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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的概念厘清

         

摘要

习惯法源的效力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条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之后,又提供了新的讨论语境。习惯和习惯法概念不可混同,第十条中的习惯应采用广义解释,兼指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对于习惯法之理解不止存在于概念上之要件,也可以通过具体例证加以把握。习惯法和事实上之习惯通过性质难以区分,可以从发展的成熟度这一层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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