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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召开年:2007
  • 召开地:兰州
  • 出版时间: 2007-09-20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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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和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还建立了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探讨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性以及国家性,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监督职能在国际杜会具有普遍性,并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有限性进行概述,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同时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被监督性进行了阐述。
  • 摘要:诉讼是充满冲突和解决冲突的过程,这些冲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社会与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公诉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承担着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是国家用以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公诉权以国家权力介入诉讼,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节约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理性、实现社会正义等价值。树立一种对社会和谐的实现起推动、促进和保障作用的公诉理念,是公诉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思想基础。
  • 摘要: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形式合理性角度,分析程序规则应具备的“良法”标准,并据以剖析我国现行刑事程序规则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意见.
  •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应该成为一种司法上审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最终会发展成为一种救济性的、纯粹的诉讼程序,成为慎杀、少杀的程序性保障和被告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程序载体.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要实行权利性启动与推定性启动相结合的启动模式。实行类似折衷的启动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既保证了每一案件都能得到复核,发挥死刑复核的最大作用,并且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成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最终演化成为一种纯粹的诉讼程序。
  • 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程序为研究的起点,分析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问题,以期建立更体现诉讼公正、实现诉讼真实的鉴定制度。
  • 摘要:介绍了对搜查制度的理论价值评析,同时对各法治国家搜查制度的比较法进行了归纳,并从搜查制度缺乏司法审查机制、启动搜查随意性的执行程序、搜查中辩护权缺位等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现行搜查制度的缺陷,在比较世界各宪政法治国家具体的搜查制度基础上,以英美法系为参照对象,采取正当程序模式的向度来建构我国理性的搜查制度。
  • 摘要: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法定追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各方面的情况,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比起诉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本文拟通过对国内外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分析,就我国酌定不起诉的完善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探讨。
  • 摘要:总结了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置疑及评析,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明确死刑复核方式及需要跟进的法律监督工作、明确死刑复核期限并防止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等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 摘要:尽管司法实践中管辖权转移制度被广泛运用,但管辖权转移制度在制度设立、适用条件、司法实务等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弊病已日益凸显,从对该制度之质疑、重构两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探讨。
  •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变了我国"审问式"庭审调查的模式,确立了新型的"控辩式"庭审调查模式.新型"控辩式"庭审调查模式确立的目标是使法官能够居中裁判,控辩之间的对抗要实现真正的平衡.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指出修法时确立的这一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介绍了公诉人直接讯问被告人制度的形成,分析了公诉人直接讯问被告人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对法庭上的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的程序设计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模式的改革有促进作用.
  • 摘要:通过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分析,从实体方面的缺陷以及程序方面的缺陷探讨了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立法设置的缺陷,同时指出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在实体方面,应明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条件,确定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此外,刑事实体法上丰富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形。在程序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与我国法律体系相适应、行之有效的程序规则,增强检察机关行使相对不起诉权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程度,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 摘要: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公诉变更权包括撤回公诉、追加公诉和变更公诉三项权能.撤回公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本文试就我国刑事公诉撤回制度存在的缺陷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刑事公诉撤诉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 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死刑复核程序即是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可以有效地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同时,死刑复核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值得认真研究和完善,充分发挥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慎用死刑"和限制死刑的程序保障功能.
  • 摘要:取保候审制度的属性就是它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其法律性质又表现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规定为强制措施,由此确定其具有强制措施的一般属性.但学术界关于强制措施性质的观点有所区别.并指出无论是从全面反映现行立法精神的角度,还是从诉讼法学应然性研究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阐释取保候审的应有属性——权利。
  • 摘要:以近两年从事刑事法律援助中经历的案子说明公正起诉是检察官必须履行的职责,指出既需要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和律师的法制建设,更要严格公诉人队伍建设,特别是起诉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建设。
  • 摘要:刑事强制措施的本质是以程序保障为目的的实体处分(实体权利的干预措施)。但实体处分绝非目的,而是不得已的手段而己。“程序保障”与“实体处分”二要素缺一不可,前者构成对后者的目的限制,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是程序保障目的与实体处分手段二者的统一。
