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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63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074篇、会议论文278篇、专利文献10066篇;相关期刊128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7种,包括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等;法律监督的相关文献由6062位作者贡献,包括曹建明、贾春旺、张智辉等。

法律监督—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074 占比:37.00%

会议论文>

论文:278 占比:1.69%

专利文献>

论文:10066 占比:61.31%

总计:16418篇

法律监督—发文趋势图

法律监督

-研究学者

  • 曹建明
  • 贾春旺
  • 张智辉
  • 蒋德海
  • 谢鹏程
  • 万春
  • 樊崇义
  • 徐本鑫
  • 金波
  • 高景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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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本才
    • 摘要: 进入新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对检察工作发展提出“四大检察”新的重大布局,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标志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职能运行模式的重塑与基本定型。为做实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有必要在深入考察“四大检察”提出的时代背景与战略价值、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的前提下,梳理分析“四大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行路径规划,使检察机关能够针对不同监督领域、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中存在的痛点与难点,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有针对性地优化监督方式,使各项具体监督权能,相互衔接,相互耦合,融合发展,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质效。
    • 徐本鑫; 徐欢忠
    • 摘要: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依据不明确、运行阶段不清晰、运行目标不合理等问题,这导致了权力配置错乱、权力性质模糊和司法资源浪费,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将调查核实权运行限定在从立案到发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通过明确调查核实启动程序、规范执行调查核实方案和发挥调查核实终结报告的程序控制作用,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 赵勇; 徐本鑫
    • 摘要: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证据调查与案情核实的关键手段,既具有履行检察职能的担当性,又具有维护公益的目的性。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有的随意启动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证明标准适用不当,调查核实权的内容范围超出职权边界,导致权力运行存在风险。究其成因主要有:调查核实内容范围缺乏细化解释、启动程序欠缺具体规定、证明标准适用规定不清。建议从以下方面优化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将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限定在诉前阶段,限制调查核实内容范围;将“在履职中发现”和“依法定程序立案”作为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条件,并明确调查核实权启动审批程序;在诉前阶段适用“初步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同时,应将诉前调查核实与立案前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相区别。
    • 赵炜
    • 摘要: 施工央企对于建筑施工行业平稳发展、科技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项目部是施工央企的基石,为施工央企在新时期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对基层项目部的帮扶同时,也要进行对基层项目部的体检。通过探讨基建项目纪检监督与法律监督体系的融合,实现新时期对基层项目部的高质量纪检监督,在党的领导下助力施工央企以崭新的姿态投身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 王海军
    • 摘要: “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将“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立法内涵为注重法律监督下重建法制权威,是在中国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机关,侧重刑事诉讼监督和打击犯罪。1982年宪法使“法律监督机关”成为了宪法规范上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职能和诉讼制度改革而侧重于加强诉讼监督,并在监察体制改革下进行了自我更新,成为与监察委相互配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是人大体制下权力分工模式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选择,以及参与宪制层面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内涵具有延展性,会随着立法修订和制度变迁衍生出新的内涵和解释,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特性。
    • 陈智恒
    • 摘要: “余金平案”引发了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适用范围的讨论,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但其在我国仅体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二审抗诉本质上是法律监督,其效力是程序性的,即使抗诉认为原判畸重,请求减轻刑罚,但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二审法院仍然可以加刑。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适用模式,认为该原则在我国仅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形,且二审法院加刑并非行使控诉职能,“余金平案”二审改判无可指摘。
    • 祖佳奇
    • 摘要: 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国家腐败问题,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造成了与检察机关权力的重叠。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察权与检察权的碰撞。有些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规定中是不一样的;还有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而《监察法》未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两个机关权力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的衔接;留置与人身强制措施的衔接;证据审查中的衔接;以及对立案时间节点的确定。目前,监检衔接还不够成熟,在证据、律师介入、检查机关提前介入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
    • 李娟
    • 摘要: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建议具有“刚”性和“柔”性特征,但“刚性”不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源于检察建议的质量,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厘清检察建议的概念边界、细化制发规范、制定文书指引、构建完善听证、送达、考核机制,实现检察建议“刚性”,更好地参与国家社会治理。
    • 原佳丽
    • 摘要: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方式正在不断拓展,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向被建议单位提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制发检察建议中,检察机关需克服跟踪监督的意识不强、对策建议的精准度不足等问题,通过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策针对性、强化跟踪监督等,保证检察建议刚性作用的发挥,从而真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 田夫
    • 摘要: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法院实行审判监督,源于苏联。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已形成清晰的审判监督概念,其后的“监督与公诉二元职能矛盾论”“监督一元职能论”则导致了对该概念结构的不同认识。1949年后,中国移植了苏联主流的审判监督概念。但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律监督概念教义化,审判监督概念实现了中国化。1996年后,“法律监督冗余论”对审判监督进行了强烈的批判,“法律监督关系论”则为击败“法律监督冗余论”并证成审判监督开辟了空间。审判监督体现在支持公诉、庭审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诸环节,是体现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关键阶段。它对正确认识公诉的性质和地位、公诉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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