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面临合法性危机,国际社会开始通过强化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对其进行改革。近年来,各方更是试图通过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中规定强制调解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价值。根据现有IIAs的规定,ISDS机制中强制调解仍面临对调解的模式规定不统一、与仲裁的衔接程序混乱、调解员规则不完善以及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等挑战。因此,应当从明确强制调解的模式、厘清仲裁与强制调解的关系、制定详细的调解员规则、建立强制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等方面对强制调解进行制度构建,从而真正发挥调解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强制调解有助于维护长期关系,给予争端方高度灵活性和自主权,符合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利益需求。我国应当在IIAs谈判中研究制定强制调解规则范本,并积极参与关于强制调解的多边讨论。与此同时,注重投资调解机构建设和调解员的人才培养,也能为未来我国在ISDS机制中运用调解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