  • 摘要: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的归属问题在争论多年之后,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从2007年元月起,所有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核准权的回归,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最终完善,它仅仅是该程序中的一个问题.人们对该程序中的诸多问题仍有争议,诸如该程序现行的设计的行政化倾向,启动方式不符合诉讼原理,特别是复核的方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牵涉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复核的质量等.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审判程序规定的,这一点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在刑诉法的编、章体例中得到体现,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承担者即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和复核后的处理结果得以体现。但是,现在立法所设计的这一审判程序并非一个纯正的审判程序,其间夹杂看行政化的色彩,具体表现即该程序的起动不是由控辩方起动的,复核审理的过程控、辩双方被置之局外。这样使其不完全符合审判发动和运行过程的一般原理。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复核方式,这是死刑复核程序应予完善的根本所在。同时对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方式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 摘要:刑事立案是我国侦查权启动和刑事诉讼开始的重要标志.完善职务犯罪立案制度,正确行使立案权,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与运行的重要内容.相对于一般刑事犯罪立案问题而言,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职务犯罪立案问题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而从检察实践情况看,职务犯罪立案,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上都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这关系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的合理配置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以及法律监督功能和反腐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的法治背景下,加强对职务犯罪立案问题的探讨,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我国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源自建国初期在对敌斗争中发展产生的免予起诉制度.对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公诉权的集中表现,因而自由裁量权的分析必须从公诉权的主要特点开始.同时从起诉裁量权的公益性、个案决裁性、流变性或政策性、自由裁量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等方面考察了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定位,同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方式进行探讨。
  • 摘要: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应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可称之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处分权,或者简称为检察处分权.一、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所谓检察处分权,即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性的法律处分的权力.这种处分权是国家法律监督权和刑事检察权的派生权力,是检察机关有效实现法律监督的后盾和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实行起诉裁量权的衍生和配置.检察处分权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原有职能的延伸和扩大,是在新形势下强化检察职能,优化国家机关权力资源配置,提升总体司法效率的一项改革措施.通过对比分析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之间的关系,并探讨了实体处分的适用范围,同时指出程序性检察处分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两类,对不公正执法行为的检察处分和对一般公民妨害司法活动行为的处分。对设立检察处分权的正当性从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定位进行了探讨,并从起诉制度改革需要、制约公权力膨胀需要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这三个方面论述了设立检察处分权的必要性。
  • 摘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死刑案件程序正当化的重要步骤,但就死刑案件程序正当性追求而言,复核权的回归只能视为实现目标的第一步,复核程序运作意义重大.复核程序的改革在复核权回归后已成当务之急.指出以何种模式为导向是复核程序改造的首要问题,是探讨其它问题的基础.同时强调以何种模式作为复核程序的改革方向,取决于复核程序的功能定位,即希望通过复核程序达到何种目标,能更好地兼容和实现预期功能的模式就是更优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构建这一程序时既要考虑诉讼一般规律,又要考虑国情实际需要,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对复核程序改造所必需的技术性改革进行了探讨。
  •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诉讼制度.通过对十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进行回顾,指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确实取得了较好的作用,但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表明,立案监督在监督内容、监份对象、监督规则、监督手段和措施等方面,尚有许多缺陷和重待改进的问题,并指出在立法问题尚未解决前,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和实践行之有效的立案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质量,实现监督效果。
  • 摘要:介绍了刑事司法制度中公正、效率、资源、案件的互动关系分析,探讨了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原因,同时强调在我国现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应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此外,在适用该程序之始,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是否同意适用本程序进行审判,是否理解适用本程序对他本人诉讼权利的影响和后果;在适用该程序过程中,应当允许并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适用本程序的后果上,只要被告人确实认罪,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生命线。
  • 摘要:依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那些其利益可能会受到程序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程序的全过程,从而对程序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作为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程序能否正确运用,不仅影响罪犯的利益,也关系到刑罚能否充分有效执行和刑事改造的效果.以此来看,作为求刑方的检察机关与受刑方的罪犯都与减刑程序存在莫大的利益关联,其参与减刑程序,发表意见,符合程序参与原则的本质要求.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全面监督,因此检察权在减刑程序中的存在与运行是法律监督的题中之义.所以,检察机关参与减刑程序,应当包括程序性参与和监督参与两个部分.但从我国减刑程序的现状来看,检察参与仅仅局限于监督层面,至于程序性参与则不仅缺乏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先例.而且即便是监督参与,也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操作性缺乏而导致监督执行严重弱化,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减刑程序检察参与机制的若干问题作出一番探讨,同时指出要完善我国减刑程序中的检察参与机制,应当把握检察监督与程序参与两大主尽,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确保减刑程序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 摘要:刑事宣判是刑事诉讼必经的程序.刑事宣判制度是审判制度的子制度。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只有经过法庭宣读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并对如何区分宣判主体和宣判人员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不在场.并对宣判方法、宣判内容以及宣判形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这两种宣判时间的确定进行了阐述。
  • 摘要: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对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华北(山西)、华东(上海、江西)、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地区50个监狱进行了座谈和部分实地考察,深入调查我国监狱近年来保外就医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我国监狱罪犯保外就医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 摘要:作为保证司法正义,尤其是个别正义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须的.法律有必要也必须为司法人员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唯有如此,司法人员才能更好地根据个案情况来实施法律进而实现司法正义.基于此,作为体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相对不起诉,无论在诉讼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备受人们的关注.通过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的探讨,以期推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 摘要: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一直以来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重点,查处这类案件的难点是证据问题,从证据制度本身的规范加以解决,可能是一种司法成本低、易操作、见效快的解决之道.通过介绍贪污贿赂案件的非法证据规则,分析了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明责任倒置,同时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污点证人制度进行了探讨。
  • 摘要:推定是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亦是证明领域一个复杂的问题.推定问题的复杂与推定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不无关系.然而,为推定界定绝对定义的不可能性并不能解除明晰推定概念的必要性.厘定推定的概念是探讨推定问题的起点,更是引领对推定问题的研究走向全面和深入的关键.
