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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

法律修辞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8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语言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764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律方法、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法律修辞的相关文献由61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金钊、宋保振、焦宝乾等。

法律修辞—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4 占比:4.54%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22%

专利文献>

论文:1764 占比:95.25%

总计:1852篇

法律修辞—发文趋势图

法律修辞

-研究学者

  • 陈金钊
  • 宋保振
  • 焦宝乾
  • 张传新
  • 武飞
  • 聂长建
  • 张文波
  • 戴津伟
  • 曹晟旻
  • 李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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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沈明敏
    • 摘要: 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在限度,但这并不构成对法律修辞的否弃理由。
    • 陈金钊
    • 摘要: 法学研究中的性化语用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法理学文章中性化修辞堪称特色。然而法学界对法律语用的专题研究很少,性化语用没有与定义思维融贯,含糊使用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性化语词的模糊性恰可作为意识形态话语工具。对法律的性化修饰及运用,既要看到其积极意义,也要注意其弊端。性化语用一方面会增大对法律本体认识的模糊,另一方面也会提升传播的效率。就提升思维和规范行为来看,对法律的性化语用需要强化定义思维,以便在定性的基础上恰当使用。法治话语体系的塑造,需要确定捍卫法治的性化语词,确定其基本含义和体系要素,探寻要素间的逻辑一致性,找到具体的实施方法。这对改造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弊端、塑造捍卫法治的法理思维有重要作用。
    • 沈寨
    • 摘要: 我国法律修辞的司法运用出现了过分重视纠纷解决而轻视规则治理的情形,这种情形出现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思维并未真正形成。法律思维形成需以“法的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分离统合为基础,只有如此,“意见”才具有确定性根基,法律修辞活动才会以理性论辩的方式展开。但在我国裁判思维中,“法的世界”与“现实世界”混沌合一,法律思维并未完全形成,以致法律修辞不以理性论辩为基础,而多采用信息话语进行说服。我国法律修辞的司法运用要实现从“解决纠纷”到“规则治理”的功能转换,需要通过强化法律的知识属性、树立价值判断以法律事实为根基的法律意识、构建更为合理的裁判程序等来为“意见”提供理性根据,以促使“法的世界”与“现实世界”从混沌合一走向分离统合。
    • 聂长建
    • 摘要: 在含有精神性、思想性的文本写作中,比喻按照作用标准分为两类:词喻和例喻。其中词喻只揭示一个概念的意蕴,例喻则揭示一种思想的意蕴。如果说词喻是法律修辞中的一个景点,那么例喻就是法律修辞中的一个景区,相比较词喻,法律修辞中的例喻研究具有以下学术价值:展现更加宽广的学术视野;更符合思想的抽象性表达;更能确保言语交流的有效性。“例喻”修辞方法具有语用学性质,喻体与本体在语境上有高度相似性,语境成了连接喻体与本体的桥梁,在现在的并不熟悉、清晰、明细的具体情境中类比过去的熟悉、清晰、明细的具体情境。运用“例喻”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符合逻辑的规则;符合修辞的规范;符合事实的判断。
    • 聂长建
    • 摘要: 在含有精神性、思想性的文本写作中,比喻按照作用标准分为两类:词喻和例喻.其中词喻只揭示一个概念的意蕴,例喻则揭示一种思想的意蕴.如果说词喻是法律修辞中的一个景点,那么例喻就是法律修辞中的一个景区,相比较词喻,法律修辞中的例喻研究具有以下学术价值:展现更加宽广的学术视野;更符合思想的抽象性表达;更能确保言语交流的有效性."例喻"修辞方法具有语用学性质,喻体与本体在语境上有高度相似性,语境成了连接喻体与本体的桥梁,在现在的并不熟悉、清晰、明细的具体情境中类比过去的熟悉、清晰、明细的具体情境.运用"例喻"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符合逻辑的规则;符合修辞的规范;符合事实的判断.
    • 杨美琦
    • 摘要: 近年来,诸多案件裁判结果引起公众舆论热议,民众对司法活动愈发关注,如何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逐渐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随着修辞学理论的不断发展,法律修辞不再只是一种语言技巧,还是能够增强判决说理性的有效论证方法,法律修辞注重多方主体的对话与互动,强调交流和说服,有助于形成合理、符合实质正义要求的判决,对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协调法与社会的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 邹鹏
    • 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辞对其将产生积极意义.法律修辞具有抵御擅权与保障权利的双重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辞可以有效增强这两种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辞之后主要的意义在于增强法律修辞的政治正当性、道德正当性和社会正当性.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辞的路径分为宏观、微观两个维度.宏观路径是融入法治思维,微观路径是入法入规.通过两个维度的融入,发挥法律修辞的作用,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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