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
国家法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0篇、会议论文25篇、专利文献397篇;相关期刊640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等;国家法的相关文献由1136位作者贡献,包括廉睿、刘长秋、田成有等。
国家法
-研究学者
- 廉睿
- 刘长秋
- 田成有
- 高鹏怀
- 周相卿
- 张晓萍
- 李霞
- 王亚明
- 王明雯
- 高中意
- 于语和
- 余凯
- 吕廷君
- 吴大华
- 孙升亮
- 张邦铺
- 李巍
- 王兆国
- 王银梅
- 贾德荣
- 魏晓欣
- 丁咚
- 于辉
- 冉瑞燕
- 刘俊
- 刘华
- 刘徽焘
- 卢建军
- 卫跃宁
- 常丽霞
- 庄威
- 廖成忠
- 张凯
- 张学亮
- 徐晓光
- 文永辉
- 李可
- 杨和能
- 杨景宇
- 杨高策
- 王青林
- 祭雪松
- 胡兴东
- 覃晚萍
- 赵洪松
- 陈文华
- 韦志明
- 黄金兰
- 丁炜炜
-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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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肖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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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强制垃圾分类时代,全国各地都陆续出台相应的属于地方立法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为公民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的强制性义务。设定了义务,便需要对违反义务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制。通过相关研究我们得以肯定罚款是一种重要的行为规制方式,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该以法律规制为核心,结合“国家法”和“民间法”两个层次,借鉴有关域外经验,综合运用各种规制手段,推进公民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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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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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对社会利益进行整合,这是国家法与民间法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民间法既是一种规范体系,也是一种社会事实与治理资源。民间法作为规范体系,在其生成的过程中就已经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制度性整合;民间法作为社会事实,构成社会中的"共享定义",对社会利益进行互动性整合;民间法作为治理资源,关注具体的社会互动形式,对社会利益进行救济性整合。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就必须关注基层社会中固有的民间法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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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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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面对司法裁判时,清代司法官员有时会依据情理作出裁判,有时又会依据律例作出裁判,其既不能完全归属于依法裁判类型,也不能单纯归属于情理裁判。清代的司法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其制度有审级、循环簿、审转以及上控等,儒家思想主导的文化氛围影响着官员的心理偏好。国家法在清代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情理也是审判的重要依据,二者常常会结合起来适用。清代的司法裁判是一种情法两尽的类型,展现出中华法系不同于其他法系的司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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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子洲;
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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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然而仅仅依靠国家法还远远不够,依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农村问题也会存在着普遍性和特殊性,因此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乡土社会中,国家法所能产生的作用有限,而民间法根植于特定地区,因而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可以发挥国家法所不能发挥的独特作用,既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周延之处,又能发挥自己“地方性知识”的优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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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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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医于19世纪中叶随着华人矿工传入澳大利亚.1972年"白澳政策"废除之后,中澳两国关系的复苏在促进中医药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部分澳大利亚人开始尝试、接受并赞赏中医.文章着重探究中医在澳大利亚流行以及中医从业者被注册登记的驱动因素,并配以相关条例与案例的说明,让读者对中医师在澳大利亚的法定地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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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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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民间法哲学视角来看,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国家层面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而且亦包括国际社会层面民间法(即国际民间法)与国家法(即国际官方法)之间的关系.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主要呈现为三大维度:首先,一般意义上民间法与官方法(包括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呈现为一种并行的独立存在;其次,一般意义上民间法与官方法(包括国家法)的关系呈现为一种结构性的独立存在;再次,一般意义上民间法与官方法(包括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还有其国际向度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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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军;
袁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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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演进过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秩序整合作用.近代以来,乡土社会的剧烈变革不断解构着村规民约的社会权力基础,国家权力向乡村地域的下沉不断冲击着村规民约的生存空间,村规民约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这时,能够契合现代乡村公共精神和“乡民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期的契约性权力便进入了视野,这种基于同意而形成的社会权力作为村规民约的效力基础最具理性和持久力.契约性权力为村规民约提供了权力支持,有利于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共生共存基础上的有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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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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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规避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民间法能为公民解决纠纷提供有效途径,公民选择规避国家法而优先适用民间法,是权衡两种不同规范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国家法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得公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熟人社会下的和谐理念使得公民更愿意运用民间规范处理矛盾纠纷,民间法在化解社会争议、规范公民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民间法可以弥补公民规避国家法所带来的权利救济缺口,使公民在法律规避下做到有"法"可依.国家法并不反对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法律规避后,公民仍然可以寻求国家法的保护.民间法填补了法律规避下国家法的缺位,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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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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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1世纪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相继展开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城市国有企业市场经营机制转换改革,无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度变迁。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新时代的国家战略之一,其本质是"解放"地方,释放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区域发展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手段,它必然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的反思,核心问题包括对"地方"法律人格属性和自我发展权利的重新理解,以及如何平等均衡地配置地方"区域发展权",如何通过国家法的保障和政府管制的调整,来促进地方之间跨行政区划的机会与资源的平等开放、人与生产要素的全面有效流动,并且最终裨益于"内循环"国家战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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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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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经济人,在进行各项社会活动过程中人们习惯于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进行成本核算,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成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以执法成本作为分析视角,将国家法和民间法进行对比分析并找出两者之间的逻辑冲突,进而从中找到两者良性互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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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俊