  • 摘要: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庭审改革的难题之一,实践中,证人即便出了庭,但以没看清、不记忆等为由或因某种偏私而为不知或不实陈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致证人之作证功能大打折扣.本文拟对我国古代如何保障证人作证及其效果进行考查,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有些许线索价值。
  • 摘要:近年来,诉讼中的推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不仅学术理论上在不断研究,而且司法实务中也时有运用.法律修改中,专家拟制的诉讼法修改稿几乎都有推定规则的规定.关于刑事推定,有不少学者从其适用对象、规则建构等多方面已做了有益的探讨.但是,由于刑事推定直接涉及犯罪的认定,与是否保障被追诉者基本人权有关,因此,对刑事推定的基础理论研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通过探讨了刑事推定的本质,分析了是否要以无罪推定的内在精神来审视它的潜在风险。
  • 摘要:证据的关联性分为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和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是指证据经法庭调查后的结果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作用的实质性联系;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指证据在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证明待证事实资格之时必须符合法律预先要求的形式上关联的属性.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主要是依赖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各种因素而自由心证,而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则更多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裁量的余地相对较小.将证据的关联性分为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和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立法价值,揭示了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考察的不同侧重点.如果认为所有关联性问题皆属证据之证明力问题,那么某项证据之可采与否,自然可由法官予以自由裁量以形成"心证",于是,法官即便从一开始就调查欠缺关联性之证据,调查之后置之不问,也是可以的.相反,证据之关联性概念如果属于证据能力问题,那么法官对于该证据之关联性须先进行严格审查,且如在证据调查之后发现有误,必须立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无证据能力之证据本来即属不得对之进行调查之证据.
  • 摘要:近年来,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也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本文仅就制定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制定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以及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就刑事证据规则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
  • 摘要:证人拒证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且内容相当丰富.而我国大陆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拒证权制度,可见在我国,凡是了解案情,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这种无条件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既违背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又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要求.当前国外各主要国家的做法是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从证人权益的保障考虑,赋予证人在符合法律精神前提下的拒绝作证权利.而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国家本位、整体利益,往往忽视了对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的保障。证人拒证权至今仍然在我国刑诉法中缺乏规定。近两年来,逐渐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应当确定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建议。其实在现实情况下建立我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对于保全证人自主法律地位,健全我国证人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有重要意义.当然,为了我国拒证权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在立法时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更应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与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
  • 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表明了案件事实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同一个"案件事实"的概念,在诉讼中的含义却是有所不同的,有时是指"事实",有时表现为"命题",有时则为"诉讼主张".事实、命题和诉讼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不同的程序意义和影响,厘清"事实"、"命题"和"诉讼主张"三个概念,准确把握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认识其对于刑事诉讼所产生的影响,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 摘要:所谓免证权,也称为证人免证特权,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在法定的情形下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免证权问题未作出任何规定。可以采取“先限制,后扩展”的立法思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同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从确立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确立基于亲属关系的免证权、确立基于职业关系的免证权以及确立基于公务关系的免证权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建构证人免证权制度。
  • 摘要:刑事调解作为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曾在我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过巨大作用,并引起国外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但近些年来,由于片面强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强调结案率,强调惩罚犯罪,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不敢或不愿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案件,由此影响了判决的社会效果和刑罚的功能价值.有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新审视和进一步推行刑事调解制度.通过介绍刑事调解的概念,分析了刑事调解的价值,指出在一定范圈内,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犯罪问题,不仅能够通过复和正义的实现弥补传统报应性司法之不足,而且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对如何推进推行刑事调解进行了探讨,阐述了刑事调解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
  • 摘要:对刑事和解制度能否在我国获得长足的发展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有利因素以及不利因素,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和解在解决刑事案件方面的独特功能,必须在微观制度方面再行创新。
  • 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虽已引起部分学者的重视,但是就各国整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构建而言,对被害人的关怀仍甚显冷淡.纵观刑事程序,有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证据捧除规则和对犯罪证明标准的的规定关系被害人利益甚巨,因为这很大程度上决定被害人的报复思想能否得以合理的宣泄.但是,如果研究一下甚至那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不难发现这一点上是多么的薄弱.同时指出社会契约与三权分立理论实为人类的伟大创举,但是他们相互结合时却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通过权利信托理念和将民事法官引入刑事程序的设计,弥补这一缺陷.
