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逻辑学(论理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5297篇;相关期刊220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法律逻辑的相关文献由30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金钊、武宏志、葛宇宁等。
法律逻辑—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297篇
占比:97.83%
总计:15637篇
法律逻辑
-研究学者
- 陈金钊
- 武宏志
- 葛宇宁
- 熊明辉
- 缪四平
- 张传新
- 张成敏
- 徐迅
- 宋保振
- 张四化
- 杜文静
- 杨锴铮
- 王建芳
- 郭利宏
- 任园园
- 刘莹
- 刘飞
- 周志荣
- 夏华
- 庞小春
- 张喻忻
- 张妮
- 张思
- 张明跃
- 张海燕
- 张燕
- 张琳
- 张继成
- 张金兴
- 张静焕
- 徐锦中
- 戚金霞
- 戴欣
- 曹雪寒
- 李召明
- 李永成
- 李涛
- 李灿金
- 李碧丹
- 李颖
- 柳励和
- 段冉
- 焦宝乾
- 王波
- 程士强
- 薛玉飞
- 贾秀琴
- 赵艺
- 郝建设
- 郝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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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静;
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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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法律逻辑视角探讨了司法证明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据推理,并提出运用过程的明示化是实现理性证明的重要保证。证据推理的目的是构建案件事实,其过程是多种推理类型的综合运用,但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构建,背后的理念是一种最佳解释推论。最佳解释推论是异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的新型推理模式,它包括构建解释、比较解释、选择解释这三个思维过程。最佳解释推论为法律逻辑学的实践转向提供了新的视野和研究方法,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证明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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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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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兴学科以及传统学科的新发展,促成了逻辑的新转向或新逻辑观。按照新逻辑观,人们的目标任务及其相应的环境条件,决定了不仅论证是多样化的,评估标准也是多元的。这个基本观点是关注和探究第三推理方式——论证型式的自然结果。它不仅消解了逻辑和经验的对立,也为法律逻辑的两难提供了解决之道。以论证型式为中枢的新逻辑——“型式逻辑”,为法律逻辑提供了合适框架。法律适用、法律事实证明和法律解释的论证型式,构成以论证型式为中枢的法律逻辑的三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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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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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司法裁判作为人工智能司法新的研究方向,在司法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就裁判结果预测科学性而言,这一方向存在的正当性争议框定了研究使用的可能空间。为此,从技术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差异性入手,反思人工智能技术介入司法运行背后的逻辑是否正当。依赖算法技术生成裁判结果的逻辑进路引发的法律关系能否被数据描述、法律推理能否用相关性解释、裁判结果能否作出精准预测等问题的讨论,寻求司法裁判在规范性基础上的科学化路径,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运用中的分界线,提出明确智能裁判在庭审中的使用限度,融合算法强化因果关系论证,规范适用裁判系统等建议,促进学界客观、全面把握人工智能司法研究方向的实际价值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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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楠;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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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是集人脸探测、特征抓取、数据匹配为一体的技术系统,它不仅能够基于人脸面部特征进行身份匹配,还能进行深入追踪。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成熟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满足了人们对便捷和高效的需求,但其作为一项依赖于信息存储和数据分析的新型智能技术,无边界的应用将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无限暴露、过度检索和滥用的风险。当下,我国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和规则措施,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经验,提出在“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框架下,依据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并行的原则,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规制模式,从顶层设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个角度寻求在人脸识别技术下更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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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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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权力)皆有边界,不应被不正当行使。我国法律关于“滥用”的表述具体涵盖“滥用权利”“滥用权力”以及“滥用地位”三种类型,其成立的前提在于行为主体存在基础性权限并实际行使了该权限。然而,何种情形下构成“滥用”,在理论言说与司法实践上却众说纷纭。不同类型下“滥用”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对于“滥用”行为本身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元标准。应当明确主观过错作为滥用行为考察要素的必要性,同时在行为人主观方面难以查明的情况下,采用客观兼主观的推理逻辑对主观过错进行认定,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之目的精神,以最小伤害原则为尺度,以社会一般观念为限度,结合相对人受损程度与行为人获益程度的合比例性考量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正当性考量,以推定行为人之主观过错,对“滥用”行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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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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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家事”上升为“国事”,提升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促进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协同。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既应尊重立法逻辑和司法逻辑,厘清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也要尊重家庭教育的实践性、阶层性和生活化特征,多维度支持服务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发挥家庭、国家、社会等的优势协同、信息协同和法制协同,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形成百花齐放的科普路径、对困境家庭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路径和对问题家庭的家庭教育救济弥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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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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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公司营利性的解释应当超越工具论而代之以主体论,由此可以探知“营利性—社会责任”构成公司运行的底层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营利性—社会责任”实践的法律调适。国家出资公司并未脱离“营利性—社会责任”的运行逻辑,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尚无理论障碍,不应将其从该法中彻底剥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国家出资公司设定的特殊治理范式可以保障其承担特殊社会责任进而体现应有的公共属性。