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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专利文献877篇;相关期刊47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方法等; 裁判理由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光宁、宋菲、杨知文等。

裁判理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2 占比:8.55%

专利文献>

论文:877 占比:91.45%

总计:959篇

裁判理由—发文趋势图

裁判理由

-研究学者

  • 孙光宁
  • 宋菲
  • 杨知文
  • 胡锦光
  • 贡凤
  • 陈金钊
  • 万平
  • 于跃辉
  • 任昱坤
  • 何依霖2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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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飞
    • 摘要: 学界关于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基于自我认同所建构的直接行为规则。行政惯例的外在方面,是行政机关长期统一一致的行为;行政惯例的内在方面,是行政机关成员的认同。行政惯例通常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惯例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具有直接拘束力;行政机关的权威会催化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惯例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对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惯例的存在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经审查认定后的行政惯例可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惯例并非法官法源。
    • 宋菲
    • 摘要: 结合司法实践,裁判说理应将达至"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目标追求.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存在于裁判理由建构过程中,表现为公众对裁判过程及结果的认可,并主要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得以实现.裁判说理作为司法中的全方位动态活动,我们对其"可接受性"需要秉持一种整体视角.理念方面,要兼具"规范性"与"有效性"要求;方式方面,应融合"统一化"与"个性化"特点;内容方面,要体现"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为避免裁判者说理时主观恣意,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要有具体的评价标准,这也是说理规范化的保障,即客观方面,必须要根据两种理由建构论证规则;主观方面,要区分不同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摘要: 一、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不超过8000字,欢迎编写4000-6000字的案例。二、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需有标题、裁判要旨、案号、案情、审判、评析六部分;如果裁判理由部分已经论述得很充分,也可简写评析部分甚至省去评析部分。三、标题需准确、简洁,亮明观点;标题尽量不要超过20个字,如案件有多个法律焦点,可针对主要焦点编写标题。
    • 摘要: 一、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不超过8000字,欢迎编写4000-6000字的案例。二、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需有标题、裁判要旨、案号、案情、审判、评析六部分;如果裁判理由部分已经论述得很充分,也可简写评析部分甚至省去评析部分。三、标题需准确、简洁,亮明观点;标题尽量不要超过20个字,如案件有多个法律焦点,可针对主要焦点编写标题。
    • 摘要: 一、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不超过8000字,欢迎编写4000-6000字的案例。二、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需有标题、裁判要旨、案号、案情、审判、评析六部分;如果裁判理由部分已经论述得很充分,也可简写评析部分甚至省去评析部分。三、标题需准确、简洁,亮明观点;标题尽量不要超过20个字,如案件有多个法律焦点,可针对主要焦点编写标题。
    • 摘要: 一、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不超过8000字,欢迎编写4000-6000字的案例。二、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需有标题、裁判要旨、案号、案情、审判、评析六部分;如果裁判理由部分已经论述得很充分,也可简写评析部分甚至省去评析部分。
    • 陈杰; 任昱坤
    • 摘要: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量关于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都涉及违法所得的认定,而现行法律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此问题上的裁判理由和尺度也不尽相同。有鉴于此,本文从审判实践出发,以近年来因不服行政处罚而起诉的生效裁判文书为样本,在归纳对违法所得不同认定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以扣除合理成本为基准和定性+定量二阶式分析方法为辅助的认定模式。对于违法所得成本难以认定和无违法所得等特殊情形,则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限度的处罚权。通过确立规范的认定标准,以期消解行政案件审理中对于违法所得认定方面的困境,促进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
    • 摘要: 一、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不超过8000字,欢迎编写4000-6000字的案例。二、本刊采用文章原则上需有标题、裁判要旨、案号、案情、审判、评析六部分;如果裁判理由部分已经论述得很充分,也可简写评析部分甚至省去评析部分。
    • 宋菲
    • 摘要: "裁判理由"内涵界定不清是构成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不同司法理念,当下"裁判理由"建构存在规范化和实质化两种不同路径,并分别导向迥异的"裁判理由"内容.结合"裁判理由"内涵及裁判说理的证立性特点,基于形式法治的规范化建构路径应成为主要选择.该建构路径的实质是运用法律方法,核心在于法律论证,并将"可接受性"作为"裁判理由"的建构目标.在具体建构中,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是最主要的方法.前者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后者通过逻辑、论辩和修辞方法,共同确立可接受的说理前提、依据与规则,且不同方法在具体说理中具有不同实效.
    • 孙光宁
    • 摘要: 以于欢案为开端,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了一批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这种做法不仅是丰富指导性案例类型的需要,还有其他深层原因,包括积累热点案件中形成的制度效果,有效对民众开展普法教育,打破司法者的思维定式,以及提升和扩展案例指导制度自身的影响力等.并非所有的热点案件都适合被遴选为指导性案例,符合相应特征的热点案件才具备了被遴选的基础,这些特征包括社会公众的观点得到充分而全面的表达,审判的过程和结果确保了核心法律问题的合法性底线,生效裁判文书的写作妥当吸收了社会舆论中的道德评价,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在被确定遴选之后,热点案件的正式文本也关系着其后的参阅和适用,应当细致编辑:裁判要点应注意将道德评价转化为法律评价;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全面分析社会舆论的影响;整体行文在保持细致法律分析的主体地位基础上,应当尽可能地通俗易懂.将热点案件遴选为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对民众诉求的尊重,是指导性案例深入人心、提升权威和获得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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