  • 摘要:对如何设计具有现实可行的、普遍适用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进行了探讨。分析总结了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以及和解的参与者,并对刑事和解的诉讼阶段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不同的案件应当有不同的程序设计。同时对刑事和解运作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归纳,阐述了有效和解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和解的法律后果。
  • 摘要: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措施之一,刑事和解制度契合了国内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及国际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潮流,因而受到了实务界及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实务界从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及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对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进行了务实的探讨,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作为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回应,理论界则多从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等角度,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适用的理论依据,并主张"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更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在实现司法的最佳社会效果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因而应"确立刑事和解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rn 与宏观理论探讨及整体实证考察的乐观主义相比较,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的个案作微观、细致的深入分析,发现制度的运行既蕴含着合理的价值内核,确有立法之必要:但个案实践的情况同样也表明,作为一个传统刑事法国家,中国目前的司法理念、诉讼制度及工作机制等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索造成了极大的困境,影响了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要推进刑事和解的立法,势必需要对理念、制度、机制等进行全面的改造和革新,才能为其立法及施行提供可能的出路.
  • 摘要:强制辩护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创立的一种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的制度.分析总结了强制辩护所具有的特征,在需要强制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的参与是必要的,实行强制辩护制度的国家通常都将违反强制辩护的行为规定为一种重大的程序性违法,违反这一制度将会导致正在进行或完结的审判活动归于无效,从而以程序性的制裁为后盾保障强制辩护制度的有效贯彻.在西方的许多国家,凡是判处一定刑期以上或者被正式起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官都应为其指定律师以保障其防御权的行使.从世界人权保护的要求和趋势看,强制辩护制度有不断扩大和加强的态势.同时从我国被告人辩护的状况可以看出,我国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进一步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强制性保护,是解决现阶段被告人辩护权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
  • 摘要:刑事撤案制度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不应当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法定理由时,依法终结侦查并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刑事案件撤销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可以将嫌疑人及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但可能使被害人追诉请求落空,导致被害人再次被害.本文拟从被害人视角分析我国刑事撤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实现我国刑事撤案程序正当化的若干构想,以期对刑诉法修改有所裨益.
  • 摘要:自诉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最早的起诉制度,它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刑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目前,从国际刑事追诉制度的立法趋势来看,这种古老的追诉方式已经趋于衰落,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但是,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尽管自诉只适用有限的刑事案件,其在追诉犯罪上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基于对我国现行自诉制度运行状况的检讨,我国现行自诉创度大体上是合理的,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符合自诉权发展组变的历史规律。但我国自诉制度在设计上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即只认识到被害人有向审判机关控告犯罪的权利,但是,在如何保体被容人控告的权利能现实地实现上还傲得不够.同时,立法突出表现在自诉对公诉的监仔制约有余,公诉对自诉的援助支撑不足。因此,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应增加规定各种辅助性的配套措施和程序性立法,在强化被害人控诉主体地位的同时,提高被害人自诉救济的可行性。同时强化公诉机关、公诉权能对自诉的支撑作用,以国家力量弥补自诉权行使之不足,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 摘要:通过分析认为量刑建议的概念可以概括成为: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的刑罚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由此可以推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的刑罚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权力。虽然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制度问题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上来说,设立量刑建议制度都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和谐司法理念正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和谐司法作为一种理念和司法行为方式,既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又符合司法权运作的本质属性,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和谐司法,对时下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无裨益.同时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体现和谐中人权、公正、诚信价值。由于在既定条件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那么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就至关重要。由此,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必须顺应这一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广泛采取简易程序或其它速决程序。中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对此要予以充分重视。.
  • 摘要:现有的追缴赃款赃物制度空泛、缺乏操作性、监督性。因此,要彻底改变追缴赃款脏物的困境,需要完善制度设计的缺陷、突破传统的价值观念.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增设追缴赃款赃物为专门的侦查措施,保持消极型扣押与积极型扣押并重,同时应将扣押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的法律规定,只有尽快完善追缴赃款赃物的相关制度,才能够在实践中体现刑事法中公正、效率之理念,体现出对于刑事被害人权益的特别关注,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摘要: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其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司法人员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缓和性、自主性、互利性的特点.它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产物,兼顾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适用中的制约因素,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制约检察司法过程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因素,应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追诉人往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且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其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辩护人,因此,有无辩护人以及辩护人权利的多少直接关乎被追诉人的命运。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我国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应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 摘要:虽然关于刑事和解的理念内抽及其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利弊问题在目前仍存在争议,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尝试已经在俏悄地展开且已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从理论上重视、研究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运作的可能空间和具体方式,就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宜要性.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改革中,适度触入刑事和解的理念,将使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能更积极、有效地回应当下刑事政策的呼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能更好地完成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
  • 摘要:公诉检察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一环,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应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结合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特点,围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就如何创新公诉工作机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行了探讨。
  •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推动了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理论基础、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并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刑事和解的具体制度构想,本文仅选择刑事和解的概念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刑事和解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与协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 摘要:控审分离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原则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所遗留的控审职能不分的缺陷所产生的弊端越发显露.本文拟从现行控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构建和谐社会对控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控审制度的现实思考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对完善刑事控事制度有所助益.
