科教育及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监察法研究领域,监察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培养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更好地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法学科的建设迫在眉睫。
    • 余鹏文
    • 摘要: 《监察法》出台以后,侦查程序和监察程序的分野使得监察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法顺利进入到刑事诉讼当中,从而产生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赋予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取证程序的规范要求显得过于粗疏,可以尽快转化和吸收刑事审判的程序标准来出台相应的监察证据细则。对于监察证据的排除规则,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第33条第3款的宽泛规定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更为严格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 戴志华
    • 摘要: 我国《监察法》以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两指"等反腐败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既为监察机关权力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也为被调查人员的正当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但当前监察留置措施仍然存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模糊不清、对被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不足、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亟需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进一步优化。结合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力监督经验的镜鉴,我国的,监察留置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定位与解释权限,细化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对被监察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障,强化对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以此推进监察留置以及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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