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41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68篇、会议论文91篇、专利文献450篇;相关期刊113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54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亚太诊所法律教育论坛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等;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由4553位作者贡献,包括颜运秋、徐本鑫、汤维建等。
公益诉讼
-研究学者
- 颜运秋
- 徐本鑫
- 汤维建
- 邓铁军
- 周晓明
- 黄忠顺
- 齐树洁
- 伍玉功
- 张旭东
- 李娜
- 肖建华
- 肖建国
- 胡卫列
- 苏文卿
- 刘家璞
- 吴凯
- 唐开元
- 张军
- 本刊编辑部
- 李响
- 李蒙
- 杨帆
- 田凯
- 余彦
- 刘洋
- 刘立新
- 刘辉
- 刘道远
- 周春丽
- 唐叁强
- 唐玉富
- 崔汪卫
- 张峰
- 张牧遥
- 曾于生
- 李伟
- 李娟
- 李媛
- 李立峰
- 李艳芳
- 李长健
- 王太高
- 王宗廷
- 王小钢
- 王新红
- 王晓京
- 王琳
- 贾霄燕
- 赵辉
- 邹筱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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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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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实践为驱动力,以制度为凭借,契合了海洋治理的时代需求.推动该制度的制定,既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定位之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冲突,又涉及海洋案件调查举证之难、评估鉴定之困.从法益内涵、制度规定、诉讼主体深层次剖析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恰适性、与传统民法理论建构的逻辑承接性,以及运用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可践性,可奠定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运用制度性思维明晰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结构、赔偿的程序规则及配套规则,方能以"公益"之吴钩和"惩罚性赔偿"之利剑,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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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志坚(文/图);
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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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见证了历史风云的传奇火车站——南京浦口火车站,是前人留下的宝贵遗产。为了保护好这一重要的铁路文物,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联合属地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江苏、上海两地的铁路部门,开展了历时3年的专项保护行动,让百年文物重新焕发出历史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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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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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方面的都获得了显著成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发展恶化带来的严重障碍,它一直影响着并挑战着公众的敏感神经。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已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环境公益的一种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中国的国家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文通过简单分析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异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及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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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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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生物多样性自身广义性相较,目前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当中,法院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这一领域,且在保护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之名近乎成为唯一起诉主体,致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陷入“虚化”状态。实质上,在“二元论”语境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并非形成必然的单线式诉讼结构。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冲击与检视,全面分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公益诉讼衔接的三种路径——优先权、代表论和范围说。尽管附带公益诉讼具有节省资源的经济优势,但这种回避行为却以牺牲法律公信力为代价。为避免检察院形成“垄断性”保护,在立法已赋予其索赔权基础上,充分发挥与激励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救济效能,同时基于未来立法发展趋向和操作便利的角度,应以范围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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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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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性质定位尚不明晰,基于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考量,个人行为轨迹信息应当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个人行为轨迹信息从识别的标准、识别的相关性、识别的可能性的角度分析可以满足“可识别性”的要求。人格权禁令制度可用于覆盖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的保护;传统诉讼与公益诉讼应成为保护的基本途径,在这一特殊的诉讼类型之中需要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数额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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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
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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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母亲河,长江流域各项资源都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紧密相关,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了更好地治理长江流域水污染,需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基本理念,不断加快流域立法进程,配套相应的司法措施以及其他措施,革新管理体制。当下,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存在政府间合作力度不足、饮用水污染治理领域立法滞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必须要加强政府间合作,加快饮用水污染治理领域立法进程,健全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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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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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2009年被以“十倍赔偿”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以来,惩罚性赔偿就一直活跃在我国的食品安全诉讼当中,借助其激励(受害者)、惩罚(违法者)与震慑(后来者)并重的功能,在食品安全诉讼当中贯彻党中央所提出“最严厉处罚”的治理方针。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一核心要点,相关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从中受惠,而且还多为职业索赔者把持。有必要检讨其在构成要件、赔偿金额、审理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使惩罚性赔偿真正发挥出“杀一儆百”的公共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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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鑫;
徐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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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依据不明确、运行阶段不清晰、运行目标不合理等问题,这导致了权力配置错乱、权力性质模糊和司法资源浪费,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将调查核实权运行限定在从立案到发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通过明确调查核实启动程序、规范执行调查核实方案和发挥调查核实终结报告的程序控制作用,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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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出行环境对残疾人更友好了近日,由全国人大代表等20人组成的考察团来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听取该院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当大屏幕上出现双城北站整齐一新的无障碍通道时,代表们纷纷点头称赞。辖区内245个火车站,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600余个,排查出案件线索62件……针对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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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元金;
李娟;
夏爱文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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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并推进长江生态保持健康良好状态,是义不容辞的应尽之责.因此,需要系统分析目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现状及执法现状,研究长江流域生态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笔者以E市相关调查为视角略抒管见,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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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琳;
