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量
司法裁量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89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2016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小城镇规划学术委员会年会等;司法裁量的相关文献由89位作者贡献,包括倪燕秋、王传国、章志远等。
司法裁量
-研究学者
- 倪燕秋
- 王传国
- 章志远
-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课题组
- 于明
- 关安平
- 刘云飞
- 刘亮
- 刘吉丽
- 刘吉丽1
- 刘家发
- 刘家发1
- 刘瑜
- 刘用田
- 勾雪峰
- 向玉玲
- 向玉玲1
- 周学文
- 周斯佳
- 周濛
- 周芷君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姚实
- 姚显森
- 孙嘉奇
- 常璐
- 廖乾程
- 廖乾程1
- 张世鹏
- 张剑锋
- 张彩芬
- 张文慧1
- 张莹莹1
- 彭鹏(指导)2
- 晓理
- 景逸安
- 朱冰
- 李冰
- 李心格
- 李心格1
- 李挚萍
- 李琛
- 李翔
- 李莎莎
- 李颖
- 杜利
- 杜洪海
- 杨二慧
- 杨华
- 杨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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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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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疑难案件是一个理论议题,它策动了制度性层面依法裁判、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之间构成性义务的竞争。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只有依法裁判才是司法裁判的构成性义务,个案正义是它的另一种表达,同案同判是它的子项。传导至裁判论层面,法外裁判观虽落败,但仍旧能够为依法裁判观提供相当之参考,为司法所倚重的法律论证理论提供助益,由此产生“厚依法裁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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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泳杰;
雷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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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以智能证据审核、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和偏离度预警等为典型,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不断深化。在显著提升审判质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同时,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深度渗透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官的审判主导地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回应,在司法智能化建设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界限、完善司法智能算法的监管和审查、增强办案人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以保证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效能的正确、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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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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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在履行判决中确定履行期限时享有司法裁量权,但因该事项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协调问题,又因行政程序法规则的空缺,给法院的司法裁量带来挑战,相关司法实践亦未给出明晰的确定思路。对此,发圣公司案判决揭示了裁量确定履行期限的多层次规则:首先,法定期限应被视为确定履行期限之基准;其次,无法定期限时,可参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设置的两个月的期限;最后,可结合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职的可行性等个案因素,合理确定履行期限。透过此案,还可进一步提炼行政诉讼司法裁量的三重应然样态,亦即:面向行政诉讼权力结构的司法裁量、受法释义学技术制约的司法裁量以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司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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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雪峰;
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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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能以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在审理因违约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案件时,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尽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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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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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本原则,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与公共利益优先理论均无法站稳脚跟。而采用“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德国则面临例外被大量使用甚至滥用的困境,支持变更“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几个学界视角如暂时权利保护又有其绕不开的逻辑困境与解释难题。跳出“诉讼停止执行”与“诉讼不停止执行”之争,转以司法裁量为核心对是否存在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不失为更加合理的选择。当然,赋予法院充分的司法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借助于“阶段性审查”、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等手段将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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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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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留置权制度是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上留置权在《海商法》中的特别体现。为进一步梳理船舶留置权,本文以船舶留置权构成要件的“占有”为研究对象,分析船舶留置权中占有的特殊性,探究占有的民法理论在船舶留置权中的适用及典型的司法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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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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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对跨境公司的传统管辖体系以横向联邦主义为背景,以最低联系标准叠加不合理性检验标准为架构,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皆以被告与法院地的纵向关系为逻辑起点,构成要件仅有程度之别,并无性质之分,不仅功能混同,且皆维系于灵活多变的司法裁量标准。该体系长期被批评为灵活有余、复杂过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2011年开启变革,一般管辖抛弃裁量性标准,固定于跨境公司的设立地和主营业地。但特殊管辖同步收缩,形成对外国公司的管辖真空,后续改革方案仍在讨论之中。对中国企业而言,美变革过渡期内对外国公司的管辖真空为短期利好局面;长期而言,应重点防御特殊管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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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冰
