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专利文献232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文献由134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卫强、丁一鹤、任喜跃等。
上诉不加刑
-研究学者
- 丁卫强
- 丁一鹤
- 任喜跃
- 姜辛辛
- 徐曼俊
- 施李艳
- 李崇涛
- 熊洋
- 程龙
- 闫智勇
- 马彬
- 严本道
- 任卫东
- 伍金平
- 何延鹏
- 佟桂玲
- 倪君
- 冷泠
- 刘乐舟
- 刘云飞
- 刘小春
- 刘敏
- 刘泉
- 刘艳辉
- 刘计划
- 初殿清
- 卜洁文
- 卢建平
- 卢有学
- 卢雪枚
- 叶冬雪
- 吴晓军
- 吴高庆
- 周元嗣
- 周士君
- 周成
- 周泽
- 唐先华
- 姚彩云
- 姚森博
- 姜辣
- 姜雪燕
- 孔红波
- 孙佳伟
- 孟松
- 庞彦峰
- 张坤世
- 张志刚
- 张振高
- 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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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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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金平案”引发了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适用范围的讨论,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但其在我国仅体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二审抗诉本质上是法律监督,其效力是程序性的,即使抗诉认为原判畸重,请求减轻刑罚,但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二审法院仍然可以加刑。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适用模式,认为该原则在我国仅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形,且二审法院加刑并非行使控诉职能,“余金平案”二审改判无可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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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有学;
陈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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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由于当前对其理论根基的研究不深入,致使相关规范与理论的不协调,主要体现为二审抗诉、审判监督程序与该原则的关系争议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根基应坚持“合并说”,也即权力制衡原理与人权保障理念的结合。“合并说”有助于梳理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理念的关系,彰显了该原则的价值。发挥“合并说”的功能,促进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有利于被告人的二审抗诉应受该原则的限制。对于二审适用该原则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提起再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检察机关才能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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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贵;
熊用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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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争议,也引发了理论界的关注与探讨。要理解与认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须通过不同理论争议及立法例全面把握其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核心及适用例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等同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立法尚未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予以明确的定位,理论界未形成系统、统一的认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上诉时处理不一、在重审及再审程序中适用被架空以及“不利益”判断标准不明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正名,在立法中明确其基本内涵,相关司法制度予以必要的回应,在中国法语境下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进行全面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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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蕴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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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立法者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权而非实体权.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仅以启动二审程序的主体为受限依据而非提起理由,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规定亦应只受启动主体的限制,而不应受启动理由和诉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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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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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抗诉的法律监督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即使抗诉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检察官上诉(抗诉)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日、德不同模式.在日本,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负有请求正当适用法律的职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人上诉或者辩方其他主体为了被告人利益上诉,检察官上诉即使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也不属于"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上诉",上诉审法院改判不受限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检察官得为被告人利益上诉;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了其利益由检察院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对于行为法律后果的刑罚种类及刑度上,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我国与日本模式相同,是否改采德国模式,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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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丽;
欧阳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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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判决的争议,主要关注点在于,一审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是否程序违法以及二审的改判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第2款之规定,在一审法院以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为由,要求控方改变量刑建议未果的情况下,进行改判并不违反程序规定.从法理角度分析,检察院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在本案中,二审加重刑罚的判决亦属合情合理.但实体方面,二审对于自首的否定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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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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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金平案"提出了上诉不加刑的规范适用问题。既有观点认为,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应受上诉不加刑的保障,故"余案"显属违法,但此观点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是单纯的原告当事人上诉,而是具有法律监督性质,其制度效果在于引发二审对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与纠错,故不应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对于"余金平案"的正确处理,需要充分认识其认罪认罚从宽性质的特殊性。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辩双方由对抗转为协商,认罪认罚具结与量刑建议具有"协议"色彩,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做"为被告人利益"之推定,具有"当事人"或"准代理人"上诉的性质,不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故应适用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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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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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金平案"提出了上诉不加刑的规范适用问题.既有观点认为,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应受上诉不加刑的保障,故"余案"显属违法,但此观点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是单纯的原告当事人上诉,而是具有法律监督性质,其制度效果在于引发二审对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与纠错,故不应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对于"余金平案"的正确处理,需要充分认识其认罪认罚从宽性质的特殊性.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辩双方由对抗转为协商,认罪认罚具结与量刑建议具有"协议"色彩,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做"为被告人利益"之推定,具有"当事人"或"准代理人"上诉的性质,不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故应适用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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