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4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逻辑学(论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4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824篇;相关期刊207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等;法律论证的相关文献由316位作者贡献,包括焦宝乾、侯学勇、陈金钊等。
法律论证
-研究学者
- 焦宝乾
- 侯学勇
- 陈金钊
- 孙光宁
- 熊明辉
- 徐梦醒
- 王彬
- 张玫瑰
- 杨宁芳
- 王晓
- 雷磊
- 武宏志
- 王瑞君
- 葛洪义
- 冉杰
- 姜福东
- 宋旭光
- 张静焕
- 李华围
- 杜文静
- 杨猛宗
- 杨贝
- 梁庆寅
- 武飞
- 王建芳
- 王樾
- 肖宇
- 胡波
- 迟大奎
- 陆洲
- 陈伟功
- 魏胜强
- 任左菲
- 刘拓
- 刘星
- 刘步青
- 厉尽国
- 周祯祥
- 夏卫国
- 宋芳
- 宋菲
- 张南宁
- 张斌峰
- 张晓光
- 张月
- 张美玲
- 彭中礼
- 戴津伟
- 於兴中
- 李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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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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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疑难案件是一个理论议题,它策动了制度性层面依法裁判、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之间构成性义务的竞争。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只有依法裁判才是司法裁判的构成性义务,个案正义是它的另一种表达,同案同判是它的子项。传导至裁判论层面,法外裁判观虽落败,但仍旧能够为依法裁判观提供相当之参考,为司法所倚重的法律论证理论提供助益,由此产生“厚依法裁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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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淳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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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事审判中,法官借助"常理"来评价当事人诉讼主张、答辩意见、证据效力、行为性质或推定案件事实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裁判结论的形成和释法说理的强化。然而,如果法官对引述"常理"本身的论证和阐释不足,则可能造成"常理"的指向不明确、内容不具体,进而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忽略,或者导致"常理"与民事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混淆,或者导致事实认定程序被不当简化,还可能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或释法说理的逻辑缺乏一致性。为避免"常理"被误用、滥用,以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准确,有必要统一设定"常理"司法运用的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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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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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欲实现规范化,必须重视法律论证,为每个主张与判断提供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表明经验法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重要理由。经验法则作为一种实践描述能够推动法律论证填补规范缝隙。在事实认定的论证环节,经验法则既是证明规则与证据规则的形成背景,更是事实推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妥善把握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才能规避逆谬误与后见偏差等认知陷阱,合理借助经验法则论证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法律适用的论证环节,经验法则是类比过程中相似点与规范效果之间相关性的判断依据。法官可以借助经验法则论证立法理由与事物本质,进而根据法律目的判断相似点的相关性。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律论证既能回应当下释法说理的需求,也是法律论证理论扎根中国司法土壤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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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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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官应如何裁判说理一直是学界热衷研究的问题,但学界对裁判说理的前提性、理论性却缺乏讨论,即司法裁判的说理指向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裁判说理入情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此予以了肯定.这表明了我国在裁判说理上由对法理的一维关注转向法理兼顾情理的二维考量,渐渐向亲民方向倾斜,更加注重说理的社会效果.转变的原因在于司法裁判说理中存在着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大众两种不同的说理受众,二者在思维模式、说理需求上存在着矛盾,需要法官在说理中做出倾向选择.基于对职业路线的反思以及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当下我国应当坚持走亲民司法的路线,以大众作为裁判说理的倾向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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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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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广义的法律论证理论角度看,西方学界主要从德性伦理学理论和人文主义两条路径来解决法律决策的程序正义标准问题,但前者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程序标准的公共性要求,而后者能够确立但不能证立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通过变造现有德性伦理学理论而得到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认为“事实—价值—共同善”是价值选择行为的结构,人类繁荣是法律论证的最高依据,而人类繁荣有其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致力于克服人文主义和现有德性伦理理论的逻辑困难和公共性问题,能够确立并证立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因此,可以依据德性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立场,尝试建构起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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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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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方法实现的必然要素,是法律方法形成的规范背景,塑造了法律方法的基本风格和价值倾向;法律职业伦理还是法律方法的思维伦理基础,可以应用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法律方法实施过程,提高和增强法律方法的效率和正当性;当法律方法运用出现争议时,法律职业伦理还可以作为评估标准。法律方法研究应该观照职业伦理因素,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也应更多回应法律方法的应用场景和具体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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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婧;