- 《2016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小城镇规划学术委员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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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速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更新加快,规划变动不可避免.通过对四个典型城市和一个超大型城市的城市更新规范性法律文件文本分析,从立法规制的视角,为解决城市更新的公共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要求之间的固有矛盾,避免或减少因规划调整对私人利益损失的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经验.中国既有的城市规划立法结构为国家《城乡规划法》保留程序性框架基本内容,将实质内容下沉给部门特别法或地方立法填充,利用地方立法模式确定规划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实现了对行政机构规划变动自由裁量实体法意义上的行为指导和行为限制,为司法裁量提供客观的正当性分析和程序上的审查依据.对其他地方城镇规划立法和管理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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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江源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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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商法思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从研究状况总体看,普遍认为,无论进行商事法学理研究,还是从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应当遵循商法的逻辑.而商法的逻辑则强调商主体营利利益的保护,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此亦系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按照商事思维的逻辑,商事审判自然具备独特性和规律性,并以此为基础成为商事审判独立化的重要推动力,进而力图实现裁判结果既能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公平要求,也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因受制于长期以来商事文化传统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基础薄弱,当裁判者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益时对公平的关注不够,导致商法中人文关怀的流失.股东压制是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固有难题.股东压制诉讼涉及少数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裁判者无论是适用股权回购等具体救济规则,还是援引禁止股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无疑都需要高超的裁判能力和裁判方法.亦即,裁判者需要对公司法具体条文作出合理解释,才能对受压制股东的公平性诉求作出是否应予支持的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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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江源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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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商法思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从研究状况总体看,普遍认为,无论进行商事法学理研究,还是从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应当遵循商法的逻辑.而商法的逻辑则强调商主体营利利益的保护,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此亦系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按照商事思维的逻辑,商事审判自然具备独特性和规律性,并以此为基础成为商事审判独立化的重要推动力,进而力图实现裁判结果既能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公平要求,也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因受制于长期以来商事文化传统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基础薄弱,当裁判者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益时对公平的关注不够,导致商法中人文关怀的流失.股东压制是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固有难题.股东压制诉讼涉及少数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裁判者无论是适用股权回购等具体救济规则,还是援引禁止股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无疑都需要高超的裁判能力和裁判方法.亦即,裁判者需要对公司法具体条文作出合理解释,才能对受压制股东的公平性诉求作出是否应予支持的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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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江源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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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商法思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从研究状况总体看,普遍认为,无论进行商事法学理研究,还是从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应当遵循商法的逻辑.而商法的逻辑则强调商主体营利利益的保护,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此亦系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按照商事思维的逻辑,商事审判自然具备独特性和规律性,并以此为基础成为商事审判独立化的重要推动力,进而力图实现裁判结果既能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公平要求,也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因受制于长期以来商事文化传统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基础薄弱,当裁判者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益时对公平的关注不够,导致商法中人文关怀的流失.股东压制是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固有难题.股东压制诉讼涉及少数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裁判者无论是适用股权回购等具体救济规则,还是援引禁止股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无疑都需要高超的裁判能力和裁判方法.亦即,裁判者需要对公司法具体条文作出合理解释,才能对受压制股东的公平性诉求作出是否应予支持的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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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江源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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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商法思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从研究状况总体看,普遍认为,无论进行商事法学理研究,还是从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应当遵循商法的逻辑.而商法的逻辑则强调商主体营利利益的保护,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此亦系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按照商事思维的逻辑,商事审判自然具备独特性和规律性,并以此为基础成为商事审判独立化的重要推动力,进而力图实现裁判结果既能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公平要求,也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因受制于长期以来商事文化传统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基础薄弱,当裁判者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益时对公平的关注不够,导致商法中人文关怀的流失.股东压制是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固有难题.股东压制诉讼涉及少数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裁判者无论是适用股权回购等具体救济规则,还是援引禁止股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无疑都需要高超的裁判能力和裁判方法.亦即,裁判者需要对公司法具体条文作出合理解释,才能对受压制股东的公平性诉求作出是否应予支持的合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