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法源

法源

法源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2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85941篇;相关期刊166种,包括法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七届国际营养药膳高层论坛、2005年全国危重病急救医学学术会议等;法源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可、刘占鑫、史晓静等。

法源—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2 占比:0.11%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85941 占比:99.89%

总计:186155篇

法源—发文趋势图

法源

-研究学者

  • 李可
  • 刘占鑫
  • 史晓静
  • 姚辉
  • 孙思琪
  • 张一楠
  • 彭中礼
  • 杨均祥
  • 杨立新
  • 淡乐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易军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 刘承韪
    • 摘要: 娱乐是使人快乐的意思,其涉及范围广泛,集中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但娱乐是有边界和限度的,不能“娱乐至死”,娱乐法便是划定娱乐活动边界和限度的规范之法。娱乐法起源自美国好莱坞,有近百年的积淀发展史,它是适用于整个娱乐产业,并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法律规范系统的总称,是典型实用主义的产业之法。娱乐法应在中国语境下完成本土化改造,从而形成一套圆融自洽、逻辑条理的法律规范系统。娱乐法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财”“物”,三者经“合同”之手连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娱乐法包括电影法、电视法、音乐法、游戏法、网络视听法、现场演出法、体育法七部分内容,而其法源包含原则、规则与习惯三个层次,由于正式法律缺乏,行业习惯是娱乐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法源
    • 周敏慧
    • 摘要: 习惯法源的效力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条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之后,又提供了新的讨论语境。习惯和习惯法概念不可混同,第十条中的习惯应采用广义解释,兼指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对于习惯法之理解不止存在于概念上之要件,也可以通过具体例证加以把握。习惯法和事实上之习惯通过性质难以区分,可以从发展的成熟度这一层面加以理解。
    • 李可; 邓昆鹏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为国家法无法全然周延的缺陷提供了补救方法。应当正确看待国家法与习惯在民事立法、司法、调解适用上出现的矛盾与张力。民法实践过程中“重国家法轻习惯”的行为惯性,使得习惯多作为末位法源、补充法源而存在。“二元差序化法源模式”下习惯的法源地位在当前立法趋势、应然法源理念、实然法源体系、民间社会发展等方面有跃迁趋势,因此有望回归传统,恢复习惯的生机与活力。
    • 秦金星; 王美阳
    • 摘要: 《民法典》第10条承继《民法总则》的规定,继续赋予习惯法源地位。但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引下,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困境依然未解,过度援引、不顾适用条件的援引、缺乏来源和内容的援引等问题制约了其司法适用进程。其根源在于习惯与习惯法的内涵界定不清、习惯认定程序的缺失、法官的认知差异。走出困境,需要往返于能动与谦抑之间,在习惯的规范性、发展性、可诉性价值引领下,准确厘定习惯规则内涵、明晰查明程序、确立裁判适用规则,从而划定习惯的司法适用边界,避免在有法律指引时向习惯不当逃逸,充分维护“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的稳定性。
    • 潘伟杰
    • 摘要: 以唯物史观为根本遵循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特别是对现代社会法律现象的革命和批判的精神,告诉我们如何理解法源的现实基础,如何对法权关系的本质进行解蔽,并最终通过对社会形态理论的崭新理解,去寻找当代中国法治观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选择的正当性。在这些问题上,充满了现实的批判和理想的叙述,这些决定论及辩证法的思维,避免了理论陷入理想化的玄想或独断性的教条。唯物史观具有丰富的理论面相,它指出了人们对探求现代法律秩序的知识基础的基本共识,对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治观所担负的责任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 刘作翔
    • 摘要: 此文系刘作翔教授应邀于2022年4月27日在“扬州大学12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学院盛望法治名家大讲堂”为法学院师生作的“‘法源’的误用——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论思辨”的讲座实录。作者以“法源”的误用为切入点,澄清了法律渊源的概念,分析了造成“法源”概念误用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法源”概念误用的解决之道——规范体系理论。全文展现了作者如何思考问题,研究问题,一步步推进问题的深入和拓展。特刊发此文,以期这些经验、过程以及方法对法学研究工作者带来一定启发。
    • 胡静; 汤宇仲
    • 摘要: 环境法与其他法律、政策交叉的部分属于环境法的广义法源。厘清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应当进行是否应入法的法典适配性、是否应归于环境法典的环境法典适配性两层判断,分析环境法广义法源在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取舍。环境民法中以私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新生制度、环境行政法中特殊的规制工具、环境政策中涉及公民实体的权利义务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手段性政策可纳入环境法典。而环境侵权法等环境民法规范、环境刑法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和工作环境保护法等由非环境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以及目标性政策等不宜进入环境法典。
    • 李敏
    • 摘要: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够保留其合理内核,而为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通过对顶盆继承类案的研究可以发现,顶盆继承可分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和非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两大类,其性质和效果各异,不可一概而论。顶盆继承在继承法上具有多元效果,顶盆行为可作为遗产取得的依据,顶盆人可依顶盆事实发生的不同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据此,在中国现行法上实际存在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习惯继承的三元架构。顶盆继承习惯并非单纯发挥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还有解释制定法和修正制定法之功能,从而与制定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就修正制定法之功能而言,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存在双向矫正,此种功能常为以往研究所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虽仅明示习惯法的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但不排斥习惯法的其他功能,通过解释仍能发现习惯法扮演多重角色的空间,从而使该条成为具有开放性的法源体系之支点。
    • 赵忠奎
    • 摘要: "法律—习惯"双阶法源格局的确立,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开放性品质,但习惯适用规则的缺位,使得法源意义上的习惯陷入适用"空置化"的窘境.作为商事习惯的逾期加价条款存在"结算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性质之争,致使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呈现不同裁判路径."民商不分"造成既有违约金立法存在"隐藏的漏洞"的客观后果,也致使当事人通过逾期加价条款规避现有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并演变为一种商事习惯,对此现象法院应谨慎而又合理地作出司法应对."法源"意义上的习惯应为事实上的习惯而非习惯法.商事实践中大量非标准事实的集结,宣告司法三段论中"事实与规范二分法"的崩溃."等置模式"可使案件与规范变得更有推论力,但也考验着法官的归纳推理能力,在商事领域尤为显著.源于近代中国的商会"理案"制度经改良后,可作为优化形式逻辑推理的辅助手段.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