- 《第三届全国规划实施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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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乡规划法》提升了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塑造村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然而,村庄规划在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并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甚至是处于失效的状态.村落共同体是小集体的熟人社会,在这里发挥作用的并不是基于权利与程序的国家法,而是基于道德伦理的民间法.村庄规划失效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法受到规范村落共同体的民间法的消解,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法为村庄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村庄规划制度的建设滞后.本文从乡土秩序的产生机制出发,分析了城市化、市场化对乡土秩序的影响,讨论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村庄规划中的协同作用,提出村庄规划应采用分类管制、软硬兼施、分级管理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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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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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儒学(尤其程朱理学)与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曾发生过一些冲突,而其中的冲突之一,是前者对后者"毁人伦"的批评.尽管佛教针对这一批评已有过一些自我调适,但作为已被"儒家化"的唐以后历代国家法典,仍然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与此批评相对应的对佛教的限制.以《大清律例》为例,这样的律文主要有"称道士女冠"、"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僧道拜父母"三条,纵观国家法的这些规定,实则将决定“家可出否”的权力牢牢掌握在官方手中,以控制寺院、僧人的数量。按照沈之奇的解释,如此立法的主要原因是“此辈不耕不业,衣食于民”,且“得免丁役”,“徒耗民财”,因此统治者极力限制寺庙及僧人数量的增长。此说固非不妥,且确实应为此条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其中可能还有另一原因也不能被忽略,即作为被正统思想儒家所批判为“毁人伦”的佛教,统治者自然会采取一系列包括国家法在内的手段对其进行限制。换言之,统治者在上述经济、军事方面的考量之外,也会考虑一些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以保证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从唐迄清,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三个条文所有流变、损益,但其限制佛教"毁人伦"的立法意旨始终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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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语和;
刘志松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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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间法这一概念被提出,学界对中国法学本土资源的关注和挖掘开始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阶段。时至今日,短短的几年之内,民间法的研究就完成了起步,从开始的对现象的简单描述进入了对其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探索阶段。但有一点是令所有学者始终所不能回避的,那就是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在中国当前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的前途和命运。以为这正是对民间法的研究之于我国法治进程与法学发展的意义所在。本文将以清代的一批基层诉讼档案为线索,试图来剖析这一争论已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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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真;
唐清利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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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部民族地区发生的一起调解案,通过对国家法的“只提不用”与民族习惯的“只用不提”的实践,展示了二者交叉渗透的真实图景。该案的解释结论表明在西部民族地区国家法虽然没有深入基层社会,但已在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制度化”地改造着社会;而民族习惯在保持对基层社会既定影响的同时,却以“非制度化”的方式影响着国家。这种交叉渗透的“实体理性”进一步体现为在该地区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国家运用“外-内-外”的经验法则而民众却运用“内-外-内”的经验法则,二者虽然方向相反,但在相互耦合中都指向了回应社会的目标,从而实现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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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宝刚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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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分类及对两者在制度结构、制度绩效、制度联动和制度变迁等方面关系的阐释,恰是用来释解我国学者语境中国家法与民间法论题的对应框架,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看待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新颍理论智识,对在该论域研究的知识增量中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和输入其他学科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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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唯伟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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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法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行为规范,与国家法冲突又协调。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之下,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角度还是法官角度,民间法存在都有着现实可能性;当下中国国家法与民间法沟通也存在着可行渠道,主要是立法、司法以及民间权威的运用。希望民间法与国家法实现双赢局面,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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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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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支柱.从动态上来看,反腐主要会产生立法方面的需求以及法律实施方面的需求.其中,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是关住权力,防范腐败的笼子,而法律实施方面的需求则是后续和保障.从静态上来看,反腐主要会对作为硬法的国家法以及作为软法的党法产生法律需求,二者在推进和保障反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显然是不同的,但却都是推进党的反腐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是反腐这一架飞机的两翼!目前我国在反腐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两方面不足,即:在立法方面,现行反腐立法对党法过度倚赖,在国家法的建设方面则相对薄弱;而在法律实施方面,客观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党法越位"的突出问题.为此,在今后反腐过程中,应加强反腐的国家立法建设,并应加强反腐的执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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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少彬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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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冶作为一个普世性的治国方略与叙事,它在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获得了普遍的理性共识。现代法冶包含着人权、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与秩序等基本价值追求,这些具有现代性、普世性与系统性的价值有着超越民间法价值的优越性。一般而言,民间法需要满足建立在基于血缘与地域关系上的礼活秩序维持的需要,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经常性的冲突,而民间法的不足决定了它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多重与多层次的价值需要。从规范上而言,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其民间法面临着法律现代化的巨大压力;在市场经济的嵌入与解构下,民间法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保障也存在不足;在司法领域,民间法的法源位阶的认定与适用方面存在种种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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