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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混乱逻辑——以刑法典十七条与四十九条为例

摘要

以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与四十九条为前提,通过严密的形式逻辑推理可以得出“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的结论,得出这种荒唐结论的原因主要是滥用体系解释和滥用形式逻辑的结果。赋予体系解释与法律逻辑以价值内核,会避免上述谬论的出现.法律解释与法律逻辑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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