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3篇、会议论文126篇、专利文献2311篇;相关期刊58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等;国际私法的相关文献由1239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伟功、徐冬根、黄进等。
国际私法
-研究学者
- 徐伟功
- 徐冬根
- 黄进
- 李双元
- 杜涛
- 邹国勇
- 于飞
- 吕岩峰
- 屈广清
- 章尚锦
- 耿勇
- 金明
- 周后春
- 孙建
- 王葆莳
- 翁杰
- 郭玉军
- 陈卫佐
- 刘仁山
- 刘艳娜
- 吕国民
- 朱学山
- 王国语
- 肖永平
- 袁岳霞
- 车英
- 陈小云
- 马德才
- 冯霞
- 刘想树
- 刘继勇
- 向在胜
- 戴小冬
- 李万强
- 李广辉
- 欧福永
- 王晓玲
- 邹淑环
- 金彭年
- 霍建平
- 丁伟
- 何其生
- 凌岩
- 刘懿彤
- 刘益灯
- 宋连斌
- 宋锡祥
- 尚清
- 李刚
- 李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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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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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理论界对加密货币流通中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国际私法作为“分配法”,是在加密货币专门法律规定出台前法律介入加密货币流通的最佳手段。然而,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成为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难点与挑战。如何使用目前的国际私法规则解决加密货币流通中产生的新型法律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加密货币服务提供者与持有者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密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密货币流通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含涉加密货币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管辖权,破解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谜团,并提出管辖理念从一般到特殊的转换在加密货币时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实际案例释明传统地域管辖权依据在一定替代方法的帮助下仍有适用空间;通过管辖权依据负面清单的模式,考察加密货币新兴管辖权依据的可行性,加密货币时代的管辖权理念应当以减少法律冲突和管辖实际效能为考量。法律适用部分则通过历史分析法考察加密货币空间自治论的可行性,通过比较法探讨新兴法律适用连结点的可行性,并为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诸如特征性履行方法为新兴连结点的设立提供法理依据。明确法律适用原则以特定案件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为主要目标,将不同的加密货币法律关系分配到特定的法域;分析加密货币系统共识机制作为适用法律的可能性,并为以代码为载体的新型法律选择条款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提供法理依据。人们无须迷失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现有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解决大部分加密货币流通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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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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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实施后,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了体系性变化。虽然《民法典》未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进行规定,但国际民商事条约仍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具有国际法、国内法、冲突法三个层面的作用,其也是当下我国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总体来讲,我国采取的是“以直接适用为原则,以转化适用为例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方式。除知识产权条约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均能够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就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而言,存在直接适用模式与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两种。我国法院既可以排除国际私法而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还可以根据条约设定和国际私法规则实现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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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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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在顺应时代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其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也是对未来国际社会法治化内容的阐明。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基础性部门法,国际私法在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治理观上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现实是国际私法在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中处于缺失地位。挖掘并完善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潜力和方式是未来学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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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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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概念具有双重属性,其既是主体涉外认定标准的事实要素之一,又是我国重要的属人连接点,分别作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选择适用领域。该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具体内涵需要在相关法律解释的指引下结合个案才能予以明确。但是由于这种界定方式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面临着法律依据模糊和概念混淆困境。这种困境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立法上,部分法律出现了缺位现象或呈现僵硬化趋势;司法上,许多法院忽略了相似法律概念的差异性,任意混淆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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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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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际法史的研究开始逐渐摆脱欧洲中心主义的历史叙事,从文明互动的角度强调曾经的“他者”对现代秩序观念形成的重要作用。晚清时期,帝国内部秩序溃败,外部朝贡体制消亡,西方人靠着船坚炮利,通过不平等条约将中国纳入西方的文明等级体系。国际私法在此种环境下,通过译著的方式输入晚清中国,为国人带来了理解“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确保国人与西方国家交涉“不受屈辱于外人”的“思想资源”。此外,清政府为救亡图强并与西方国家交涉,开启现代法律教育制度,注重教育培养擅长国际私法的人才,不仅培养更多能力出众思想开化之士,还因为留日学习而看到了日本“脱亚入欧”的成功经验。以上种种,又为清政府诉诸废除领事裁判权、改革近现代法制以及构建文明国家提供了“概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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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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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希腊裔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首先提出来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直接适用的法”不仅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而且逐步为国际立法所采纳.2010年,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中首次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界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填补了原有的空缺,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对“直接适用的法”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性质不明、适用条件模糊、功能不定以及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关系混淆等不足.制度的创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创制就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我国现存的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值得继续探索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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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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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2年开设法学本科专业以来,湖南科技学院一直将国际私法作为法学类的专业核心课程,对该课程的教学改革亦颇为重视和支持.