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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2年内共计6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9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748篇;相关期刊372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湖北省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专委会第三届年会、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法律渊源的相关文献由620位作者贡献,包括孙跃、陈金钊、彭中礼等。

法律渊源—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98 占比:25.41%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30%

专利文献>

论文:1748 占比:74.29%

总计:2353篇

法律渊源—发文趋势图

法律渊源

-研究学者

  • 孙跃
  • 陈金钊
  • 彭中礼
  • 孙光宁
  • 刘作翔
  • 刘志云
  • 李延舜
  • 王林敏
  • 王立民
  • 石佳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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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薇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再次掀起了行政法法典化的讨论热潮。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主要分为“完全法典化”与“部分法典化”之争。通过域外观察以及对两种法典化模式进行整合性思考后可以发现:行政法总则法典化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路径的最优选择。行政法总则法典化既具有体系化功能与可行性,还能够降低“完全法典化”带来的“去法典化”风险,并满足法典化下维护法的稳定性与保持法律体系动态性的需求。我国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应积极回应行政法律渊源的扩展、行政主体理论的革新、行政治理方式的转型等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体系化和开放性的编纂思路,如此才能发挥行政法总则作为行政基本法所具有的指引性功能。
    • 孙成
    • 摘要: “人大涉港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针对香港问题行使权力的规范载体,对于如何理解其地位、效力与功能,内地与香港学界未能形成共识,两方的分歧在“西九龙‘一地两检’司法审查案”中被集中体现。基于香港宪制结构的内涵,无论是依据宪法还是基本法所作的“人大决定”在香港均具有法律地位,过往香港学界对此予以区隔对待的观点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无法自洽。当然,由于“人大涉港决定”内涵的多元性,其效力层级需要结合法源理论加以分析,“立法规则式决定”与“法律裁决式决定”属于效力渊源,可作为裁判依据加以适用,而“政治决断式决定”属于“认知渊源”,只能作为裁判理由加以援引。“人大涉港决定”根据其类型,分别具有型塑宪制结构、监督司法权与处理重大政治问题的复合式制度功能。
    • 朱茂磊
    • 摘要: 教育惩戒是广大教师完成立德树人使命的必要手段。作为教育惩戒的核心论题,教师教育惩戒权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制度的确认,但还存在基本属性阐释不明、权能揭示不完整以及法律规范体系缺失等局限,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教师面向学生时的一种权力,也是其面向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时的一种权利。教师教育惩戒权既包括师生关系维度上的批评训导权、课堂管控权、物品处置权、义务科处权,也包括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关系维度上的惩戒请求权、惩戒建议权、责任免除权以及不合理要求的抗拒权等诸项权能。对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缺失,应在《惩戒规则》的上位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从而构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位一体的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体系。这既能解决《惩戒规则》面临的合法性危机,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和规范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
    • 姜凌志
    • 摘要: 商业行规在处理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第10条赋予了习惯法法律渊源的地位。商业行规是习惯项下的概念,属于商事习惯的一种,可以作为习惯法成为案件的裁判规范。作为习惯法予以适用的商业行规应当符合商主体性、合法性、合理性、具备长期性和可预见性这五个标准。
    • 武飞
    • 摘要: 学界关于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基于自我认同所建构的直接行为规则。行政惯例的外在方面,是行政机关长期统一一致的行为;行政惯例的内在方面,是行政机关成员的认同。行政惯例通常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惯例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具有直接拘束力;行政机关的权威会催化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惯例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对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惯例的存在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经审查认定后的行政惯例可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惯例并非法官法源。
    • 袁静宜; 匡凯
    • 摘要: 民事疑难案件的裁判是现代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议题。法官在依法裁判民事疑难案件的同时参考非正式法律渊源是必要的,但法官是否应当在裁判时将非正式法律渊源纳入说理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法律原则提供了新的思路:从教义学角度出发,法律原则能够作为纽带对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转化,为法官参考非正式法律渊源提供正当性基础,这有利于解决民事案件中事实、道德与法律因素之疑难,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 段晓彦; 宋鹏
    • 摘要: 为了解决民初司法审判无法可依的困境,大理院以条理的名义引入法律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补充。19世纪末20世纪初,域外民事立法对学说的肯定、本土成文法的缺位以及中译日本学者的理论为大理院在民事裁判中适用学说提供了契机。大理院适用法律学说,既有着微观上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阐释,也有着宏观上对法律思想和价值的论述。大理院在适用法律学说的过程中区分了作为裁判理由与裁判依据的学说,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以确保裁判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在传播先进的民法理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法律学说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对其后的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更为中国百余年的民法现代化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 刘作翔
    • 摘要: 此文系刘作翔教授应邀于2022年4月27日在“扬州大学12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学院盛望法治名家大讲堂”为法学院师生作的“‘法源’的误用——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论思辨”的讲座实录。作者以“法源”的误用为切入点,澄清了法律渊源的概念,分析了造成“法源”概念误用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法源”概念误用的解决之道——规范体系理论。全文展现了作者如何思考问题,研究问题,一步步推进问题的深入和拓展。特刊发此文,以期这些经验、过程以及方法对法学研究工作者带来一定启发。
    • 陆幸福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效力问题是当前未解的难题,唯有从法理视角出发,方可找到解决之道。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规定模糊不清,司法实务界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时也存在冲突,学界亦未就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达成共识。效力不明妨碍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而事实上的效力说难以奏效,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也无法不证自明。因此,需以《法院组织法》第18条为中心,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予以明确化。
    • 孙跃
    • 摘要: "指导性案例是不是法律渊源"是一个关乎指导性案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命题,该命题也可以作为反思与重构我国法源理论与法源实践之关系的一个切入点.为此,应当从多个维度来界定法律渊源的基本内涵与属性,以明确相关讨论的大前提.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反思当代中国法源理论与法源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倡导一种"规范多元主义"的法源观念.基于上述分析框架,指导性案例作为当代中国的一种法源类型,不仅在理论上成立,而且也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及相当程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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