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
自治权的相关文献在1959年到2022年内共计5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9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736篇;相关期刊376种,包括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各省市区水泥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等;自治权的相关文献由609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才发、姚俊开、张文山等。
自治权
-研究学者
- 宋才发
- 姚俊开
- 张文山
- 张殿军
- 李昌道
- 李瑞
- 张凯
- 张洁
- 彭昕
- 江平
- 潘红祥
- 王培英
- 黄基泉
- Luca Zan
- Paolo Ferri
- 万荣根
- 严跃平
- 乔杰
- 于冰
- 余建立
- 刘亚敏
- 吕芝慧
- 吴国舫
- 周湘林
- 唐讯
- 夏晓林
- 戴小明
- 方盛举
- 曹阳
- 曾华群
- 朱倩
- 李卫国
- 杜治政
- 杨发仁
- 杨恩路
- 杨文忠
- 沈寿文
- 温华
- 王传发
- 王允武
- 白明政
- 盛义龙
- 菲利普·G·阿尔特巴赫
- 许进品
- 赵泽洪
- 赵福厚
- 邓志
- 郭锐
- 都淦
- 马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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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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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作为国家最重要的高等教育实施机构,肩负着传承、传播学术理念及管理、教育学生的双重责任,也面临着自治与法治的平衡难题。一旦学生违反纪律性规定破坏了教学、管理秩序,高校如何在兼顾处罚与教育的基础上行使权力对学生行为予以规范、惩戒,这是学生个体性、独立性意识越发突出的今天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为实现高校教育目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明析高校惩戒权的来源、性质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内容,并在梳理高校治理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基础上,厘清二者之间的冲突,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加强对高校纪律性惩戒权的法律控制,实现二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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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生;
张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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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治理有效双重目标驱动下,村级治理需要国家力量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紧密配合。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适度的国家行政权力介入;另一方面,乡村治理有效同样离不开村民自治的治理作用。然而,现实运行中的村级治理却呈现出行政势强、自治势弱的非均衡态势。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分析后发现,国家行政权向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嵌入、正式治理规则对非正式治理规则的功能吸纳以及村委会在上下衔接过程中的角色离散共同促生了“非均衡”的村级治理形态。在现实面向中,构建行政与自治“一体双轨运行”的治理结构,发挥行政与自治“双轨一体协同”的治理功能,完善“党建双向统合”的一体衔接机制,将有助于实现二者的有效统一和双向增强,进而提高村级治理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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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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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监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权,这决定了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监察独立是有效反腐的前提条件,监察权中央化有利于实现监察独立。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国家监察工作不具有地方特色,而是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这决定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无权制定监察法规或监察规章,只能制定监察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不是自治机关,监察权不属于自治权而是中央事权,这决定了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变通适用《监察法》和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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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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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广东省辖区内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3个自治县,自上世纪80年代拥有立法权以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民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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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显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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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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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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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可根据其民族文化、地域特色而将法律予以变通,更适用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由国家赋予一定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文以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切入点,阐释以及特征分析与思考,论证法律变通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对不断完善民族地方的法治建设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对我国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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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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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如今的高校法制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发展需求了。在对各个高校的法制进行渗透的过程当中,高校的自治问题依然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同样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中国的教育法制针对各个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确定各个高校的自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对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完整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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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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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自治县多地处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进程缓慢.相较于第二产业的引进,旅游业依托自治县当地文化和生态资源成为了当地扶贫的支柱产业.在"两山论"背景下,绿色发展成为主流趋势,生态旅游成为民族地区发展旅游的必然选择.自治县发展生态旅游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明确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协调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冲突.通过分析生态旅游产业对法律和制度构建的需求,明确该领域法律供给的缺口.在完善一般立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县的地方优势,充分行使自治权中的民族立法权,讨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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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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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的自治权,可以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区矫正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设立目的、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经验中获得正当性根据.未成年人自治权的行使应当合理平衡自治权与监管权、矫正协助权的关系,合理划分矫正的惩罚性与教育性的比例.在运行中,应当重点从构筑"保护未成年犯健康发展"的社区文化理念、夯实协助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发挥工读学校作用、注重参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设计等方面构建自治权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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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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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刷脸入校"源于高校自治权,该行为违背政策倡导以及高校的社会责任,并且可能会对周围居民的相邻权产生侵害.制定依据的缺失、法治意识的弱化、备案审查机制的不完备、秩序追求的盲从等问题,是"刷脸入校"管制措施产生的主要诱因.需要完善制定依据,明确必要限制;提升法治意识,摆脱恣意自治;确保程序正当,提升约束效果;确保合法性审查,实现监督机制全覆盖;遵循比例原则,兼顾衡平发展;互为权利义务,共建和谐校园,进而对高校"刷脸入校"进行法律规制,确保依法治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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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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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20年之后,新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法)在争议中降生了.无论还存在多少令人遗憾的欠缺和令人失望的遗漏,新法在推进当事人程序自治权方向上的努力仍是令人瞩目的.在微观层面上,新法在管辖权、审判程序、以及具体程序行为的当事人选择权等方面大量引入程序性合意机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司法权配置的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宏观层面上,新法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司法确认、支持和保障,将推动民间调解、商事仲裁等社会自治性解纷体系的发展和逐步健全.新法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而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程序规范,从而“意思自治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了完整的内涵。以当事人自治和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的程序性合意。不过,新法在建立意思自治型诉讼制度的目标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在政策倾向上,司法先行调解的规定实际上部分架空了当事人的诉讼途径选择权;在制度架构上,本次未实现家事诉讼与商事诉讼等不同类型程序的分类建构,因此其中意思自治和当事人合意的差异性也无从体现;在立法思路上,职权控制模式的惯性色彩依然浓厚,通过当事人程序性合意替代法官程序裁量权、过滤程序的内在缺陷、增加程序机制的弹性的思路并不明晰,立法在依赖当事人自治权制约司法权滥用与借助司法权裁制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权利的紧张关系中难以找到平衡支点。如果进一步引入程序事项上的合意机制和增加当事人自治,将有助于改变诉讼法单纯依赖纵向调整模式在程序技术上面临的多重困境—增加程序的硬度则可能给当事人增加某些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保持程序的灵活性则要么增加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的几率、要么依赖于法官对程序的控制权从而给法官预留太大的操作空间。一般而言,当事人的程序事项自治权与法官的程序事项裁量权是构成某种此消彼长的制约关系。本次民诉法修改除了在发回重审等程序事项上直接取消或压缩了司法裁量权之外,主要是通过增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或参与权来制约司法裁量权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选择权限扩大,法院裁定管辖的裁量权限缩小,应进一步增设当事人合意选择初审级别管辖权,以替代司法裁量管辖权下移,当事人合意放弃审级利益,除了在如前所述的初审程序中通过协议管辖放弃更高级别管辖权而自愿选择较低级别法院审判之外,还包括在上诉程序中,对于尚未获得一审裁判的实体事项,当事人各方通过合意放弃获得两级裁判的权利,而由上诉法院直接对该事项作出终审裁判。新法增加了当事人合意选择鉴定人的规定,除了在诉讼程序内部加强当事人合意机制之外,新法在当事人权利实现途径的自主选择性和适宜性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调整,建立了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同时放宽并规范了对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支持和保障诉外解纷途径,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将纠纷提交司法或司法外途径解决的自治权。特别是新法限缩了司法对仲裁的实体审查权限,使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司法的尊重、支持和保障,也为潜在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提供了变相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