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90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43篇、会议论文36篇、专利文献426篇;相关期刊1016种,包括江淮法治、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2014年科技强检电子信息系统研发与示范项目成果研讨会、第28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第十届全国检察长论坛·上海会议等;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献由747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厚健、廖崇甫、王飞等。
人民检察院
-研究学者
- 李厚健
- 廖崇甫
- 王飞
- 郭守宪
- 黄顺祥
- 张颖
- 当代宣
- 吴金洋(图)1
- 邓铁军
- 彭静
- 朱爱东
- 陈铭迩
- 王平
- 王霞1
- 牟伦祥
- 郭守宪1
- 陈晓昆
- 卢金增
- 本刊记者
- 潘强
- 苏勇
- 刘德华
- 刘思彤
- 李明
- 石雨浩
- 吴晓琳
- 尚林杰
- 张晓峰
- 无1
- 李尚坤
- 李玉娇
- 杨小龙
- 王军
- 王大伟
- 王灿
- 祁彪
- 窦兵雷
- 谭玉文
- 赵刚
- 韦晓兰
- 魏平寿
- 刘宇
- 叶红
- 吴军
- 吴金洋(图)
- 廖崇甫1
- 张衍路
- 徐一村
- 李晓宁
- 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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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澍;
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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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定罪、轻量刑"的网络犯罪治理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网络犯罪规定》)。其中,在与量刑密切相关的情节和后果层面,只作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实际上,即便是专门针对量刑的规范,也大多只是针对实体意义上的量刑,而量刑的程序以及证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某种意义上,这也是量刑层面"重实体、轻程序"的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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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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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将“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立法内涵为注重法律监督下重建法制权威,是在中国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机关,侧重刑事诉讼监督和打击犯罪。1982年宪法使“法律监督机关”成为了宪法规范上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职能和诉讼制度改革而侧重于加强诉讼监督,并在监察体制改革下进行了自我更新,成为与监察委相互配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是人大体制下权力分工模式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选择,以及参与宪制层面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内涵具有延展性,会随着立法修订和制度变迁衍生出新的内涵和解释,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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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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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委)、银保监分局:确保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根基,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含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下同)实施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和使用行为,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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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沛;
陈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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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界限模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检察监督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使得判处实刑罪犯并未交付执行,法律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罪犯未得到依法惩处的一种现象。本文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中的典型案例为例,以检察监督为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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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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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案件特殊裁量不起诉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少争议。立法未就何为“重大立功”、何为“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作出解释,这可能导致该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甚至引发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为了防止这一倾向,我国立法要求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该规定过于严苛,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内部不合理的办案理念和考核机制的影响,认罪案件特殊裁量不起诉可能被束之高阁。针对上述问题,不同改革方案被相继提出,但是皆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或者与该制度之间存在不契合之处。认罪案件特殊裁量不起诉是一项进退两难的制度,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历史经验,取消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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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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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定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概括定位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是基于对苏联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理解而创造出的中国式新概念,逐步在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转用到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上,并基于一般监督和司法监督职权的阐释,融入和适应当时的政治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在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正式入法成为法律概念,概念界定侧重司法监督,随后在1982年《宪法》中成为宪法概念,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由此定型。随着检察制度改革,“法律监督机关”的概念内涵在法律监督职权维度下不断得到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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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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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委)、银保监分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含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下同)依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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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一山;
苌伟力;
古惠英
- 《2014年科技强检电子信息系统研发与示范项目成果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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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新型诉讼监督模式的业务内涵,阐述了新型诉讼监督模式信息化发展理论依据,分析了其信息化建设理论,描述了诉讼监督系统的基本功能.文章重点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系统软件为视角,论述了新型诉讼监督模式的信息化实践与探索,包括研发过程、技术特点、主要功能、应用成效等内容.最后,文章对诉讼监督系统的发展提出了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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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轩宇;
李树新
- 《对接京津——改革开放 丰碑伟业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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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1月5日下午,市委书记冯韶慧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调研,看望慰问工作人员,并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市法检"两院"依法履行职能、做好新时代审判和检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张金波参加调研并主持座谈会.冯韶慧先后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审判大厅和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智能化档案室、网络运维中心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冯韶慧充分肯定了市法检“两院”近年来的工作成效,他指出,做好法检“两院”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紧密联系法检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以高水平司法护航廊坊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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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加山
- 《2018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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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针对当前涉嫌放火犯罪案件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不到位的突出问题,重点提出要突出人民检察院监督主体地位,同时多方面拓展监督渠道,解决消防、刑侦两部门因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而产生的不移送、不接受涉嫌放火犯罪案件的现象,为基层操作案件移送提供监督保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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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厚甫;
范丽艳;
刘海江
- 《2014年科技强检电子信息系统研发与示范项目成果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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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强检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信息化建设又是科技强检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搞好新时期检察机关检务支持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人民检察院检务支持管理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认为检务支持管理工作中应当牢固确立能动执法理念,通过明确检务工作规范,逐渐建立起一整套责任划分明确、职权配置合理、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检务支持管理体制,才能确保检察工作良性发展.检务支持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是充分并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有效的管理制度,大力开展电子检务,提高办公、办事效率,使信息科技最终服务于检察工作,实现综合办公自动化、检察队伍专业化、检务保障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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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兴;
孙玉琼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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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检察建议的具体适用仍然集中于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将检察建议运用到其他程序的法理与具体适用的探讨相对缺乏.本文探讨了检察建议的适用主体、内容、效力、范围及其具体程序等基本问题,试图合理配置检察建议权,使得检察权与审判权能够良性互动,实现民事检查监督的规则之治.检察建议的内容构成应当是具体明确且有事实依据,还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一般包括: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应当是局限于诉讼进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能是诉讼职权行为轻微不当或不规范,没有达到违法的较为严重情节且没有对当事人的正义诉求之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就不能视为是违法行为。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检察建议应当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这个监督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违法执行行为和执行不当行为,更包括贪污受贿,违法处分被执行财产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立即在检察建议回执上签收,检察机关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提出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令人民法院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令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此处的检察建议不包括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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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红军
- 《第十届全国检察长论坛·上海会议》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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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也是捍卫司法公正、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核心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工作推进科学发展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检察干警应当紧紧围绕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期待,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把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作为主要目标,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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