顾烨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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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干流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形势依然紧迫而复杂.根据《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③,长江干流江苏段总体水质2003-2011年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2012-2017年符合Ⅲ类标准④,该省废水排放总量从2003年的42.1亿吨增长到2015年的62.45亿吨⑤,主要入江支流水质除2015年总体处于中度污染外,在2009-2017年中的其他年度均总体处于轻度污染.根据《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⑥,长江口水质2003-2005年较差,2006-2007年重度污染,2008-2017年极差.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可以借鉴线上线下一体化理念,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益诉讼探索网络化新模式,开辟信息化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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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
王立兵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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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全力打好以长江生态保护修复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一江碧水.固废跨区域污染防治作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一极,其治理好坏,直接关系到长江经济带能否健康、绿色发展.为更好的研究长江经济带固废跨区域污染防治机制,本文从长江经济带重要省份湖南省固废跨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调研活动所取得相关情况和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固废跨区域污染典型案例作为研究样本,去梳理发现当前长江经济带固废跨区域污染的现状、特征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并试图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视角去丰富、完善固废跨区域污染防治机制,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健康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助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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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舸;
孟祥凤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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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8年美国学者哈定在《科学》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他在文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公地悲剧"实质上是公共利益的损失.为破解长江生态环境等“公共牧场”的“公地悲剧”,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己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从法律层面切实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然而,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关于公益诉讼具体的法律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尚处在摸索发展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功能,完善程序保障,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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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荷月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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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长江经济带开发战略的首要任务,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参与机制将成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和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正式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实践中要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长江生态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创新办案模式,整合资源,构建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机制,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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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红梅;
刘艳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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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针对行政案件审判的集中管辖,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集中管辖,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与法院集中审理相对应的办案工作机制.最近,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推进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目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较多且不统一,针对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亦有不少学者、法官提出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的观点.本文结合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对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司法管辖问题作一些浅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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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萍;
杨杰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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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经济带横跨九省二市,是中国乃至世界规模最大的内河产业经济带,加强其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建设水平,事关千秋万代,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定职能,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由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作为复合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开放性的特征,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呈现出管理分割性和地域限制性等特点,这就要求沿江各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中尤其注重构建科学、合理有力的协作机制,突破管理层面、地域层面以及不同主体层面的利益纠葛,形成统一的跨区域的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和环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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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韵竹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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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经济带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11个省市,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生态安全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根本基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迈开实质性步伐.新形势下,谋划以公益诉讼为着力点,发挥检察机关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获取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案的起点和基石,而公益诉讼指向的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涉及多区域联动,这当然地排除了当事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被动监督的静态方式,它要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动态中发现线索,履职监督.因此,现阶段,公益诉讼个案线索发现难成为限制检察机关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发挥职能的重要壁垒,如何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成功转化为案件并最终形成司法力量是当下检察机关提前公益诉讼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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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潇筱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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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新格局提出的一项国家级区域发展战略.上海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是整个长江经济带的龙头,但也同样面临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水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遭受侵害威胁的情况.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积极贯彻上级相关指示,在市院的领导和三分院的业务指导下,以集中管辖本市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契机②,将公益诉讼工作置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大局之中,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全方位提升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