在新文科建设、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等背景下,课程负责人注重抓教学大纲的指导作用,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注重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及课程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重视对教学辅助资料的建设.经过努力,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基本形成了注重讲授式教学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相结合,注重小组学习与课堂学习相结合、注重“课堂教学双主体”的结合及注重“国语”与“外语”相结合的亮点与特色,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国际私法本身学说性强、实践案例的支持不足、本土化问题的欠缺等,使得国际私法教学改革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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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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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识别是冲突规范适用的首个制度,是将外国法律规则纳入内国(法院地国)管理秩序的第一层滤镜。现存关于识别的学理研究冲突众多,但相当一部分对涉外民商事诉讼实务影响不大,而对实务可能有影响的内容却因其学理上过于简单而被忽视。进行现实案例研习,既是实现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为国际私法发展贡献中国元素。文章在对作为“制度”的识别进行理论厘清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本土实践相关案例,从识别的定性及对定性的检验、识别的归类及解释、部分问题的双重识别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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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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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上,其中就包括了经济功能。对攻击私法是经济功能进行分析,能够让我们对国际私法在经济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深入的探究。国际私法的经济功能中,主要包括了指引、评价、预测以及保障功能。国际司法的经济功能与国际私法的经济分析之间存在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的经济分析主要包括基本经济分析与具体经济分析。而国际私法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统一知识产权法以及统一合同法方面。立足新时代,与国际私法的经济功能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互惠待遇方面。基于对国际私法经济功能的了解,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对其在经济功能中的管辖权配置进行明确,主要包括非市场途径的管辖权配置,以及市场途径的管辖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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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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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对其也极其重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公共秩序含义问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标准问题、排除适用后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与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冲突问题等。下文先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入手,然后分析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的各种学说,举例各国的立法模式,提出笔者的建议。分析对当今国内外双循环体制下,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意义。最后综合国内外理论来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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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Gaofeng;
郭高峰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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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礼让说作为一种国际私法学说,其最初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利益之冲突.基于这一视角,梳理礼让说在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判例法中的发展脉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礼让说在美国理论界和判例法中大致都经历了一个从接受、背离到回归的历史循环之进程.但该循环并非简单机械的重复,当代美国理论界在把礼让的基础重新定位于国家主权利益之冲突之上的同时,关注重心从"为何适用外国法律"转向到"怎样选择法律"的层面之上.礼让说在美国的发展和嬗变对我国国际私法的重要启示意义在于:我国外国法的适用理论的构建应该建立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和尊重他国国家主权的前提和基础之上,同时应注重提高法院的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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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加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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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班牙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都规定在现行的《西班牙民法典》中,内容广泛而全面,并且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立法特点,但是,由于西班牙本国有许多高度自治的地区,其国际私法规范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早期立法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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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瑞亭
-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八届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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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有许多缺陷,已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和法律全球化的需要.因此提高我国法学教学质量,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势在必行."研讨课"和案例讨论等教学方式可以作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的主要方式,但不宜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基本教学模式.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应坚持以教师和课堂为中心,"研讨课"和"3D课堂教学模式"等新型教学模式可以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有益补充,但不宜完全取代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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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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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在国际私法中可分为双边物权关系和三边物权关系,其中双边动产物权关系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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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山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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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住所、国籍及惯常居所等均有利弊.从各国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晚近的理论与实践看,惯常居所则是自然人属人法原则的主要或首选连结点.尽管英国、美国及欧盟在实践中对惯常居所的界定各异,但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确立的“经常居所地法原则”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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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波;
谢文斌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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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行为地原则是确定跨国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随着跨国侵权形态日趋多样化,单一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公平合理地处理跨国侵权案件的需要.世界上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性一体化组织的晚近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侵权行为地原则已经悄然发生变化.本文拟以跨国医疗侵权为视角,分析传统侵权行为地原则在解决跨国侵权纠纷上存在的不足,并揭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立法上的晚近发展趋势,为我国立法的发展提供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