  • 摘要: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刑事和解是否应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从国外适用刑事和解的经验来看,虽然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但在轻微伤害案件、财产案件等刑事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刑事和解,已成为各国共识。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根据却鲜有探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扩大化适用的趋势也缺少理性的分析、评价。对重罪刑事和解走向,应回归到刑事和解的基本价值指向中来把握,才有可能避免“刑事和解运动”中盲动与轻率所付出的代价。
  • 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其必要,从立法上为刑事和解提供一个明确而充足的依据是当务之急.同时对刑事和解的范围、类型以及原则进行了介绍,同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也应当贯彻公权力部门的相互制约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下,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救济职能是非常必要的。
  • 摘要:对如何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进行了探讨,并对旁听制度这一公开审判的具体措施和细节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的检查“有效证件”的制度和旁听证制度都应当取消,更不能“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和邀请特殊人员旁听。法院只进行正常的安检,即防止一些危险品和危险人员的进入,保障正常的开庭时间和开庭秩序,无须检查任何证件,经过安检、存放好禁带物品,即可进入法庭。对于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尽量选择本院较大的法庭审理,,对于影响很大、旁听人员较多的案件,也可以安排其他不影响审判庄严肃穆的地方进行审判,另外,还可以通过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庭审过程。
  • 摘要:本文对我国检察制度如何才能更加健全和完善进行了探讨,总结了1996年修改形事诉讼法对检察权的调整,指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为调控检察权傲了艰苦的努力。其中将弊端甚多的免予起诉制度废除,改革比较彻底;对审判活动监督方式的改革也比较成功;而试图缩减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却未能达到目的.其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更有逐渐增加之势,乃至履行侦查职能的反贪局业己占据检察机关的半壁江山,人民检察院俨然已成为另一个侦查机关.同时强调了有必要对检察权的定位以及如何行使检察权认真加以研究.这是健全诉讼法制,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应该引起诉讼法学界和最高权力机关的高度关注.概述了如何对中国检察制度进行改革,并从理论上去探讨如何才能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合理和更加完善。
  • 摘要:对辩诉协商制度的价值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上进行了探讨,并主张全面放开适用辩诉协商的罪名范围,凡是证据薄弱,需要进行辩诉协商的案件,只要被告人自愿,控方都可以与之达成辩诉协商。同时对辩诉协商的体系构造进行了分析,指出体系构造追求创度体系的协调运转,以便使之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最优功能。辩诉协商制度的体系构造,关注的不是辩诉协商制度本身的微观技术设计,而是辩诉协商制度所需要的其他制度支持以及它们相互之何的协调运转。
  •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搜查与扣押是重要的强制性措施.由于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重大权利可能具有的侵犯性,这些措施无不成为各国立法所规制的对象.美国关于搜查与扣押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其宪法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经宣誓或代誓证言(affirmation)表明存在可能性的根据(probable cause),不得签发令状,令状中并须对拟搜查的地点、拟扣押的人或物作特定化描述."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该规定同时适用于各州,成为联邦和各州对公民实施搜查与扣押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自确立以来,不断得到判例的充实与发展.迄今,以该原则为核心,已形成包括搜查与扣押的行为构成、实施搜查与扣押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违法搜查与扣押在诉讼法上的后果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在内的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对政府官员实施搜查与扣押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宪法性权利.这对我国调整侦查结构、改革和完善相关的原则、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鉴于我国学界近年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仅就我国学者较少关注的美国搜查与扣押的行为构成以及适用条件进行介绍,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 摘要:刑事事前程序是指自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前的程序阶段,即审判阶段以前的程序.相对于我国的审前程序,西方国家多了法官对审前程序的介入而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活动,这种司法对审前程序的介入表现出司法对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强制性司法制约,防止国家追诉权被滥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从而促进各国刑事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刑事审前程序阶段人权保障的对象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参与到审前程序的当事人可能不止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受害人、证人等,但受到国家追诉、因权力被滥用而直接遭受权利侵犯的主体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就成为了审前程序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同时探讨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刑事审前程序阶段的人权保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介绍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关于审前程序人权保障的法律范式及其内容,并指出受历史和文化、人口以及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对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程度与范围以及制度方面尚存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应以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对我国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摘要:控制下交付的提出,策始于1982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麻醉药品委员会第七次特别会议,是国际社会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和发展的一种侦查协作手段。由于国际立法的模糊和国内立法的欠缺,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研究。通过对控制下交付的现状及行为属性进行分析,指出随着公约在我国的正式批准和生效,对控制下交付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应当提上了议事日程.特别是对其在反腐败侦查中的应用问题,更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摘要:以美国为参照对象对德国令状制度的特征进行了探讨,并分析总结了德国的令状制度所具有的特征.同时指出法律文化与司法体制背景决定了德、美两国令状制度的分野,这也是德国令状制度特征的主要成因。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构建令状制度已成为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分析总结了德国的令状制度对我国令状制度的构建具有的借鉴意义。
  •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本文试图在归纳传闻证据规则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点评述该规则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刑事诉讼领域内的最新变革,并从中探求这些变革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和借鉴。
  • 摘要: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风险,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所可能遇到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人身强制、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刑事辩护风险问题困扰律我国律师界,其严重程度已经影响到辩护制度的存亡.本文考察与分析法治发达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方式的相关立法规定,并作为对法学界和法律界现有研究的补充。
  • 摘要:本文试图介绍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及非监禁措施的运用,并努力探究其形成的原因及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 摘要:随着东盟经济自由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多个层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角度探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
  • 摘要:结合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契机,对需要处理的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尊重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与立足本国国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 摘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势在必行,本文拟就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进行了阐述,同时指出《赔偿法》的修改一方面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扩大赔偿范围,加强人权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切合国情,注意修改后行得通、行得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摘要:宪法化的刑事程序人权,是指人民所享有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程序权力只能保障而不能侵犯的诉讼基本权利.宪法化刑事程序人权的基本问题,应包括主体、内容、价值及其与实体人权的关系等内容。同时认为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实体人权都是人之为人的、应该得到尊重与实现的基本权利,二者之间是一种平起平坐的关系.
