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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长沙
  • 出版时间: 2012-04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会议文集: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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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是否依法妥善处理好被监管人死亡的各项工作是事关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大事.笔者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从一名检察官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参与被监管人死亡的法律依据和原则,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参与被监管人死亡的处理机制,提出避免被监管人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建议,指出检察机关、监管场所及上级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被监管人死亡处理工作。扩大狱务公开,推进行刑社会化。尽快修改《监狱法》关于罪犯死亡处理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建立特困救助机制,施予人文关怀。
  •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这一原本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试运行的"西方概念"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文本,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实践证明,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上,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途径,除了在加强立法、办案等措施外,还应注重在强化监督方式方法上取得实效.
  • 摘要:针对超期羁押这一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临沂市院监所检察部门自2008年开始专门组织精干力量,对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超期羁押“久治不绝”的根源,除立法缺陷外,主要在于工作机制的不完善。临沂市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治理超期羁押,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研判纠防超期羁押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认真定位工作思路,努力使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确保《手册》(信息卡)的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实践证明,我国的纠防超期羁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地方司法机关能够克服,有些问题地方司法机关根本克服不了,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才能解决。
  • 摘要: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都离不开特定的客观环境。渝北区检察院建立预防超期羁押的“一证通”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法制环境中形成的。渝北区检察院从预防超期羁押的实际出发,对过去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寻找超期羁押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几经周折才研究出能有效防止超期羁押久清不绝、前清后超、边清边超顽症的“良方”,使预防超期羁押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制约机制。“一证通”制度推行以来,不仅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侦监、公诉、职侦部们受到了欢迎,也得到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一证通”制度运行中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改变了签发权制度的特点。第二个特点,就是用规范化的制度来约束执法者的行为,促使执法者在履行职务时牢记案件时限要求,从思想和行为上主动防范超期羁押。第三个特点,就是节约了司法成本,不仅为三家法律文书的印制节约了大量资金,免除了办案人员反复填写换押票、提讯证的重复劳动,也减轻了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工作压力,还使看守所干警从一度造成换押提讯提解混乱的局面中解脱出来,能集中精力把看守所的其他工作搞得更好,渝北区检察院建立“一证通”制度的目的,就是希望监所检察部门能通过制度的办法来有效预防超期羁押的发生。
  • 摘要: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检察监督方式,着重监督社区矫正裁决、交付、管理、变更、终止和权益保障等各环节其他参与主体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司法、执法行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展开,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显得益发重要.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着立法不完善、信息联动机制缺乏、队伍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必须在完善立法,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加强对被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救助等方面下功夫,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 摘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对拟社区矫正对象全面考察的一种重要文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拟社区矫正对象假如社区矫正的效果,理应成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由于当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存在法律依据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审批程序,救济措施缺位等问题,致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指出当前社区矫正对象包括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种对象所涉及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均不同,但又有相同之处。因此必须在坚持基本内容包括拟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等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涉及不同对象的评估调查。在把握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法律地位的重要环节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如何进行评估,即强化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法律地位的主要方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 摘要:软法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监督中依职能开展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是一种"软监督",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价值明晰,实现了同样的监督效果,运用形式灵活,成本节约,适应了"软法"治理的需要.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软法建设,必须要健全和完善权力的软控制机制,通过广泛的有效的自律、互律和他律机制加以保障;建立社会共同参与机制,趋向于"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建立开放协调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定位.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佳,监督保障机制不到位的情况,应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建立社区矫正流程卡制度,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力;完善检察监督保障机制,构建一体化监督机制,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效.
