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D.18,1,9,2中的“醋为酒卖”案例深刻揭示了罗马法错误理论的关节点——substantia的错误问题。对于为何“变酸为醋之酒”作为“酒”卖非属于substantia的错误,无论是中世纪法学家还是现代学者都作出了各自解读,其中牵涉到如何界定并理解substantia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对D.18,1,9,2中substantia的含义,中国法学界主要形成了“材料说”和“本质说”两种观点,对其翻译也不尽相同。通过历史地考察乌尔比安文本并进行语义的、逻辑的、体系的分析,可以确定乌尔比安运用substantia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其作为一个兜底条款使用,以弥补法律局限性带来的不足,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建构罗马法错误理论的需要。故而,substantia应该形而上地哲学化理解为“本质”,在罗马法中它至少包含了材料错误与性别错误,在现代法中也可以有利于在材料错误理论不能有效处理案件时类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