  • 摘要:裁判的可接受性是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也是真正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和谐的内在要求,从而使得裁判的可接受性成为司法程序和诉讼证明所应当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并结合案例,从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系指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依照诉讼规则而形成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以上述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立场、任务、目的的不同为基础,以诉讼法赋予的不同权利、义务为依据,以诉讼活动的实际进行为条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意义上的接触而构成。研究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当然要以研究刑事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作基础。同时以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为依据来探讨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与任务。刑事二审程序实质上是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救济的程序,请求救济的无论是一审时的控方还是辩方,所针对的都是一审法院的裁判错误。二审诉讼关系错位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刑事诉讼法自身的自我修正功能,严重妨碍了二审法院对一审错误裁判及时、有效的纠正,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社会信誉,还进而影响法律的公正形象。因此理顺二审诉讼关系意义重大。在这样的程序理念下,虽然上诉、抗诉是针对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成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但二审审判的对象仍然是案中的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并未因为二审诉讼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刑事审判的对象。
  • 摘要:分析了斗争政治哲学观向和谐政治哲学观的转变过程,政治哲学观的提出,是传承和弘扬了“和合”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和合理内涵,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扬弃。同时对斗争政治哲学影响下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探讨,对和谐政治哲学指导下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行了论述,并强调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以和谐政治哲学作为指导思想,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 摘要:构建刑事证据规则的要点,应当结合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刑事证据规则的一般原则、证据标准以及法庭通过对证据举证和质证所形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进行规范设计。同时对刑事证据规则草案进行了介绍。
  • 摘要:刑事认证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的标准、依据和样式的总称.认证模式是诉讼证明制度的一个核心理论问题,选择怎样的刑事认证模式,直接关系到一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走向,对其刑事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两种模式互有长短优劣,因此片面强调任何一种模式都是有失妥当的。我国应当兼采两者之长,克其所短,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之间进行选择,确立法定认证与自由认证相结合的刑事认证模式.构建完备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和设立少数证明力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今后的主要方向。
  • 摘要:从行为意义层面,即证明方式和过程的角度,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两种.从字面含义理解,严格证明就是对证明方式和过程有着严格要求的一种诉讼证明;而自由证明是对证明方式和过程限制较少的一种诉讼证明.可以说,严格证明的"严格"是相对于自由证明的"自由"而言的,两者之间是对应的关系.全面了解、深入剖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理论学说及制度构建,吸收、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剔除、舍弃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要求及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是对待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正确态度。
  • 摘要:证据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其对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调查范围的不同界定实际上就决定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不同模式.而事实上,由于庭审程序需受一定的诉讼时限及相关原则与证据规则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能或都应提交到法庭进行调查,本文试图对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范围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介绍了确定证据调查范围的法理基础并对对国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阐述了我国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范围评析并归纳了我国刑事庭审中证据调查范围的确定,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有所裨益.
  • 摘要:证据评价以及事实认定的原则和方式是证据法的基本问题.以往对自由心证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不过往往比较宏观,并强调对自由心证的外部制约.从微观角度切入,对自由心证进行解构,展开要素分析,可以为认识自由心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文就试图进行这样的努力,以期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自由心证作为事实裁判者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可以分解成四个基本要素;作为主体的事实裁判者、作为对象的证据的证明力、作为方法或者依据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以及心证结果——内心确信.这些要素互相联系构成了统一的整体.