  • 摘要:文章介绍了梧州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制度是法律制度构建中“谦抑性”的价值追求体现,“谦抑性”要求以最小的刑罚执行投入,获得最大的刑罚执行效果。梧州市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现状尚未体现与社区矫正制度价值完全一致,建议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实施“三加强、两提高、一制度”,以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 摘要:文章对2009年以来H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以期切实根治这个"顽疾",对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长效机制,推动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的立法工作建言献策.指出针对现状,降低H省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发生几率,是积极应对被监管人死亡事故处置难的当务之急,防止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和降低正常死亡生几率,应树立人权至上的观念,严格落实各项专项监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被监管人生产生活条件,应对死亡处置新形势应加强死亡处置的立法工作,赋予死亡被监管人近亲属的起诉权,建立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纠纷终决机制,规范死亡处置监督程序,增强事故处置的透明度。
  • 摘要:文章指出就当前我国死刑执行监督现状而言,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究其根源,有的是立法不明,有的则是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违法失职所致.为此,应予以立法及司法的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完善死刑执行监督,应当首先从源头上找问题,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进而推动死刑执行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完善对死刑执行根据的监督,着重看上述执行根据是否完备、作出上述根据的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近年来已发生过好几起“枪下留人”事件,人命关天,检察机关在讯问被告人遗言、验明正身、监督刑场执行等环节中如发现任何疑点,都要果断制止,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抗诉的要及时提出抗诉。同时,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提出申诉的,要及时受理他们的申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这也可以说是死刑执行监督权的延伸。
  • 摘要:监所检察权主要是一种诉讼活动监督,其次属于行政执法监督.当前监所检察具有职能综合性、内容广泛性、对象多样性等特点.监所检察面临着地位下降、职能转变不适应、措施乏力、实效不明显等现实困境,亟待改革的方向是对内部机构重新调整配置、适度拓展监督的范围、进一步强化和剥离部分职能.
  • 摘要:文章分析了南宁市当前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阐述了当前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提出在没有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部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处、科),履行监外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适应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对执行地派出所批准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外出经商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罪犯本人。对不到派出所报到的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及没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近期活动情况、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违反外出请销假、迁居、会客审批制度,不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不服监管既没有构成犯罪又没有达到收监条件的监外罪犯要督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监外罪犯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要不断加强与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沟通。
  • 摘要:文章就如何加强监所检察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如何改革监所检察绩效考核机制进行了探讨,当前监所检察的主要方式是派驻检察,派驻检察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具有特殊性,由于没有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建立专业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现行的考核机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以“院”为单位对检察业务进行整体考核的机制的框架下,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殊、复杂性,就如何改革监所检察绩效考核机制,重点针对如何科学考核,如何发挥考核机制的效能等问题,笔者建议采用科学考核方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在考核内容上,抓住重点,全面考核。在以“年”为单位的考核机制下,全程考核的主要做法是:行通报的同时,对得分情况进行公布每季度或每月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布。通过检察专线网,按照每月通报考核得分的方式,将各单位上月的工作情况,考核得分情况通报到每个单位,每个派驻检察室。监所检察具有业务繁杂,工作量大,工作环境艰苦等特点,如何调动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显得十分重要。要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绩效考核的作用,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培训、提拔、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增强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效能。
  • 摘要:通过对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自2006年至2010年间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统计、分析,来尝试采用数据分析的方法说明我国的羁押制度在现行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审前羁押“必要性”标准应当进一步明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及预防再犯两个方面,明确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标准,从而做出是否解除羁押的决定。人权入宪给羁押制度带来重大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深化检察改革,本着文明、法制、保护人权的指导思想,探索建立切实保障羁押制度正确执行的运行机制。以羁押必要性检察监督为角度来探讨刑事羁押的司法审查,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以检察机关的部门联动为依托,通过建立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的工作机制,来实现对刑事羁押的司法审查,但毕竟受到了现行法律规定、体制、执法环境的局限。而制度构建也仿佛积薪,需要累计性的努力,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被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真正实现“等候审判的人被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需要进行完善立法、转变执法理念,以及改革工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 摘要:笔者结合我国假释适用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假释机制,强化假释法律监督,提出了一些看法,指出我国的假释制度是在借鉴、吸收国外假释理论的基础上揉进我国法文化传统、结合我国实际发展起来的,己初步形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假释制度,对促进罪犯弃旧图新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假释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失,假释制度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尚存在诸多问题,提出应建立和完善对假释案件的同步监督机制,给予《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强制执行力,增强检察机关书面建议、纠正违法的权威性。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假释建议权,是目前不仅必要并且可行的程序设计,可以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假释制度中的监督作用。