郭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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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创新的“新修辞学”继承古典修辞学“听众”理论,并以“合理性”和“理性”、“推论”和“论证”的区别作为理论基点,用来证成价值判断的选择。佩雷尔曼将其引入法律论证领域,对法官的“听众”、新修辞学应用在论证中的起点、环节和“惯性原理”进行了分析。但是他的这一尝试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如规则不能作为法律的起点,破坏了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在逻辑,“惯性原理”在法律论证中具有局限性等。即便如此,其在法律论证中早已显示出的意义是不能忽视的,而这也是来自于法学本身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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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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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司法实践,裁判说理应将达至"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目标追求.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存在于裁判理由建构过程中,表现为公众对裁判过程及结果的认可,并主要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得以实现.裁判说理作为司法中的全方位动态活动,我们对其"可接受性"需要秉持一种整体视角.理念方面,要兼具"规范性"与"有效性"要求;方式方面,应融合"统一化"与"个性化"特点;内容方面,要体现"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为避免裁判者说理时主观恣意,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要有具体的评价标准,这也是说理规范化的保障,即客观方面,必须要根据两种理由建构论证规则;主观方面,要区分不同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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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波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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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白云机场案"判决书在其法律论证的内部证立过程中直接援引"公共利益"理由驳回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满足逻辑有效性要求.当法条推演结论与"常识"严重背离时,应重新进入外部证立过程,另寻合适的法源,或者考虑做限缩解释、扩张解释以及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在现行法框架内和法教义学体系内求得妥当的裁判结果.其实我国《专利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对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规定,法官在上述案件中不判决停止侵权并无法律障碍."白云机场案"判决的论证理路说明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忽视逻辑有效性约束和脱离法律条文进行法律论证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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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Mengxing;
徐梦醒
- 《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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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语用论辩理论得以逐步发展,试图将论证视为获致真理性认知和理性表达的基本要素.语用论辩术突破了经典逻辑单向性的、静态的,并且脱离了语境依赖的分析模式,转而重点考察日常语言论辩.依据语用论辩理论,实践法律论证在思维层面划分为争议确立阶段、开始阶段、论证阶段和总结的同时,还要受到权威体制、社会规范、程序规约,以及其他策略性与机制性考量的影响与约束.语用论辩理论的谬误判断准则建立在几大规则之中,秉承一种程序主义的立场.理性主体在试图遵照共享的论辩规则的同时,如何有效规避这些规则的约束,并在言说技巧和策略上实现符合其利益期待的论辩效果,也成为法律论证的修辞向度考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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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
- 《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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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论证是现代法治追求司法判决有效性的一种基本逻辑方法。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决定法律的有效性能否实现.语用学方法为研究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提供了新的视角.以“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案”为例,针对其判决存在的缺陷与局限,在“语用-论辩”视角中,分析其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进而提出,在语用学视角中,参与司法判决过程的主体是平等的,法官不能只借助于强制力来执行司法判决,而是应通过判决的正当化获得当事人的尊敬和遵守.因此法官的话语角色及其言语行为尤其是其对论证程序的操控,必须要考虑到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即具有正当性,取得当事人乃至相关者的普遍认同和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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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屏
- 《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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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修辞学中发展起来的论题学方法,与修辞学一起共同作为法律方法,从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即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运用,并作为一种寻找前提的方法,为论证提供基本前提.但修辞的恣意又极大的贬损了修辞的形象.本文从司法修辞实践的角度,论述论题学应当成为司法修辞过程中众多维度中的基础维度,更为重要的是,论题学维度下的修辞能够有效的限制司法修辞的恣意,从而将论题学方法参与到法律论证中,为法律论证提供一种系统化的方法,以保证论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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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芳
- 《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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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国内法律逻辑研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逻辑体系建构出现新进展;第二,法律推理类型备受关注,但对其认定不尽一致;第三,法律推理规则尤其是法律推理特殊规则成为研究重点,然对其概括还存在分歧;第四,法律论证在法律逻辑研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法律论证的含义和所指、法律论证的方法和评价标准成为学界关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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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格朗迅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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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创新专家系统(IES)及方法,具有一配置模式及一实时模式,支持多个组法律论证链(LACs)的创建、修改及呈现,所述法律论证链(LACs)表示通过一给定数据结构(DS)被包含及通过用于满足一有限一阶逻辑规则发明标准(FFOLLIN)的一宣告发明(CI)的FSTPFFOLLIN‑测试被确定的多个待验证子测试(ASTs)。多个互动被调用执行UIE.Y组成的一用户接口实体(UIE),Y=1,2,3,...,每一UIE.Y包含三组件,每个在配置模式下分离,及在实时模式下则同步:一知识表示(KR‑UIE)、一人际互动(HI‑UIE)及一交互控制(IC‑UIE)。一个互动通过一DS提供、通过一Cl的FSTPFFOLLIN‑测试被确定、或一LAC或一UIE.Y组件来识别一AST。在配置模式下,所述互动根据通过产生/修改/管理这些项目来确定:那个AST对一IES用户呈现如同一LAC、如何呈现所述AST,及在何种控制下进行。在实时模式下,所述互动立即呈现一这样被确定的L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