  •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再次提上修改议程的今天,仅仅依靠扩大权利外延、增设程序规则己经无法消除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弊病.如果不能积极面对实践向司法解释提出的挑战,迅速矫正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混乱局面,即便制定出更加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解释紧随法典之后,修正紧随解释之后”的法治生态下,刑事诉讼目的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而司法解释作为立法与司法的中介,能够推动法律按照自身的逻辑规律发展和完善起来,也使程序法定、程序参与、程序救济等一系列诉讼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发布以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得到长足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提出的许多具体问题,使公正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司法功能的先天不足,却出现了争权、越权和违宪、违法解释的现象,不仅没有使刑事诉讼法在解释中成长,反而使其不断发生变异.这些都与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自身特点有关。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必然会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现实着眼,主要是通过改进立法技术、完善事前规则体系和事后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职能;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实现解释主体一元化、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及判例指导制度。
  •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一项宏大系统工程,涵盖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的改革与完善.而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运作和化解社会冲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场域,因此,"和谐社会"必定成为我国当下刑事诉讼中各项制度建设的基本语境.本文拟对刑事诉讼机制的核心结构要素即运作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的和谐化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有益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 摘要:如何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已成为法学研究的紧迫问题.本文指出了要坚持依法反腐败的基本原则,在加快廉政立法或者完善行政监察法的同时,研究制定反腐败特别刑事诉讼法可为国家的一项重要选择.
  • 摘要:为了促使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够在设置程序法律后果方面更进一步,有必要对刑事程序法律后果的相关基本问题继续进行探讨。本文的讨论将围绕设置程序法律后果的原则,内容涉及权利保障、规范职权、完整、充分、适当、协调以及法定与裁量相结合等七个原则,将有助于加深对程序法律后果认识,促进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系统设置程序法律后果。
  • 摘要:通过介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对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内涵进行了探讨,从执法观念、立法制度以及工作机制等方面概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总结了原因并归纳出了必须要走出的二十个误区。
  • 摘要:当前,因不满刑事判决而引起的信访潮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认同危机.笔者以为,在政治社会学的视野中,只有进行再合法化的改造,使刑事判决重新获得足够程度的公众认同.在具体路径的选择上,刑事判决的公众认同需要在刑事判决和社会公众这两个主体向度上进行,具体而言,首先要努力提升刑事判决合法性的生成动力,其次应当调和刑事司法改革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的矛盾和冲突,最后还要积极完善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构.
  • 摘要:法律的功能是为社会运行设置一个框架,而刑事诉讼法即为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设立框架.在此意义上,诉讼程序法即为诉讼结构法.结构决定功能.通过介绍交流——说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指明交流——说理机制的前提是双方主体的交流互动,其本质在于权利与权力证明自己正当性的过程,并对交流——说理机制制度实践从辩诉交易制度和审判程序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同时强调了观念改革必须通过积极主动推进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其自然演进,基于此,观念体系的理性建构与积极引导比自生自发的秩序生成更为重要.
  • 摘要:理论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很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进行研究.但从立法及实务来看,犯罪嫌疑人负有义务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为,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始终是围绕查获犯罪人展开的,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便会对其采取一系列的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而法律关系的本质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是一种法定职责,这种职责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而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则既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对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负有法定义务.按照一般解释,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和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 摘要:本文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分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探索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价值,从而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达致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 摘要:本文将对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我国如何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正审判权标准进行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 摘要:本文从述评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关于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着手,试就扩大诉讼参与人范围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 摘要:关注弱势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存在道德规范以来就一直讨论的话题.弱势群体应当获得较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是道德规范中不存在争议的立论.但是,究竟应当怎样给予社会中弱势群体以关心和照顾,在社会学领域、人类学领域、法学领域的探讨与研究的结论又不尽相同.因为每一个领域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差异较大,每一个领域的关注方式又由于各自方法论的不同而必然有所不同.规范性的研究主要存在于社会学,法学将弱势群体作为研究的对象,尚未形成可以指导各个法学学科的普适性的原理,具体到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就更加少见相关的话语.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学关注的弱势群体进行介绍,探讨了对被追诉的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并对刑事诉讼中关照弱势群体应坚持的原则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原则、保障诉讼权利充分行使原则、尽量弥补弱势缺陷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语境下,构建以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法治化刑事诉讼模式,将法的理性变为理性的法律规制司法实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必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使命.并从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以及社区矫正对刑罚非监禁化执行的改造等方面分别进行了探讨。
  • 摘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已经成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而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化的社会.因此,程序化、法治化、人权化也就成了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中集中表现为刑事诉讼的程序法治以及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就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问题而言,由于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在诉讼中面临着来自强大的公诉机关和被害人的双重压力,一直被认为是处于弱者地位,因而其诉讼权利也因之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障和高度的重视.为了正确适用刑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研究和探讨犯罪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进程、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它可以更好地从理论和实践上使刑事审判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含。
  • 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广泛应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它充分体现了人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一事不再理”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保障人权立起了一道法律屏障.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要求,只要某法院作出生效的刹决确定有罪或无罪的人,其它法院不得再次审判作出新的判决。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重复审判、打击报复等现象发生,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和民主政治权利不受侵容。而启用司法救济程序保护人权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延伸,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一事不再理”原则发挥作用,必须坚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刑事审判制度。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当严格控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进行适当的限制,才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才能保证“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并使这一原则和例外情形共同构筑成更理想的诉讼制度,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用法律保障人权的目的。