  • 摘要: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在探索完善假释建议权进行了探讨.指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己赋予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在应呈报假释而未报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开展调查,进而提出适当的建议,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即享有假释的权利。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初步具备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出假释建议,在实体考察和建议程序上都需要按法律的规定办理,此项工作可以主要由驻监检察室负责,驻监检察室主要通过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重点人进行监督,进而提出假释建议,提高特定人群的假释适用率。建议假释的最终目的也是为推动监狱在办理假释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功效,激励在押人员积极改造,减少服刑成本,缓解监管压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 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已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如何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中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是人民检察机关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试图从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角度谈谈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提出我国的羁押救济制度,应该是以充分保障人权为直接目的,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在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通过主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等方式,按照设定的工作程序,对己经批捕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制度。工作机制,是一项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载体和保障。构建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必须建立起科学的、严密的、系统的工作机制,使之法律化、程序化、标准化。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羁押救济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是争对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向前发展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如何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如何充分发挥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功能性作用,是每个法律人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 摘要:本文从实证角度,以近年来某市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羁押现状为例,对未成年人犯罪高羁押率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在适用刑事羁押措施上受立法、执法观念以及客观条件三大原因的影响,提出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构想.
  • 摘要:在我国"执检分离模式"下,减刑、假释的提请权和审批决定权分别归属监狱和法院,减刑、假释的整个提请和审批环节检察机关都无从监督介入,监督缺位引发权力恣意.而事后监督的效果也差强人意.构建"从监督真空到三点一面","从单线行政审批到等腰三角对抗","从监督手段单一到方式方法多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检察监督格局,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资源和制度上的支持,是保证减刑、假释公正运行,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然选择.
  • 摘要: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一直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放纵服刑罪犯,损害刑罚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监督,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在比较研究中西方对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在现有法规范的条件下,认为可以引入审计思维模式进一步理清监督的程序,抓住监督的重点,对减刑、假释进行有效的同步法律监督,从而使刑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 摘要:最高检用3年时间对刑事审前程序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全国200余家基层检察院、200余家看守所,召开300余次专题会议,与500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交流,最终提出建立“驻所检察官提出变更羁押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驻所检察官提出变更羁押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利救济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意义深远。该工作机制对履行监督职能、发现羁押存在问题、适时提出检察监督建议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这项制度实质上构建出全新的检察监督机制,即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中心,全程监控审前羁押阶段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和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使监所检察部门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全面提升监所检察部门在整个检察机关的业务属性,促进依法公正行使监所检察职权,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利救济机制、落实检察监督权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这种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规制国家追诉权力违法运行的最现实的选择。
  • 摘要:社区矫正源于于西方,是指以社区为基础而进行的的罪犯矫正.我国200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在社区矫正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有法律、法理依据,也是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在监督社区矫正中存在职权定位不明确、自身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监督方式与手段等问题.而要厘清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的身份地位,一是要准确界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内容,二是要延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阶段,三是要健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
  •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新型刑罚措施已经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确认,但关于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交付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易造成脱管、漏管.针对此情况,全州县检察院发挥能动性,主动联合公、法、司等部门,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交付工作的新途径,与该县法院建立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罪犯法律文书抄送机制",推动检察监督机制的创新.
