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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4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逻辑学(论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4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824篇;相关期刊207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等;法律论证的相关文献由316位作者贡献,包括焦宝乾、侯学勇、陈金钊等。

法律论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24 占比:18.80%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31%

专利文献>

论文:1824 占比:80.89%

总计:2255篇

法律论证—发文趋势图

法律论证

-研究学者

  • 焦宝乾
  • 侯学勇
  • 陈金钊
  • 孙光宁
  • 熊明辉
  • 徐梦醒
  • 王彬
  • 张玫瑰
  • 杨宁芳
  • 王晓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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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嘉奇
    • 摘要: 疑难案件是一个理论议题,它策动了制度性层面依法裁判、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之间构成性义务的竞争。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只有依法裁判才是司法裁判的构成性义务,个案正义是它的另一种表达,同案同判是它的子项。传导至裁判论层面,法外裁判观虽落败,但仍旧能够为依法裁判观提供相当之参考,为司法所倚重的法律论证理论提供助益,由此产生“厚依法裁判观”。
    • 董淳锷
    • 摘要: 民商事审判中,法官借助"常理"来评价当事人诉讼主张、答辩意见、证据效力、行为性质或推定案件事实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裁判结论的形成和释法说理的强化。然而,如果法官对引述"常理"本身的论证和阐释不足,则可能造成"常理"的指向不明确、内容不具体,进而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忽略,或者导致"常理"与民事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混淆,或者导致事实认定程序被不当简化,还可能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或释法说理的逻辑缺乏一致性。为避免"常理"被误用、滥用,以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准确,有必要统一设定"常理"司法运用的操作规则。
    • 石东洋
    • 摘要: 法律论证是保障立法、司法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立法和司法需要法律论证,重视法律论证理论和法律论证方法是当前急需培育的法律意识形态。演绎模式是法律论证的核心。法律论证通过理解定纷止争的法条、公众商谈辩论、确定推论规则并建构事实、评价渗透演绎论证进行,在规则价值理解、法律商谈合意、推论规则确立、演绎论证证立、结论评价证成中完成。
    • 何雪锋
    • 摘要: 我国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欲实现规范化,必须重视法律论证,为每个主张与判断提供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表明经验法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重要理由。经验法则作为一种实践描述能够推动法律论证填补规范缝隙。在事实认定的论证环节,经验法则既是证明规则与证据规则的形成背景,更是事实推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妥善把握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才能规避逆谬误与后见偏差等认知陷阱,合理借助经验法则论证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法律适用的论证环节,经验法则是类比过程中相似点与规范效果之间相关性的判断依据。法官可以借助经验法则论证立法理由与事物本质,进而根据法律目的判断相似点的相关性。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律论证既能回应当下释法说理的需求,也是法律论证理论扎根中国司法土壤的尝试。
    • 孙瑞
    • 摘要: 我国法官应如何裁判说理一直是学界热衷研究的问题,但学界对裁判说理的前提性、理论性却缺乏讨论,即司法裁判的说理指向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裁判说理入情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此予以了肯定.这表明了我国在裁判说理上由对法理的一维关注转向法理兼顾情理的二维考量,渐渐向亲民方向倾斜,更加注重说理的社会效果.转变的原因在于司法裁判说理中存在着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大众两种不同的说理受众,二者在思维模式、说理需求上存在着矛盾,需要法官在说理中做出倾向选择.基于对职业路线的反思以及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当下我国应当坚持走亲民司法的路线,以大众作为裁判说理的倾向指向.
    • 冉杰
    • 摘要: 从广义的法律论证理论角度看,西方学界主要从德性伦理学理论和人文主义两条路径来解决法律决策的程序正义标准问题,但前者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程序标准的公共性要求,而后者能够确立但不能证立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通过变造现有德性伦理学理论而得到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认为“事实—价值—共同善”是价值选择行为的结构,人类繁荣是法律论证的最高依据,而人类繁荣有其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致力于克服人文主义和现有德性伦理理论的逻辑困难和公共性问题,能够确立并证立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因此,可以依据德性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立场,尝试建构起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
    • 温荣
    • 摘要: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方法实现的必然要素,是法律方法形成的规范背景,塑造了法律方法的基本风格和价值倾向;法律职业伦理还是法律方法的思维伦理基础,可以应用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法律方法实施过程,提高和增强法律方法的效率和正当性;当法律方法运用出现争议时,法律职业伦理还可以作为评估标准。法律方法研究应该观照职业伦理因素,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也应更多回应法律方法的应用场景和具体设计问题。
    • 徐婧; 郭晔
    • 摘要: 由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创新的“新修辞学”继承古典修辞学“听众”理论,并以“合理性”和“理性”、“推论”和“论证”的区别作为理论基点,用来证成价值判断的选择。佩雷尔曼将其引入法律论证领域,对法官的“听众”、新修辞学应用在论证中的起点、环节和“惯性原理”进行了分析。但是他的这一尝试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如规则不能作为法律的起点,破坏了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在逻辑,“惯性原理”在法律论证中具有局限性等。即便如此,其在法律论证中早已显示出的意义是不能忽视的,而这也是来自于法学本身的包容性。
    • 宋菲
    • 摘要: 结合司法实践,裁判说理应将达至"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目标追求.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存在于裁判理由建构过程中,表现为公众对裁判过程及结果的认可,并主要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得以实现.裁判说理作为司法中的全方位动态活动,我们对其"可接受性"需要秉持一种整体视角.理念方面,要兼具"规范性"与"有效性"要求;方式方面,应融合"统一化"与"个性化"特点;内容方面,要体现"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为避免裁判者说理时主观恣意,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要有具体的评价标准,这也是说理规范化的保障,即客观方面,必须要根据两种理由建构论证规则;主观方面,要区分不同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李晟伊
    • 摘要: 刑事诉讼程序性结论的可接受性影响实体性裁判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不同主体对可接受性的判断标准不同,从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两方面可以减少程序性结论对实体性裁判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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