  • 摘要:通过探讨诉讼权力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指出诉讼权利被认为是诉讼权力赐予的,诉讼权力在诉讼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对诉讼权利缺少观念上的重视和坚实的制度及实践保障,诉讼权力滥用现象普遍,诉讼权力漠视、不适当地干预、侵犯诉讼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对在刑事诉讼中以诉讼权利为本位的制度完善从权利话语的表达、诉讼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以及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等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法庭审判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公开、集中地进行,以确定有罪指控是否成立;这种实体的判断必须经过公审,原则上不得以公审以外的程序决定.审判中心原则使审判权制约侦查权、起诉权得以实现,法院成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重要基础,而且对于国家的整个民主宪政制度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应当说,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研究和讨论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化,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面对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以一种强大的活力拓展出的多元化格局,针对我国特有的问题以及深层次的原因,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指出“阶段论”并非是导致我国庭审虚化的“罪魁祸首”;另一方面,对“审判中心”的过分强调,反而导致对审前程序的公正缺乏应有关注.“阶段论”、“流水作业”可以说都是形式,关键是形式下面有什么内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以辩护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保证了以正当程序发现真实,我国庭审虚化的要害不在于“阶段论”或“流水作业”,而在于各诉讼阶段均没能实现辫护权的切实保障和追诉权力的有效制约。
  • 摘要:结合一起刑事案件,从有效预防错案的角度上探讨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控告权及其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分析总结了审前程序中人身侮辱和侵犯诉讼权利的主要形式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审前阶段侦查、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侮辱和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轻或重在许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而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仅在于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刑事错案形成或者不被及时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许多错案实例中不难看到,人身侮辱行为通常是针对那些否认自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侮辱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口供,严重的人身侮辱行为之下,犯罪嫌疑人完全可能被迫诬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另外,司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直接削弱了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在防止刑事错案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整体上弱化了刑事诉讼预防错案的功能。而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出现的控告权虚置现象同时反映了实践领域对于刑事诉讼中公民控告权的轻视。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法律意识中并没有真正把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诉讼参加者来对待。正是对控告权的高度轻视,控告制度中应有的发现、预防和纠正刑事错案的功能也丧失殆尽。鉴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控告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解决诉讼参与人控告权的保障问题当然首先要在观念层面上重视诉讼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充分认识保障其控告权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强化保障其控告权的法律义务意识。除此之外,作为一种实在的保障措施,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诉讼参与人控告制度,充实控告权保障的程序内容。
  • 摘要:军民分治是相对于军民合治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对于军事犯罪和民事犯罪分别由相应的军事司法机关和普通司法机关管辖,并适用相应的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具体来说,对于军事犯罪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适用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民事犯罪则由普通司法机关管辖,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同时从国家军事利益的要求、国内军事司法的传统以及国外军事司法的先例等方面明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认为确立军民分治原则有利于全面准确地诊释专属管辖理论,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军事犯罪理论。
  • 摘要:刑事程序分流与确定犯罪行为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间并无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分别指向不同的认定的。同时认为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除了有必要研究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关问题,作为该追诉程序例外的刑事程序分流同样应该引起关注,作为整个社会控制视野下的替代性处遇机制和传统的普通刑事追诉机制之间连接点的刑事程序分流,刑事诉讼法学界、乃至将来新的刑事诉讼法都应义不容辞的将其纳入其中。并对刑事程序分流中人民检察院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概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程序分流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能。刑事程序分流己经在理论和实践中显示出了蓬勃的生命力,人民检察院在其中所能起到和应该起到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然而作为普通刑事追诉程序的例外,特别是其又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有关刑事程序分流的问题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明确予以规定。值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正是将有关刑事程序分流、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在此“分流”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下来的良机,通过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程序分流中新的角色担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和实践的进一步科学化,提升刑事司法对犯罪控制的社会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 摘要:法治状态下的任何法律的共同使命都是维护国家宪政和法治秩序.如果程序公正无法在刑事诉讼立法设定中充分实现,则无法为刑事司法提供良性的制度资源,那么实体公正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程序公正只有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刑事诉讼立法才能走向理性和成熟.现代法治是以程序公正为基本理念的,从构建刑事法治和实现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的认识基点出发,必须从追求实体公正向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观转变,必须将程序公正确立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理念。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实现程序公正理念必须坚持平衡原则、优先原则和底线原则,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应调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进行了概述。
  • 摘要: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制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增强检察官独立办案职权的同时,根本的还需要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这样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能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也才更有利于其客观义务的落实.在认识到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的重要诉讼意义的同时,也要积极地改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起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的配套制度。另外,如果只是空空地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但是又没有确立起检察官违背客观义务时的惩戒制度,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无异于道德宣教,只能内心拘束,而无从外部监督,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要使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必须从外部建立起约束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使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到实处。
  • 摘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地位的演变,分析了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探讨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并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从赋予刑事被害人完全的上诉权、完善赔偿制度以及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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