  • 摘要: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热点,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一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三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妨害了司法公正。全市各级公、检、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深刻认识超期羁押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具体体现,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并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发挥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依法追究犯罪与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的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监督有关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推动和促进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定期向人大报告,尽量保证不发生新的超期羁押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以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面贯彻实施。
  •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载体,加大投入建设了"济宁市察机关监所检察信息指挥中心"作为工作数字化平台,把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管理、检察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为创新和改革监督模式作了积极的有益尝试及探索.指挥中心按照高检院规定设备的最高标准购置配备,依托高校技术支持,上联至高检和省院,下联至全部派驻检察室,建立起“一总四支”监所检察信息化工作系统,即:以指挥中心为总系统,包含四个分支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办案指挥系统。通过四个系统的使用和运行,大大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以“数字化平台”对监所检察监督模式进行创新,是监所检察改革的一项新的尝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探索和科学总结,以期成为提升监督成效的重要途径。
  • 摘要:当前监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种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增多,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中的诸多问题逐渐凸显.本文以C市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为考察对象,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剖析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加强检察机构建设、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等方面来加强我国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建议.
  • 摘要:跨越两届人大,先后四易其稿,终于三读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称"新法")亮点纷呈,谱写一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史诗.新法扩大了监外执行适用范围,设立了同步监督机制,明确了收监程序,规范了考察罚则等,其中将监外执行审查监督同步化,尤其值得称道.原法规定检察机关事后监督方式,不仅在学理上备受质疑,实践中也诱发了以保代释,狱政腐败、脱管漏管等问题.新法将检察监督全程化,矫正了原法"二律背反"的弊端,规定"监狱、看守所应将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同时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不当并提出书面意见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摘要:文章指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借鉴西方经验对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正处在转型期.必须强化检察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各环节依法、规范,提高司法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 摘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本质和现实需要,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措施乏力等问题.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建立"联名送达、联合督查、联点帮教"的社区矫正监督"三联"机制,转变了监督方式、丰富了监督内容、强化了监督力度.
  • 摘要:《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制度,简单说,是指以图表的形式将监外执行的主要环节的重点内容予以流程化、具体化的一种规定。2008年6月,经检察机关提议,重庆市政法机关在监外执行工作上开始试行《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制度(以下简称流程卡制度).三年多来,全市累计接收本市政法机关裁决的监外罪犯3万人左右,各交付执行机关共填发"流程卡"1.8万余份.执行流程卡制度,使重庆市滥外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明显增强,监外罪犯违法违规和重新犯罪情况逐年减少,特别是脱漏管现象急剧下降,促进了监外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 摘要:本文对开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讨,指出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属于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有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总的来说,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体系是完备的,既有救济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如缓刑),又有救济长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如假释)。但是受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主义)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选择适用社区矫正刑,严重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必须加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社区矫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目前,在贯彻“着眼于将来”的刑事执行理念的基础上,应加快修订《刑法》、《监狱法》,增加关于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制定《罪犯社区矫正法》或《罪犯社区矫正条例》,明确规定参加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社区矫正队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费保障和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处罚等内容。
  • 摘要:渝检二分院07-11年监所检察工作由粗到细,致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大大提升,为确保刑罚执行的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派驻检察室延伸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范围。着力组织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提高监督的刚性。高度重视办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调查情况看,虽然派驻检察室在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理念尚未深入。从纠正违法来看,连续三年都存在的问题有五类,包括违法收押劳教人员、劳教人员逃跑、牢头狱霸、(劳教期)刑期计算错误、减刑呈报不当等。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目前制约监所检察工作的瓶颈。
  • 摘要:云阳县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结合看守所监管实际,围绕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从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有利于调动在押人员遵守监管规定的积极性,有利于化解监管矛盾,有利于防范“牢头狱霸”滋生等方面研究制定评鉴的细则、标准、程序,最终实现评鉴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鉴的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涉及多个环节,为了防止评鉴过程中出现拘私舞敝现象,云阳县检察院加强了对评鉴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一个有机构成体,需要由看守所、检察院、法院联合实施才能实现。其中,看守所将考核评鉴人员表现好与差的材料制作成证据,送达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审查认为在押人员考核评鉴的表现情况符合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定,就在量刑建议书中对在押人员的评鉴情况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使法庭在案件审理时对在押人员评鉴表现情况予以特别关注。为了保证在押人员评鉴表现情况进入审判阶段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阳县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还特别将在押人员评鉴表现情况写入公诉意见书,并在发表公诉词时特别给予强调,让法庭在审理时加以充分考虑。
  •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刑法修正案(八)》虽然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在操作层面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中,乡镇检察室得以重新审视和关注.本文拟通过对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乡镇检察室设置模式、性质及职能定位的分析,从而厘清乡镇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间的内在联系,提出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乡镇有序开展。健立健全运行机制,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乡镇取得实效。
  • 摘要:文章介绍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下半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阐述了监外执行检察主要做法以及检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力度。对执行地派出所批准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杜绝此三类罪犯外出经商问题发生。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外出经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罪犯本人。对不到派出所报到的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及没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近期活动情况、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违反外出请销假、迁居、会客审批制度,不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不服监管既没有构成犯罪又没有达到收监条件的监外罪犯。要督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监外罪犯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为适应对监外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需要。应在没有设置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的市辖区检察院,正式设立刑罚执行检察科。以保证对监外服刑罪犯正确适用刑罚,确保国家刑罚制度的正确实施。
  • 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着手,深入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就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出了相关策略、办法和路径.