政策逻辑与法律逻辑交融是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的常态,国家出资公司作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动摇,不能因国企改革政策的存在而认为国家出资公司是被“夹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中的。将国家出资公司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体系之中,在内部逻辑上是自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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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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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8年,我国开启新一轮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以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该如何抓的思考不断深入。本刊将刊发系列文章,回忆并探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与变革,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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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京福;
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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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着模拟庭审形式胜于内容,模拟水平总体不高,学生实践能力提升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实现培养目标,改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应当强化理论教学和提升学生日常学术思维训练能力,树立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框架和证据思维意识,适当扩大"双师"型教师的配备比例,引进法官等司法实务人员参与指导,精心选择与设计模拟案例,增强仿真模拟的对抗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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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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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司法决策理论,法条主义占据着正统地位.然而,法条主义过于强调法律教条的连贯性以及逻辑是司法决策的决定性力量,从而忽视了影响司法决策的其他因素.法条主义不符合司法决策的真实面目,因此不可避免地遭到来自现实的批判,集中体现在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中.法律现实主义将研究重点从规则转向行为,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揭开了司法决策的真实面纱,促使我们关注被法条主义所忽视的人与制度因素.法律现实主义通过司法决策的实然研究,猛烈抨击法条主义的理想图景,也使自身面临着规范性问题的拷问.为此,需要对法条主义的现实批判予以反思.在此基础上,需要正确看待司法决策中的逻辑与经验、发现与创造的关系,将逻辑与经验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司法决策中的问题,认清行为领域的调整必须留给法官发展的空间,而司法决策也并非毫无约束的司法意志行为.因此,司法决策的可能图景既包括法条主义的规则与技术因素,又包括法律现实主义的人与制度因素,而司法决策最有可能的未来面向将是强调后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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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芳
- 《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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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国内法律逻辑研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逻辑体系建构出现新进展;第二,法律推理类型备受关注,但对其认定不尽一致;第三,法律推理规则尤其是法律推理特殊规则成为研究重点,然对其概括还存在分歧;第四,法律论证在法律逻辑研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法律论证的含义和所指、法律论证的方法和评价标准成为学界关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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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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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与四十九条为前提,通过严密的形式逻辑推理可以得出“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的结论,得出这种荒唐结论的原因主要是滥用体系解释和滥用形式逻辑的结果。赋予体系解释与法律逻辑以价值内核,会避免上述谬论的出现.法律解释与法律逻辑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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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
何志平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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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应当是饮用水安全权,而不是饮用水安全或生命健康权.饮用水安全权是指作为主体的城乡居民或民众依法享有的清洁水质、安全稳定水源、便捷取水、合理价格等权利要求以及政府为保障民众上述权利的职责的统一.确立饮用水安全权为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有利于务实饮用水保护立法基础和底蕴;有利于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饮用水法律保护新体系;有利于调动公众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维权,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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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
何志平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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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应当是饮用水安全权,而不是饮用水安全或生命健康权.饮用水安全权是指作为主体的城乡居民或民众依法享有的清洁水质、安全稳定水源、便捷取水、合理价格等权利要求以及政府为保障民众上述权利的职责的统一.确立饮用水安全权为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有利于务实饮用水保护立法基础和底蕴;有利于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饮用水法律保护新体系;有利于调动公众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维权,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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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
何志平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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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应当是饮用水安全权,而不是饮用水安全或生命健康权.饮用水安全权是指作为主体的城乡居民或民众依法享有的清洁水质、安全稳定水源、便捷取水、合理价格等权利要求以及政府为保障民众上述权利的职责的统一.确立饮用水安全权为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有利于务实饮用水保护立法基础和底蕴;有利于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饮用水法律保护新体系;有利于调动公众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维权,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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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
何志平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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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应当是饮用水安全权,而不是饮用水安全或生命健康权.饮用水安全权是指作为主体的城乡居民或民众依法享有的清洁水质、安全稳定水源、便捷取水、合理价格等权利要求以及政府为保障民众上述权利的职责的统一.确立饮用水安全权为饮用水保护立法的逻辑基础,有利于务实饮用水保护立法基础和底蕴;有利于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饮用水法律保护新体系;有利于调动公众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维权,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