  • 摘要: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是刑事羁押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力量,应加强对刑事羁押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救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检察机关进行羁押监督的主要内容,芝罘和费县在试点工作中因地制宜,分别实行以侦监、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为主导的审查模式,对完善刑事羁押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 摘要:本文通过对2000年以来广西区内20所监狱适用假释情况进行实证考察研究,指出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是显而易见的,究其原因是在假释适用中没有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民众的普遍观念及社区承受能力,循序渐进;没有现代刑罚理念的支撑和广泛宣传以及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带动执法者、民众、罪犯观念的转变。假释适用率整体偏低,尚不能充分发挥应有功效,扩展空间很大,虽然地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中有关规定整齐划一的不足,但因实施时间不长,实际效果还不是很明显。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假释法律的状况,不仅关系到监狱机关的工作,而且涉及到我国刑法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更关系到刑法目的的实现。因此要更新观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对现代行刑理念的认识,以激励罪犯积极进取继而提高改造质量为切入点,从调整假释政策入手,使假释政策法制化、科学化。
  • 摘要:刑罚变更执行涉及对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决定着对服刑人员的实际处刑.但我国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且实行的是事后监督模式,这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矛盾与问题.针对这些矛盾与问题,健全和完善同步检察监督机制、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已成为形势所需.本文作者通过实证分析,结合工作实际从定义、实行的必要性、面临的困难以及完善四个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检察监督进行论述,旨在探讨一下该制度的建设,预防犯罪,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 摘要:笔者结合自身在监所检察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派驻监狱检察室后如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检察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指出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看,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由于在减刑、假释启动过程中,监狱集中成批提请,时间紧材料多,而检察人员少,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减刑卷宗,无法对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全面进行掌握,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一定程度上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不能真正做到监督到位。提出驻监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意识,高度重视减刑、假释检察工作,要会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针对当前减刑、假释过程中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单从程序上检察难以发现实际情况,驻监检察人员要强化办案意识,转换工作思路和方法,开拓创新,以减刑、假释的“源头”为着眼点,从审查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入手,发现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坚决一查到底,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同时,要加强同监管场所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扩大线索来源,深入监管场所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摘要:文章对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表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羁押审查包括罪犯的本人、家庭以及涉案情况等,分析了涉案的犯罪可能对应的法定刑分值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分值。
  • 摘要: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来纠正有问题的减刑、假释案件。如果检察建议书不被采纳,则执行监督就流于形式。为使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刑、假释过程监督中,更有效得发挥作用,防止执法暗箱操作,特别是祠私舞弊。驻所检察官提出减刑假释检察建议的首要前提是要全面客观评价罪犯的服刑情况。检察机关根据罪犯服刑情况提出减刑假释检察建议是为了加强对监所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的监督,防止监所人员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生,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检察监督效果的实现在于检察建议被刑罚执行机关的认同和审判裁定机关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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